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二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三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四条奖励标准。
第五条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4.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六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人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一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二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三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事假。
(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四条其他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第五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人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附则
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五、员工岗像管理制度
名称员工岗位管理制度版本页次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定编及岗位设定
第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第二条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的相互关系,
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顺序。
第三条编制职务描述书体系,明确每个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难易程度、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第四章)岗位聘用原则
第一条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二条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三条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条岗位聘用期限须短于或等于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章)干部任免
第一条公司干部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二条公司高层干部的任免:
1.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2.其他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条公司中层干部任免: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提名,经公司常务会议决定任免。第四条公司一般干部的任免:由部门经理提名,经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任免。第五条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晋升和降职
第一条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
第二条对公司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第三条对公司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特殊情况时可连降几级。
第四条职位升迁由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提出,经董事会或公司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五条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六条员工职位升迁后,其工资待遇和福利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七章)岗位调换
第一条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条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填写调配单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新旧岗位主管和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员工个人和新旧岗位主管意见,均同意后,填写调配单并正式行文任免,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所有的岗位变动,其主管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交人力资源部留存。
(第八章)试用及正式聘用
第一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确定:
1.劳动合同期限将不满6个月的,可不设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条试用员工主管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之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三条员工由试用转人正式聘用,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四条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别为1年、2年、3年。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如员工提出,可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立在试用期、正式期之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
(第九章)解聘
第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3.因违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
4.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5.公司经营业务和经营管理范围调整、变化。
6.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病假、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7.无正当理由长期旷工。
8.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劳动合同趋于届满。
第二条解聘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1个月前提出。
第三条由公司提出的解聘要求,按双方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第四条员工解聘后,一般到社会再就业。公司如建立了内部待业机构,则在公司内待业一段时间。
六、职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与社会职称管理工作相适应和衔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公司成立非常设临时性专业技术职称领导小组。小组规模依据企业规模确定,通常为5~7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还可在领导小组下分设各职称系列小组。
第二条职称管理工作具体由人事部承办。
(第三章)管理原则
第一条凡具备专业技术职称候选资格者,均可申请职称评审。
第二条对需要职称的岗位,鼓励或要求具有职称资格。
第三条公司实行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分离制度。资格证书仅作为聘用的一个依据,不一定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为提高业务能力,自主参加社会职称资格考试,如计算机、会计师、评估师等。
第五条员工的职称评审依国家和当地职称评定时间安排,原则上1年1次。
第六条对成绩优异者,可破格评定职称或聘用。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一条公司依不同经营管理内容,设立不同的职称系列,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会计专业、统计专业、翻译、档案、技师等。
第二条职称类别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
第三条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考核、评分、确认。
4.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5.颁发职称资格证书。
第四条本公司没有高级职称评定资格时,应报经上级主管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一条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表,主要填写近3年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论文、译文等资料。
第二条部门推荐。部门主管应对申请人材料审查,填写部门意见。
第三条材料审核。公司领导小组审核上报材料,鉴别其真实性、合理性,对保密材料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条评审。公司填写评审意见。
第五条报批。在公司权限范围内的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司权限外的职称申请,提出推荐意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
第六条颁证。将批准证书颁发给申请员工,并记人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