书城管理新编实用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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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管理的组织与控制(3)

3.诚信。无诚信也就无从谈协调。领导者必须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说到做到,取信于民,这是搞好上下级关系的基本条件。古人说:“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诚心诚意地关心和尊重被领导者,上下级关系没有协调不好的。

4.精神。这是协调人际关系的支柱。庸俗的金钱关系是经不起考验的,迟早会破裂的。我们应提倡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关心的风气,提倡为人民服务甘为“孺子牛”的精神。

(三)生产各要素间的协调。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总目标,对各要素进行统筹安排。全面协调,使之互相衔接、互相促进。其中主要有:1.产品销售量与生产能力的协调;2.生产任务与物资材料供应量的协调;3.机器设备与劳动力之间的协调;4.生产任务与生产技术准备工作的协调;5.生产任务与资金筹措的协调。

(四)企业与外部社会的协调。企业是社会经济的一个细胞,与环绕着它的各社会组织,构成了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开放系统。企业管理者要协调好与外部的关系主要有:1.企业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关系;2.企业与出资者的关系;3.企业与用户、顾客的关系;4.企业与地区公共设施单位的关系;5.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6.企业与协作单位的关系;7.企业与竞争企业的关系;8.企业与群众团体间的关系;9.企业的国际关系。企业要协调好与外部社会的关系,关键是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讲求信用,履行合同,保证产品质量。

组织冲突的处理

矛盾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在一个管理系统中,各部门间、各环节间、各岗位间、上下级间、系统与外部环境间发生矛盾是一种正常现象。一潭死水式的消极平静并不一定能给组织带来好的绩效。相反,有些矛盾的存在倒有利于组织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刺激发明、创造,鼓舞人们的进取心,开辟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所以,对矛盾不要畏惧、回避,应正视它并加以适当地处理。心理学家布朗在他写的“团体冲突处理”一文中,就提出了把冲突保持在适当水平的论点。他认为,冲突过高时,要设法减低;冲突过少时,要设法增加。

组织行为要把群体冲突分为个人心理的冲突、群体与个人之间的冲突和群体与群体间的冲突等三类。

(一)冲突的原因

1.信息沟通不良造成的冲突。彼此间往来少,互不通气,出现误解、曲解而容易造成冲突。

2.在思想认识上,人们的知识、经验、态度、经历不同,会产生不同看法,其中存在着先进与落后、正确与错误、创新与守旧等因素造成的冲突。

3.个人价值观不同造成的冲突。价值反映一个人对事物的是非、善恶、好坏的评价。评价不同,当然难免发生冲突。

4.本位主义思想造成的冲突。组织中的个人都在某一单位(科室、车间、班组)工作,由于都要或轻或重地受“隧道视线”的影响,因而一般都有本位主义的倾向,喜欢从本部门、本单位的狭窄利益去考虑整个组织,因此,在处理问题时往往首先考虑本单位的利益,这就容易出现冲突。

5.人的心理行为习惯的差异造成的冲突。有的人性情温和,有的人性情暴躁;有的人性格过于内向,有的人过于外向等。不同性格、气质的人相处,有时就处不上来。

6.组织中有不同层次的职位,其权力、责任也不同,想问题的角度、广度不同,也易产生冲突。

7.工作竞争引起的冲突。正常的竞争能促进其成员积极向上,奋发图强。但如果过分强调竞争,不注意处理好相互合作的关系,可能引起其成员间的冲突。

上述冲突的根本原因不外是以下三条:物质利益、名誉地位和工作量、劳动强度的大小。

(二)处理冲突的方式

1.协商解决法。即经过冲突双方或多方协商,以求达成一致的意见。冲突各方不应对立,而应互相理解、谅解和让步。

2.暂缓解决法。有些问题解决条件还不成熟,需等待时机给予解决。暂缓解决、“冷却”一下,让人们通过时间,逐渐放弃旧有的成见,适虚新观念和新事实。如果急于解决,思想不通,常常会使矛盾激化,损伤人们的感情。

3.“迂回前进”法。这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对一些无原则的纠纷可采取含糊的处理方法。或劝说、鼓励双方做出必要的合作、折衷或退让、妥协。

4.“泄愤释怒”法。让冲突的每个人部有机会泄愤释怒,不要让心头的愤感禁固起来,这可以缓和冲突的紧张程度,打开解决冲突的大门。经得住别人发泄愤怒是很不容易的,有的领导者就忍受不了冲着自己的愤怒,他们以官压人,以权欺人,大声训人,结果是火上加油,激化了矛盾,甚至诱发出恶性事故。因此领导者要豁达大度,要能忍“难忍”之事,要有“高姿态”。

5.权威解决法。在双方争执不下去时,可由领导者(或权威人士)或上级机关,经过调查研究,判断孰是孰非。

6.修改、调整法。如果在工作或分配上发现确有不合理之处,这时可在有关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上进行一些必要的修改、调整,使之合理,冲突自然得到缓和、解决。

7.目标引导法。在一个单位,假若发生一些具体小事情的冲突,可通过较高的目标巧妙地转移,使各方在新的目标上通力合作。如有的青工在一些无聊的问题上怄气斗输赢,领导者可把他们的竞胜心理引到生产竞赛上去。

解决冲突的基本态度应当是:真心实意、热情积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化瘀解惑、疏通引导。

(第四节)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活动规范、办事规程、行为准则和规则章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可使组织系统和谐而有节奏地运行,充分发挥组织的作用。

规章制度具有以下特性:1.稳定性。规章制度一旦建立,就不能随便变动,如果朝令夕改,人们就无所适从,组织的正常秩序就会打乱。2.严肃性,或叫权威性。规章制度一经公布,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准违反,一旦违反就要受到惩罚。3.群众性。规章制度是群体活动的共同要求,因此,群众应参与制定,制定后,群众都知道,都应共同遵守。规章制度有稳定性的一面,但应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应适时地加以改进、调整。

制度的作用、建立与执行

(一)规章制度的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孟子说:“离楼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俗话说,国有国法,厂有厂规,如果没有法规、制度,那就乱了。规章制度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没有规章制度,人们的行为、活动没有准则,结果必乱,一乱就不安定。有了规章制度,谁也不能为所欲为,无论社会,还是企业就有了安定团结的保障。二是有利于分工协作,现代企业有着精细、复杂的分工协作关系。有了明确的规章制度,就可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地、有秩序地进行。三是有利于统一步调。统一步调是集体活动取得成功的保证。一个企业、一个学校,少则几十人,多则万人以上,必须讲组织性、纪律性,不能任其无拘无束,不能各自为政,这就必然要求建立健全组织的规章制度。四是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如果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勤惰不分,是非不明,势必挫伤群众的积极性。五是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条今。

(二)建立规章制度应遵守的原则。1.根据需要。规章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活动及各项工作起规范作用的,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需要建立的必须建立;否则人们就没有活动的准则可循。不需建立的而建立,走形式主义,或者制定是为了给别人看的,那就起到不良的作用。2.繁简适宜。规章制度若太少,就不足以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若太多,就有可能束缚人们的手脚。宋代的学者苏辙就提出“疏密适当”的主张。另外,规章制度的内容,既不能过粗,也不能过繁。过粗,不好执行,主观随意性较大;过繁,大众记不清,掌握不了。3.宽严适度。太宽了,对人们行为活动没有约束;太严了,就可能影响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和灵活性。应当根据任务的性质、特点、要求和人们的实际水平,来规定具体界限。4.依靠群众,制定规章制度要让群众参与,这可避免脱离实际,可以取得统一的认识,执行起来也不会有阻力。国外有句管理名言:“既然大家都认为这样做好,那么这就是最好的办法。”

(三)规章制度的执行。令出如山,只要制定了规章制度,就必须严肃执行。在执行中注意以下几点;1.明示广众。规章制度一经建立,就应大力宣传说明,使执行者人人皆晓。我国自古以来,就强调“三令五申”。而反对“不教而诛”。无论对一个人的惩罚处分,还是对一个人表彰奖励,事先他就应知道是依据什么章程、条例。2.严于律己。古人有言: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领导者带头不执行规定,就等于用行动向职工宣布:此规定失效了,其后果是非常不好的。3.公正平等。任何人在规章制度面前都不能搞特殊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招工、提干、晋升职称、增工资等要严格按制度办事,不能亲疏有别,要杜绝“开后门”、“走后门”的不良现象。4.实事求是。规章制度无论怎样详尽,也不能把任何的具体事情规定得清清楚楚。例如,某地发生火灾,消防队在救火中有一名战士受重伤,当把这位流血不止、昏迷不醒的战士,送到某医院时,值班的两名女护士冷冰冰地问道:“挂号了吗?”战士回答:“我们是从火场上下来的,身上没有带钱。”“不挂号怎么看病呀?”任消防战士怎么恳求,护士仍嘟囔着说:“制度规定挂号才能看病。”这说明,制度对人们的要求只是一般标准,人们必须正确理解制度规定的精神,以积极的态度去正确执行。5.经常检查。对制度的执行情况,应经常检查,否则就可能流于形式。通过检查,不仅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进行教育甚至给予处分,做到纪律严明,还可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6.注意修订。应根据新的情况、新的任务、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及时修订、补订,不断完善,使规章制度更有利于发挥群众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国有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就企业来说,规章制度可上百个,它们可分为三大类:一是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是企业政治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下面简要说明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和经济责任制这两项重要制度。

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是一个涉及到企业厂长(经理)、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三者的职责分工的重大问题。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具体说来,包括下述三点:1.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2.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3.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1988年8月在全国正式执行的。这种新的领导体制,实践证明有下列优点:

1.强化了企业以厂长(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出现了决策快、指挥灵、办事效率高的新气象。

2.改变了企业党政不分、职责不明的状况,使企业党组织从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加强了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改善和加强了党的领导。

3.建立和健全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权力和作用,调动了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的积极性。

4.明确了厂长(经理)、企业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各自的职权和任务,使他们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围绕着企业生产经营任务这个中心来做好工作。

5.由于上述因素,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是一项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以责、权、利相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它是把过去企业里实行的企业经济核算制、岗位责任制度和分配奖励制度,配起套来加以发展、完善而成。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有利于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得到优化结合,能更好地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可以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一)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责任制。它的实质是国家把国有企业交给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在国家政策、法令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并承担经济责任。

1.企业应承担的责任:(1)生产适销对路、价廉物美的产品,满足社会需要;(2)企业要以正当的办法、途径取得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3)保证全民所有制财产完整无损;(4)遵守财经纪律,向国家交纳应纳税、利;(5)治理“三废”,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6)认真履行与其它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

2.企业在生产经营决策、产品和劳务定价、产品销售、物资采购、进出口、投资决策、财务管理、机构设置、人事管理、报酬支付及经营方式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3.企业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交足税、利外,其余部分由企业支配、使用。这是企业履行上述经济责任的内在动力。

(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国家与企业之间经济责任制必须由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来落实,因此,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企业内部责任系统一定要做到层层落实、纵横连贯,制定的责任标准,在方法上要定量化,在内容上要具体化,在上下衔接上要系统化,在横向关系上要协调化,在要求上应具有先进性。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以承包为主的经济责任制形式有以下几种:

1.综合承包,即是多项指标综合起来进行承包,如车间向一部实行包产量、包质量、包品种、包消耗等指标。

2.单项承包,如增产承包、利润承包、节能和节材承包等。

3.项目承包,如对新产品试制任务承包、某项设备大修任务承包,对车队某项运输任务承包等。

4.后勤服务承包。如对锅炉房、托儿所实行定员、定责、定标准的承包。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分配形式有: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结构工资、计分计奖、承包奖励等形式。

(三)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这一制度已推行十余年,它对加强企业管理,激励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对企业增收节支,起到了很大作用,但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健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