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会计师事务所明知该公司未发行过股票,却出具了一份虚假的验资报告,称“股金已分期分批进入中国工商银行自贡支行开设的账户。”报告落款日期为1992年12月30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朱××、贺××,此份验资报告连同其他文件一起上报后,1993年10月,国家体改委批准东锅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从1993年11月起,东锅公司才开始定向募集资金。
1995年5月,东锅公司为申请其股票上市,要求事务所对原验资报告做修改,搞了第二份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后附中国工商银行自贡支行补办的假进账单、企业假传票、假记账凭证,目的是使验资报告看上去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第二份验资报告的日期、文号均不变。
1995年,东锅公司在申请股票上市过程中,为表现良好的盈利状况,提出要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虚增利润1500万元。公司将此意见告诉朱××后,朱未提出异议,没有对公司账表进行审计,该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仍为朱××、贺××。
经查,该所有关执业人员购买了“东锅公司”的股票,其中朱××购买了5000股。
对案件事实核实后,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为东锅公司出具有关验资、审计报告的四川会计师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万元,暂停四川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吊销参与做假的朱××、贺××注册会计师证书,取消其执业资格,没收朱××等人买卖股票非法所得,并建议四川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究朱××的刑事责任。
在上述一系列作假过程中,并没有提出东方锅炉管理层的责任,那么,这些高管们都在干什么呢?
我们看看东方锅炉的高管们都是什么货色。
江仲生,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继任四川省证券监督办公室副主任(正厅级)。
马一中,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正厅级)。
何允明,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正厅级)。
程兆峰,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厅级)。
经调查证实,1996年11月,东方锅炉股份公司的股票,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于是,江仲生、何允明、马一中、程兆峰利用可以调拨股票的职务便利,四人商议,先后二次由程兆峰从董事会秘书贺建强保管的股票中,领出30万股、50万股,何允明、程兆峰到成都,分别以每股人民币7元、8.8元的价格卖给北京天龙股份有限公司,获款人民币650万元。除将本金交还外,差额部分由程兆峰、何允明用化名存入银行,存折由程兆峰保管。后四人商议将违法存款进行私分。1996年12月、1997年5月4人先后二次利用到成都出差之机,分得人民币67.5万元和人民币33.6万元。1996年11月,四人考虑到政府规定不允许公司董事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便由何允明出面,用东锅集团的股票换回四川银山化工股20万股,(四人各分5万股)。再将20万股卖给北京比特股份有限公司,获款人民币270万元。何将本金交还外,仍将差额款用化名存入银行,存折仍交程兆峰保管。1996年12月30日,四人私分上海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返还的广告宣传费人民币200万元,(每人分得人民币50万元)。1997年3月11日程将人民币200万元转存回公司时,连同部分利息一并化名存入银行。1998年8月20日检察机关立案前,被告人程兆峰将存单交回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12月,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奖励股票的方式奖励公司领导和部分中层干部。四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各多分8万股,由何允明办好托管手续后,分别交本人自行处理,江仲生获利人民币735304元,何允明获利人民币925960元,马一中获利人民币739328元,程兆峰获利人民币696904元。
经调查证实,四人利用可以调拨股票的职务之便,先后领出股票132万股,违规出售后,再交回股本认购金,获取巨额差价,江仲生获利人民币222.1304万元,何允明获利人民币241.196万元,马一中获利人民币222.5328万元,程兆峰获利人民币218.2904万元。四人均构成贪污罪。
1999年4月13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人身为国家绝对控股的东锅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利用管理、发行股票职务之便,将未发行的132万股公司管理的股票违规出售后再交回公司原定的本金,此行为是发行行为而非认购后的炒卖行为。四人将本该交回公司的巨额差价款占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溢价发行款的贪污行为,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
案发后,江仲生、马一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所获赃款已全部追缴,未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1999年6月22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仲生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一中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允明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程兆峰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9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摘录完这起案件后,笔者想找到东方锅炉(600786)股票,但已经找不出来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签发的有关通知,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26日,东方锅炉控股股东锅炉运行规程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向东方锅炉全体流通股股东实施全面要约收购。收购完成后东方锅炉的股权分布已不满足东方锅炉上市条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规定,上证所决定自2008年3月18日起依法终止东方锅炉股票在上证所上市交易。
看来,东方锅炉真的不再冒烟了。
券商“老鼠仓”第一人
令人羡慕的学位:上海财经学博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受人尊重的职位:西南证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季敏波,一个颇有名气的名字,如今又多了一个头衔:券商“老鼠仓”第一人。
2010年9月才获得重庆证监局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任期本该到2012年2月,但任期未满,却因涉嫌“老鼠仓”,被请到公安机关受审。
就是这位博士后,戴副眼镜,曾当过老师,为人师表,个子不高,有着浓浓的书生气。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掌握的公司股票自营信息,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证券账户,同期与其负责的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卖相同股票40多只,单向成交金额约5000万元,获利大约2000万元。利欲熏心的他,甚至不惜将公司自营账户中的股票瞬间打到跌停,倒给早已埋伏好的个人账户。正是这胆大妄为的交易行为,暴露了这只深藏的“老鼠”。
事情的起因是,2011年4月12日,这天,景谷林业(600265)集合竞价为11.43元,开盘不到一分钟,就被一笔4498手的大卖单把股价砸到10.37元,距跌停价只差2分钱,此后股价又被小单快速拉起,这一过程仅仅在一分钟内完成。下午3时,景谷林业收盘价为11.62元,当天接盘的账户收益超过12%。之后几天,景谷林业股价一直涨到13.19元才调头向下。
令人奇怪的大单、瞬间跌停,K线图上长长的下影线,显然不能用正常的交易行为来解释。这一异常表现未能逃过监管部门的眼睛。证监会调查发现,当日景谷林业集合竞价阶段前后,托管于上海、浙江等地区的孙某某等9个账户,以接近跌停价的10.37—10.39元的价格区间申报买入景谷林业71.7万股;9:30:36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以10.36元每股的价格申报卖出景谷林业44.98万股,并与“孙某某”账户组成交36.18万股,占该笔卖出订单成交量的80%,导致景谷林业成交均价从11.43元迅速下探至10.37元。
证监会发现,在10.37元接单的“孙某某”账户组,9个账户中共成交了6个账户,其中5个来自浙江丽水,1个来自上海。
为此,根据证监会稽查局的部署,浙江证监局抽调精兵强将,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兵分三路,分赴浙江丽水、上海及重庆展开调查。浙江组和上海组主要调查这6个账户,重庆组负责调查西南证券自营盘交易情况,并同时担任整个案件的总协调和总指挥。
5月30日,3个调查组同时到位,并在31日早上同时开始行动。为了避免打草惊蛇,重庆组在调查时没有单刀直入,而是选择了侧面迂回。调查组没有直接找西南证券自营部门,而是先到公司合规部门了解情况,通过闲聊,得知公司自营负责人姓季,叫季敏波,浙江丽水人,而且公司在上海也有自营部门。季敏波常年在上海办公,偶尔到重庆。重庆自营部负责汇总交易指令并根据各个交易指令完成交易。
根据调查,浙江5个账户4月12日交易景谷林业的操作地来自上海,其中有个账户开户人也姓季,这与调查的季敏波在上海办公,并在上海有自营部门,奇怪的是,开户姓季的人和季敏波只一字之差,这不能不引起怀疑,这两个季是否是一家人。
在和季敏波正面接触后,季敏波很快承认,他和上述实际控制浙江5账户的季谋是亲兄弟,承认指令都是他下达的。为了掌握季敏波下达指令的交易表,调查组几经周折,对季敏波下属职员反复做工作,终于从其职员办公室拿出交易确认表,在该表上赫然写着季敏波的签名。
接下来,调查组比对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基本认定了季敏波与其弟弟控制的账户组之间约定交易、操纵股价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证实,异常交易的景谷林业,只是季敏波违法违规行为的冰山一角。经查,季敏波于2008年9月进入西南证券,时任西南证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案发期间有权下达西南证券自营账户的操作指令,并可对该部门投资经理的股票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利用职务便利掌握的公司股票自营信息,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证券账户同期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卖相同股票40多只,初步统计,单向成交金额约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案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涉嫌“老鼠仓”刑事犯罪第一案。季敏波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证监会已于2011年10月1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券商的资金都是来自基民,季敏波拿着基民的钱本应为基民和投资人服务,可他却“监守自盗”,为了他家人牟取私利,不惜将自营股票用巨单打到跌停,好让其亲属控制的账户买进,牟取暴利,这实属损人利己,不仅有违法规,更是道德沦陷,品质恶劣,对于这种“老鼠仓”行为,就应严厉打击,决不手软。我们为监管部门抓住这个券商“老鼠仓”第一人而叫好。
从天堂到地狱
基金圈内有“南有李旭利,北有王亚伟”之说,李旭利案发,有人拍手称快,有人扼腕叹息。是人性的贪婪原罪,还是制度缺失诱发?李旭利案创下多个第一,无疑将成为中国证券监管史上浓重的一笔。
2011年8月13日20时,上海市公安局在北京市石景山海航大酒店将李旭利抓获并刑事拘留,8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调查证实,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和投资总监,参与该公司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2007年8月,李旭利兼任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蓝筹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4月7日,李旭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买入工商银行(601398)和建设银行(601939),并于2009年6月份悉数卖出。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同时,在2009年4月7日至4月9日,交银施罗德基金旗下两只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
上海浦东检察院认为,李旭利利用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李旭利系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该基金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后,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旭利被调查的机缘显得颇为偶然。2010年下半年,上海证监局发起对交银施罗德基金另一位出走私募基金经理郑拓的调查。调查人员顺便将该基金公司其他人员的电脑亦带走调查。其时,李旭利早已辞去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总监一职将近一年半。
证监会稽查部门对所带走电脑过往交易记录进行逐笔检查,在调查李旭利个人账户的过往交易记录时,将其与李旭利所管理基金持仓详细比对,其中有多笔确凿的“老鼠仓”行为。
基金公司“老鼠仓”有多种表现形式,最常见的是基金经理等,在以基金资金拉升某股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建仓;待某股价格被拉升至高位后,个人部分先卖出获利,李旭利采用的获利方法不外于此。
监管部门在发现上述交易记录后,随即开始从资金流追踪,发现该笔资金在2009年2月前后转至外地一位营业部负责人名下。经过调查得知,该人士与李旭利为同学关系。而该账户随后大举建仓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上亿元。至此,整个案情得以被查清。
其实,在现有的交易制度和监管体系下,交易记录很容易被查到。监管部门突击检查早在2009年就已开始。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深圳部分基金公司实施突然检查,电话拨号记录、手机上缴是否规范等都在检查之列,同时带走电脑,检查交易记录。通过此次检查,包括景顺长城、长城基金等两家基金公司的三名基金经理被查出有“老鼠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