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感染性腹泻广义系指各种病原体肠道感染引起之腹泻。本标准则仅指除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丙类传染病。主要包括细菌、病毒、原虫等病原体引起之肠道感染,较常见的如沙门菌肠炎、肠致泻性大肠杆菌肠炎、致泻性弧菌肠炎、空肠弯曲菌肠炎、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肠炎、轮状病毒肠炎、蓝氏贾第鞭毛虫肠炎等。其临床表现均可有腹痛、腹泻,并可有发热、恶心、呕吐等症状;处理原则亦相似,但不同病原体引起之腹泻,在流行病学、发病机理、临床表现及治疗上又有不同特点。有的为炎症型腹泻,有的为分泌型腹泻,最后确诊须依赖病原学检查。
感染性腹泻是我国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尤以夏秋季更为多见,制定本标准对本组病的防治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组疾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研究所及北京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树波、陈晶晶、肖东楼、沈宝铨、王勤环。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除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对此范围的感染性腹泻的诊断及防治依据。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炎症型腹泻inflammatorydiarrhea
指病原体侵袭肠上皮细胞,引起炎症而导致的腹泻。常伴有发热,粪便多为黏液便或脓血便,镜检有较多的红白细胞,如侵袭性大肠杆菌肠炎、弯曲菌肠炎等。
2.2分泌型腹泻secretorydiarrhea
指病原体刺激肠上皮细胞,引起肠液分泌增多和/或吸收障碍而导致的腹泻。病人多不伴有发热,粪便多为稀水便。镜检红白细胞不多,如肠产毒大肠杆菌肠炎、轮状病毒肠炎等。
3.诊断原则
引起腹泻的病因比较复杂,除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可引起感染性腹泻外,其他因素,如化学药品等还可引起非感染性腹泻,故本组病人的诊断须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粪便常规检查来综合诊断。由于本组疾病包括范围较广,而上述资料基本相似,故病原确诊须依据从粪便检出有关病原体,或特异性核酸,或从血清中检测出特异性抗体。
4.诊断标准
4.1流行病学资料。
一年四季均可发病,一般夏秋季多发。有不洁饮食(水)和/或与腹泻病人、腹泻动物、带菌动物接触史,或有去不发达地区旅游史。如为食物源性则常为集体发病及有共进可疑食物史。某些沙门菌(如鼠伤寒沙门菌等)、肠道致泻性大肠杆菌(EPEC)、A组轮状病毒和柯萨奇病毒等感染则可在婴儿室内引起暴发流行。
4.2临床表现。
4.2.1腹泻、大便每日為3次,粪便的性状异常,可为稀便、水样便,亦可为黏液便、脓血便及血便,可伴有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发热、腹痛及全身不适等。病情严重者,因大量丢失水分引起脱水、电解质紊乱甚至休克。
4.2.2已除外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
4.3实验室检查。
4.3.1粪便常规检查:粪便可为稀便、水样便、黏液便、血便或脓血便。镜检可有多量红白细胞,亦可有少量或无细胞。
4.3.2病原学检查(详见附录A)粪便中可检出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以外的致病微生物,如肠致泻性大肠杆菌、沙门菌、轮状病毒或蓝氏贾第鞭毛虫等。或检出特异性抗原、核酸或从血清检出特异性抗体。
临床诊断:具备4.2.1,4.2.2,4.3.1者,4.1供参考。
病原确诊:临床诊断加4.3.2。
5.防治原则
5.1治疗原则。
5.1.1.般及对症治疗:尤其注意改善中毒症状及纠正水电解质的平衡失调。
5.1.2病原治疗:针对引起腹泻的病原体必要时给予相应的病原治疗。
5.1.3营养治疗:此类病人多有营养障碍,如病情允许,应继续进食(喂养)适宜的食物。
5.2多发、暴发疫情的处理原则5.2.1立即隔离及治疗病人。
5.2.2采样做病原学和/或血清学检查,尽快查明病原。
5.2.3尽快查明传染来源,采取相应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阻断疫情发展。
5.3预防原则。
应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同时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对重点人群、集体单位及临时性大型工地应特别注意预防暴发和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