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关学”教育思想与教育论著选读(第二辑·第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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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经学理窟》解读(6)

渐有从便之礼。至于燕尸必极醉饱,所谓“不吴不敖,故考之休”,吴敖犹言娱乐也,不娱乐何以成其休考祭所以有尸也,盖以示教;若接鬼神,则室中之事足矣。

至于事尸,分明以孙行,反以子道事之,则事亲之道可以喻矣。

“抱孙不抱子”,父于子主尊严,故不抱,孙自有其父,故在祖则可抱,非谓尸而抱也。

七庙之主聚于太祖者,此盖有意,以其当有祧者。且祧乾当易(担)〔檐〕,故尽用出之,因而祧之,用意婉转。古者言迁主,不见所以安置之所,若祭器祭服则有焚埋之说,木主不知置之何地。又公出疆及大夫出聘皆载迁庙之主而行,以此观之,则是主常存也,然则当共袷时必皆取而合祭也。庶人当祭五世,以恩须当及也,然其袷也止可谓之含食。

袷祭既不见男女异庙之文,今以人情推之,且不若男从东方,女从西方,而太祖居南面,男鱍其祖,妇鱍其姑,虽一人数娶,犹不妨东方虚其位以应西方之数,其次世则复对西方之配也。

凡人家正厅,似所谓庙也,犹天子之受正朔之殿。人不可常居,以为祭祀吉凶冠婚之事于此行之,厅后谓之寝,又有适寝,是下室,所居之室也。

“去坛为”,“去〔曰〕鬼”,从庙数以至坛,皆有等差定数。至于鬼只是鬼飨之,又非孝经所谓鬼飨也。此言鬼飨,既不在庙与坛之数,即并合上世一齐飨之而已,非更有位次分别,直共一飨之耳,只是怀精神也。鬼者只是归之太虚,故共飨之也。既曰鬼飨之,又分别世数位次,则后将有百世之鬼也。既是坛,则其礼必不如宗庙,但鬼飨之耳。鬼飨之者,血毛以为尚也。孝经言“为之宗庙而鬼飨之”,又不与此意同。彼之谓鬼者,只以人死为鬼,犹周礼言天神、地祗、人鬼。

山川之祀,此是其如此巍然而高,渊然而深,蒸润而足以兴云致雨,必报之,故祀之视三公诸侯,何尝有此人像圣人为政必去之。

八蜡:先啬,一也,始治稼穑者,据易则神农是也;司啬是修此职者,二也;农,三也;邮表,四也;猫虎,五也;坊六也;水庸,七也;百种,八也。百种,百谷之种。旧说以昆虫为八,昆虫是为害者,不当祭。此岁终大报也。

“龙见而雩”,当以孟夏为百谷祈甘雨也。水旱既其气使然,祈祷复何用意也?民患若此,不可坐视,圣人忧民而已,如人之疾,其子祈祷,不过卒归无益也,故曰“丘之祷久矣”。

月令统

秦为月令,必取先王之法以成文字,未必实行之。“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此皆法外之意。秦苟有爱民为惠之心方能行,徒法不以行,须实有其心也。有其、心而无其法,则是虽有仁心仁闻,不行先王之道不能为政于天下。

古者诸侯之建,继世以立,此象贤也,虽有不贤者,象之而已。天子使吏治其国,彼不得暴其民,如舜封象是不得已。(用)〔周〕礼建国大小必参相得,盖皆建大国,其势不能相下,皆小国则无纪,以小事大,莫不有法。

泰社,王为群姓所立,必在国外也,民各有社,不害为泰社。王社,王自立为社,必在城内。在汉犹有泰社,在唐只见一社。

章旒之数,自九降至五,皆降差以两。奇数有君之象四以下恐是诸侯卿大夫之服。

井田而不封建,犹能养而不能教;封建而不井田,犹能教而不能养;封建井田而不肉刑,犹能教养而不能使。然此未可遽行之。

四时搜狩田猎,教师行于草莽之法。和于草莽则潜师潜师夜战声相闻,易曰:“伏戎于莽”。

丧纪

“丧不虑居”,也,非无薪也,必毁屋扉,明于死者无所爱惜,所以趋其急也。郑氏之说恐非。

丧须三年而袱,若卒哭而袱,则三年都无事。礼卒哭犹存朝夕哭,若无祭于殡宫,则哭于何处?古者君薨,三年丧毕,吉蒕然后鱍,因其袷,祧主藏于夹室,新主遂自殡宫入于庙。国语言“日祭月享”(礼)〔庙〕中岂有日祭之礼?此正谓三年之中不彻几筵,故有日祭。朝夕之馈,犹定省之礼如其亲之存也。至于祭,须是三年丧终乃可也。

“卒哭”者,卒去非常之时哭,非不哭也,故伯鱼期而犹哭也。

古人于忌日不为荐奠之礼,特致哀示变而已。古人亦不为影像,绘画不真,世远则弃,不免于亵慢,故不如用主。

古人犹以主为藏之于椟,设之于位亦为亵慢,故始(无〔死〕”,设为重鬲以为主道。其形制甚陋,止用苇篾为之又设于中庭,则是敬鬼神而远之之义。“重,主(建)[道也”士大夫得其重应当有主,既埋重不可一日无主,故设苴及其已作主即不用苴。

“重,主道也”,为人所嗜者饮食,故死以饮食(衣)〔依〕之。既葬然后为主,未葬之时,棺柩尚存,未可为主,故以重为主。今人之丧,既设魂帛又设重,则是两主道也。

古之椁言井椁,以大木自下排上来,非如今日之笼棺也,故其四隅有隙,可以置物也。

葬祭,极至理而论,只合一人。夫妇之道,当其初昏未尝约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妇只(是)合一嫁。今妇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义然,夫岂得而再娶!然以重者计之,养亲承家,祭祀继续,不可无也,故有再娶之理。然其葬其,虽为同穴同筵几,然譬之人情,一室中岂容二妻以义断之,须以首娶,继室别为一所可也。

正叔尝为葬说,有五相地,须使异日决不为道路,不置城郭,不为沟渠,不为贵家所夺,不致耕犁所及。

安穴之次,设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者前为两列,亦须北首,各于其穴安夫妇之位,坐于堂上则男东而女西,卧于室中则男外而女内也。

葬法有风水山岗,此全无义理,不足取。南方用青囊犹或得之,西方人用一行,尤无义理。南人试葬地,将五色帛埋于地下,经年而取观之,地美则彩色不变,地气恶则色变矣。又以器贮水养小鱼坦经年,以死生卜地美恶,取草木之荣枯,亦可卜地之美恶。

韩退之以少孤养于嫂,故为嫂服加等。大抵族属之丧不可有加,若为嫂养便以有恩而加服,则是待兄之恩至薄。

大抵无母,不养于嫂更何处可养?若为族属之亲有恩而加等,则待己无恩者可不服乎哉?昔有士人少养于嫂,生事之如母,死自处以齐衰,或告之非先王之礼,闻而遂除之,惟持必丧,遂不复应举,人以为得体。

礼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娶妇。”疑“大功之末”已下十二字为衍,宜直云、“父大功之末”云云。父大功之末,则是己小功之末也,而己之子缌麻之末也,故可以冠娶也,盖冠娶者固已无服矣,凡卒哭之后皆是末也。所以言衍者,以上十二字义无所附着。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与冠取妻,是己自冠取妻也。

“子上之母死而不丧,门人问诸子思曰:‘昔者先君子丧出母乎’曰:‘然’。‘子之不使白也丧之何也?’子思曰:‘昔先君子无所失道,道隆则从而隆,道污则从而污。则安能!’”“出妻不当使子丧之,礼,子于母则不忘丧,若父不使子丧之,为子固不可违父,当默持心丧,亦礼也。若父使之丧而丧之,亦礼也。”子思以我未至于圣,孔子圣人处权,我循礼而已。

圣人不制师之服。师无定体,如何是师?见彼之善而己效之便是师也。故有得其一言二义如朋友者,有相亲灸而如兄弟者,有成就己身而恩如天地父母者,岂可一概服之!故圣人不制其服,心丧之可也。孔子死,吊服如麻,亦是服也,却不得谓无服也。

礼称“母为长子斩三年”,此理未安。父存子为母期,母如何却服斩?此为父只一子,死则世绝,莫大之戚,服服斩不如此岂可服斩父在,母服三年之丧,则家有二尊,有所嫌也。处今之宜,但可服齐衰,一年外可以墨衰从事,可以合古之礼,全今之制。

同母异父之兄弟,小功服之可也。或云未之前闻,当古之时又岂有此事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两月为,共二十七月。

礼钻燧改火,天道一变,其期已矣;情不可以已,于是再期再期又不可以已,于是加之三月,是二十七月也。

大功以下算闰月,期已上以期断,不算闰月。三年之丧祥,闰月亦算之。

古者为舅姑齐衰期,正服也;今斩衰三年,从夫也。

“孔子恶哭诸野者”,谓其有服之丧不哭诸家而哭诸野(者)〔是恶凶事〕也。〔所知自当哭诸野,又若奔丧者安得不哭诸野!〕师不立服,不可立也,当以情之厚薄事之大小处之。如颜闵于孔子,虽斩衰三年可也,其成己之功与君父并。其次各有浅深,称其情而已。下至曲艺莫不有师,岂可一概制服(受祥日食弹琴恐不是圣人举动使其哀未忘则子于是日哭不饮酒食肉以全哀况弹琴可乎使其哀已忘何必弹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不论其族远近,并以期服之。据今之律,五服之内方许为后以礼文言又无此文。若五服之内无人,使后绝可乎必须以疏属为之后也。

有适母在,其所生母死,礼虽服缌,亦当心丧,难以求仕。

祭器祭服,以其尝用于鬼神,不敢亵用,故具埋焚之礼。

至于衰冠履,不见所以毁之文,惟杖则言“弃诸隐者”。弃诸隐者,不免有时而亵,何不即焚埋之!常谓丧服非为死者,己所以致哀也,不须道敬丧服也。礼云:“齐衰不以边坐,大功不以服勤”,皆言主在哀也,非是为敬丧服。不边坐,专席而坐,礼云:“有忧者侧席而坐,有丧者专席而坐。”

有忧则意不安,故侧席而坐,侧席者,坐不安也。有丧者则专在于哀,不为容也,故专席而坐;得席则坐更无所逊于前后,是以无容也。“大功不以服勤”,不以服勤劳之事,皆是不二事之义也。毁丧服者必于除日毁,以散诸贫者或诸守墓者皆可也。盖古人不恶凶事而今人以为嫌,留之家,人情不悦,不若散之,焚埋之又似恶丧服。

练亦谓之功衰,盖练其功衰而衣之尔。据曾子问,“三年之丧不吊”,又杂记,“三年之丧,虽功衰不以吊”,又服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服其功衰。又杂记,“有父母之丧尚功衰”,此云尚功衰,盖未祥之前尚衣轻练之功衰耳。

知既练犹谓之功衰者,以下文云“则练冠”,三年之丧,礼不当吊,而杂记又云“虽功衰不以吊”。“兼服之,服重者以易轻者”。旧注不可用。引为三年之丧以上而言,故作记者以斩齐及大功明之。若斩衰既练,齐衰既卒哭,则首带皆葛,又有大功新衰之麻,则与齐之首,麻葛两施之。既不敢易斩葛之轻,以斩葛大于大功之麻。又不敢易齐首之重,轻者方敢易去,则重者固当存。故麻葛之两施于首。若大功既葬,则当服齐首之葛,不服大功之葛,所谓“兼服之”,服重者则变轻者,正谓比尔。若齐麻未葛,则大功之麻亦止当免,则之而已。如此丧变虽多,一用此制,前后礼文不相乖戾。

练衣必锻炼大功之布以为衣,故有言功衰。功,衰上之衣也,以其着衰于上,故通谓之衰,必着受服之上,称受者以此得名,受盖受始丧斩疏之衰而着之。变服,其意以丧久变轻,不欲摧割之心亟忘于内也。此说昔尝与学者言之,今三年,始获二人同矣。

“古之冠也缩缝”,古之吉冠缩缝也;“今之冠也衡缝”,今之吉冠衡缝也。吉冠当缩缝,丧冠当衡缝,今丧反吉,非古。

小功大功言“末”,恐止是以卒哭之后为末。齐衰不言“末”,谓其无是礼也。

“小祥乃练其功衰而衣之”,则练与功衰非二物也。

“有父母之丧尚功衰”,此尚功衰,谓末祥犹衣所练之功衰,未衣麻衣也。

特牲少牢馈食,一出孺悲之学,不胜钦叹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