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新民”教育思想与教育论著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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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新民说(节录)(6)

夫今之朝野上下,所以汲汲然崇拜新法者,岂不以非如是即国将危亡乎哉?而新法之无救于危亡也若此,有国家之责任者当何择焉然则救危亡求进步之道将奈何?曰:必取数千年横暴混浊之政体,破碎而笶粉之,使数千万如虎如狼如蝗如蝻如蜮如蛆之官吏,失其社鼠城狐之凭借,然后能涤荡肠胃以上于进步之途也;必取数千年腐败柔媚之学说,廓清而辞辟之,使数百万如蠹鱼如鹦鹉如水母如畜犬之学子,母得摇笔弄舌舞文嚼字为民赋之后援,然后能一新耳目以行进步之实也,而其所以达此目的之方法有二:一曰无血之破坏,二曰有血之破坏。无血之破坏者,如日本之类是也;有血之破坏者,如法国之类是也。中国如能为无血之破坏乎,吾馨香而祝之;中国如不得不为有血之破坏乎,吾衰豤而哀之。虽然,哀则哀矣,然欲使吾于此二者之外,而别求一可以救国之途,吾苦无以为对也。呜呼,吾中国而果能行第一义也,则今日其行之矣!而竟不能,则吾所谓第二义者遂终不可免。呜呼,香又安忍言哉!呜呼,吾又安忍不言哉吾读宗教改革之历史,见夫二百年干戈云扰,全欧无宁宇,吾未尝不豥蹙;吾读一千七百八十九年之历史,见夫杀入如麻一日死者以十数万计,吾未尝不股僳。虽然,寻思之,吾重思之,国中如无破坏之种子,则亦已耳,苟其有之,夫安可得避。中国数千年以来历史,以天然之破坏相终始者也,远者勿具论,请言百年风来之事。乾隆中叶山东有所谓教匪者王伦之徒起,三十九年平。同时有甘肃马明心之乱,踞河州兰州,四十六年平。五十一年,台湾林爽起,诸将出征,皆不有功,历二年五十二年而福康安海兰察督师乃平。而安南之役又起,五十三年乃平。廓尔喀又内犯,五十九年乃平。而五十八年,诏天下大索白莲教首领不获,官束以搜捕教匪为名,恣行暴虐;乱机满天下。五十九年,贵州苗族之乱遂作,嘉庆元年,白莲教遂大起于湖北,蔓延河南四川陕西甘肃,而四川之徐天德王三槐等又各拥众数万起事,至七年乃平。八年,浙江海盗蔡牵又起,九年,与粤之朱豦合,十三年乃平。十四年,粤之郑乙又起,十五年乃平。

同年,天里教徒李文成又起,十八年乃平。不数年,而回部之乱又起,凡历十余年至道光十一年乃平。同时湖南之赵金龙又起,十二年平。天下雕敝之既极,始稍苏息,而鸦片战役又起矣。道光十九年英舰始入广东,二十年旋逼乍浦犯宁波,二十一年取舟山、厦门、定海、宁波、乍浦,遂攻吴淞下镇江,二十二年结南京条约乃平。而两广之伏莽,巳遍地出没无宁岁,至咸丰元年,洪杨遂乘之而起,蹂躏天下之半。

而咸丰七年,复有英人入广东掳总督之事。九年,复有英法联军犯北京之事。而洪氏踞金陵凡十二年,至同治二年始平。而捻党犹逼京畿,危在一发,七年始平。而回部苗疆之乱犹未已,复血刃者数载,及其全平,已光绪三年矣。自同治九年天津教案起,尔后民教之哄,连绵不绝,光绪八年,遂有法国安南之役,十一年始平,二十年,日本战役起,二十一年始平。二十四年,广西李立亭、四川余蛮子起,二十五年始平。同年,山东义和团起,蔓延直隶,几至亡国,为十一国所挟,二十七年始平。今者二十八年之过去者,不过一百五十日耳,而广宗巨鹿之难,以袁军全力,历两月乃始平之,广西之难。至今犹蔓延三省,未知所届,而四川又见告矣。由此言之,此百余年间,我十八行省之公地,何处非以血为染;我四百余兆之同胞,何日非以肉为糜。前此既有然,而况乎继此以往其剧烈将仟佰而未有艾也。昔人云:“一惭之不忍,而终身惭乎!”吾亦欲曰:一破坏之不忍,而终古风破坏乎!我国民试矫首一望,见夫欧美、日本之以破坏治破坏而永绝内乱之萌孽也,不识亦曾有动于其心,而为临渊之羡焉否也且夫惧破坏者,抑岂不以爱惜民命哉!姑无论天然无意识之破坏,如前所历举内乱诸祸,必非煦煦孑孑之所能弭也,即使弭矣,而以今日之国体,今日之政治,令日之官吏,其以直接间接杀人者,每岁之数,又岂让法国大革命时代哉!十年前山西一旱,而死者百余万矣;郑州一决,而死者十余万矣;冬春之交,北地之民,死于冻馁者,每岁以十万矣;近十年来,广东人死于疫腐者,每岁以数十万计;而死于盗贼与迫于饥寒自为盗贼而死者,举国之大,每岁亦何啻十万。夫此等虽大半关于天灾乎,然人之乐有群也,乐有政府也,岂不欲以人治胜天行哉,有政府而不能为民扞灾患,然则何取此政府为也!呜呼,中国人之为戮民久矣,天戮之,人戮之,暴君戮之,污吏戮之,异族戮之;其所以戮之之具,则饥戮之,寒戮之,夭戳之,瘸戮之,刑狱戮之,盗贼戮之,干戈戮之。文明国中有一人横死者,无论为冤惨为当罪,而死者之名,必出现于新闻纸中三数次乃至百数十次,所谓贵人道重民命者,不当如是耶?若中国则何有焉!草耳,禽豂耳,虽日死千人焉万人焉,其谁知之,其谁豧之!亦幸而此传种学最精之国民,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其林林总总者如故也,使稍矜贵者,吾恐周余孑遗之诗,早实见于今日矣。然此犹在无外竞之时代为然耳。自今以往,十数国之饥鹰饿虎,张牙舞爪,呐喊蹴踏,以入我闼而择我肉,数年数十年后,能使我将口中未下咽之饭,挖而献之,犹不足以偿债主,能使我日日行三跪九叩首礼于他族之膝下,乃仅得半腹之饱。不知爱惜民命者,何以待之!何以救之!我国民一念及此,当能信吾所谓“破坏亦破坏不破坏亦破坏”者之非过言。而二者吉凶去从之间,我国民其何择焉?其何择焉?昔日本维新主动力之第一人曰吉田松阴者,尝语其徒曰:“今之号称正义人,观望持重者,比比皆是为最大下策。

何如轻快拙速,打破局面,然后徐图占地布石之为愈乎!”日本之所以有今日,皆恃此精神也,皆遵此方略也。吉田松阴,日本长门藩士,以抗幕府被逮死。维新元勋山县伊藤井上等,皆其门下士也。今日中国之敝,视四十年之日本又数倍焉;而国中号称有志之士,舍松阴所谓最大下策者,无敢思之,无敢道之,无敢行之。吾又乌知其前途之所终极也虽然,破坏亦岂易言哉!玛志尼曰:“破坏也者,为建设而破坏,非为破坏而破坏。使为破坏而破坏者,则何取乎破坏,且亦将并破坏之业而不能就也。”吾请更下一解曰:非有不忍破坏之仁贤者,不可以言破坏之言;非有能回破坏之手段者,不可以事破坏之事。而不然者,率其牢骚不平之气,小有才而未闻道,取天下之事事物物,不论精粗美恶,欲一举而碎之灭之,以供其快心一笑之具,寻至自起楼而自烧弃,自莳花而自斩刈,嚣嚣然号于众曰,吾能割舍也,吾能决断也,若是者直人妖耳。故夫破坏者仁人君子不得已之所为也。孔明挥泪于街亭,子胥泣血于关塞,彼岂忍死其友而遗其父哉(新民丛报第一、三、六、七、八、十、十一期,二月——七月出版)

论立法权

中国之新民(梁启超)

立法、行政、司法,诸权分立,在欧美日本,既成陈言,妇孺尽解矣。然吾中国立国数千年,于此等政学原理,尚未有发明之者。故令以粗浅平易之文,略诠演之,以期政治思想,普及国民。篇中虽间祖述泰西学说,然所论者,大率皆西人不待论而明之理,自稍通此学者观之,殆如辽东之豕,宋人之曝,只觉词费耳。然我四万万同胞中,并此等至粗极浅之义而不解者,殆十而八九焉,吾又安敢避词费而默然也。学者苟因此以益求其精焉深焉者,则管蒯上之弃,固所愿矣。

§§§第一节论立法部之不可缺

国家者人格也。有人之资格谓之人格。凡人必有意志然后有行为,无意志而有行为者,必疯疾之人也,否则其梦呓时也。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巳。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巳。

秦西政治之优于中国者不一端,而求其本原,则立法部早发达,实为最要着矣。泰西自上古希腊,即有所谓长者议会(Yerontes),由君主召集贵族,制定法律,颁之于民;又有所谓国民议会(AnassemblyoftheCentes),凡君主贵族所定法律,必报告于此会,使民各出其意识可否之,然后施行。

其后雅典之梭伦,斯巴达之来喀格士,皆从大立法家,为国之桢。罗马亦然,其始有所谓百人会议着,以军人组织之,每有大事,皆由其议决;及王统中绝之际,有所谓罗马元老院(TheSenate),罗马平民议会Plebis)者,角立对峙,争立法权,久之卒相调和,合为国民评议会(ComitiaTributa),故后虽变为帝政,而罗马法之发达,独称完备,至今各国宗之。及条顿人与罗马代兴,即有所谓人民总会者(Tolkmoot),有所谓贤人会议者,皆集合人民,而国王监督之,以行立法之事,逐渐进化,遂成为今日之国会,所谓巴力门(Parliament)者是也。

十八世纪以来,各国互相仿效,愈臻完密,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觇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虽其立法权之所属及其范围之广狭,各国不同,而要之上自君相,下及国民,皆知此事为立国之大本大原,则一也。

耗矣哀哉,吾中国建国数千年,而立法之业,曾无一人留意者也。周官一书,颇有立法之意,岁正是法象魏,使民读之,虽非制之自民,犹有与民同之之意焉。汉兴萧何制律,虽其书今佚,不知所制者为何如,然即汉制之散见于群书者观之,其为因沿秦旧,无大损益,可断言也。魏明帝时,曾议大集朝臣,审定法制,亦不果行。北周宇公时,苏绰得君,斐然有制度考文之意,而所务惟在皮毛,不切实用。盖自周公迄今三千余年,惟王荆公创设制置条例三司,能别立法于行政自为一部,实为吾中国立法权现影一瞥之时代。

惜其所用非人,而顽固虚豨之徒,又群焉掣其肘,故斯业一坠千年,无复过问者。呜呼,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

并立法部而无之,而其权之何属更靡论也;并法而无之,而法之善不善更靡论也。

夫立法者国家之意志也。就一人论之,昨日之意志与今日之意志,今日之意志与明日之意志,常不能相同。何也?或内界之识想变迁焉,或外界之境遇殊别焉,人之不能以数年前或数十年前之意志以束缚今日,甚明也。惟国亦然。故必须常置立法部,因事势,从民欲,而立制改度,以利国民。各国之有议会也,或年年开之,或间年开之,诚以事势日日不同,故法度亦屡屡修改也。乃吾中国,则今日之法沿明之法也,明之法沿唐、宋之法也,唐、宋之法沿汉之法也,汉之法沿秦立法也。秦之距今,二千年矣,而法则犹是,是何异三十壮年,而被之以锦绷之服,导之以象勺之舞也。

此其弊皆生于无立法部。君相既因循苟且,惮于改措,复见识隘陋,不能远图;民间则不在其位,莫敢代谋。如涂附涂,日复一日,此真中国特有之现象,而腐败之根源所从出也。

彼祖述荀卿之说者曰:但得其人可矣,何必豩豩于立法。不知一人之时代甚短,而法则甚长,一人之范围甚狭,而法则甚广,恃人而不恃法者,其人亡则其政息焉。法之能立,贤智者固能神明于法以增公益,愚不肖者亦束缚于法以无大尤。靡论吾中国之乏才也,即使多才,而二十余省之地,一切民生国计之政务,非百数十万人不能分任也,安所得百数十万之贤智而熏治之?既无人焉,又无法焉,而欲事之举,安可得也!夫人之将营一室也,尤必须绘其图,估其材,然后从事焉,曾是一国之政,而顾一室之不若乎?近年以来,吾中国变法之议屡兴,而效不睹者,无立法部故也。

及今不此之务,吾知更阅数年、数十年,而效之不可睹仍如故也。今日上一奏,明日下一谕,无识者欢欣鼓舞,以为维新之治,可以立见,而不知皆纸上空文,羌无故实。不宁惟是,条理错乱,张脉偾兴,直存者革,宜革者存,宜急者缓,宜缓者急,未见其利先受其弊。无他,徒观夫西人政治之美,而不知其所以成其美者,有本原在也。本原维何?曰立法部而巳。

§§§第二节论立法行政分权之理

立法、行政分权之事,泰西早已行之。及法儒孟德斯鸠,益阐明其理,确定其范围,各国政治,乃益进化焉。二者之宜分不宜合,其事本甚易明。人之有心魂以司意志,有官肢以司行为,两各有职而不能混者也。彼人格之国家,何独不然。虽然,其利害所存,尤不止此。孟德斯鸠曰:“苟欲得善良政治者,必政府中之各部,不越其职然后可。然居其职者往往越职,此亦人之常情,而古今之通弊也。故设官分职,各司其事,必当使互相牵制,不至互相侵越。”又曰:“立法、行法二权,若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国人必不能保其自由权。何则?两权相合,则或借立法之权以设苛法,又借其行法之权以施此苛法,其弊何可胜言。如政府中一部有行法之权者,而欲夺国人财产,乃先赖立法之权,豫定法律,命各人财产,皆可归之政府,再借其行法之权以夺之,则国人虽欲起而与争,亦力不能敌,无可奈何而已”云云。

此孟氏分权说之大概也。

孟氏此论,实能得立政之本原。吾中国之官制,亦最讲牵制防弊之法,然皆同其职而掣肘之,非能厘其职而均平之。如一部而有七堂官,一省而有督、有抚、有两司、有诸道,皆以防侵越相牵制也。而不知徒相掣肘,相推诿,一事不举,而弊亦年不可防。西人不然,凡行政之事,每一职必专任一人,授以全权,使尽共才以治其事,功罪悉以属之,夫是谓有责任之政府。若其所以防之者,则以立法、司法两权相为犄角。立法部议定之法律,经元首裁可,然后下诸所司之行政官,使率循之。行政官若欲有所兴作,必陈其意见于立法部,得其决议,乃能施行。其有于未定之法而任意恣行者,是谓侵职,侵职罪也;其有于已定之法而奉行不力者,是谓溺职,溺职亦罪也。但使立法之权确定,所立之法善良,则行政官断无可以病国厉民之理,所谓其源洁者其流必澄,何必一一而防之。故两者分权,实为制治最要之原也。

吾中国本并立法之事而无之,则其无分权,更何待言。

然古者尤有言,“坐而论道,谓之三公,作而行之,谓之有司”,亦似稍知两权之界限者然。汉制有议郎、有博士,专司讨议,但其秩抑末,其仅抑微矣。夫所谓分立者,必彼此之权,互相平均,行政者不能强立法者以从我。若宋之制置条例三司,虽可谓之有立法部,而未可谓之有立法权也。何也?其立法部不过政府之所设,为行政官之附庸,而分权对峙之态度,一无所存也。唐代之给事中,常有封还诏书之权,其所以对抗于行政官使不得专其威柄者,善矣美矣;然所司者非立法权,仅能摭拾一二小故,救其末流,而不能善其本也。若近世遇有大事,亦常下大学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督抚、将军会议,然各皆有权,各皆无权,既非立法,又非行政,名实混淆,不可思议。故今日欲兴新治,非划清立法之权而注重之,不能为功也。

§§§第三节论立法权之所属

立法权之不可不分,既闻命矣,然则此权当谁属乎?属于一人乎?属于众人乎?属于吏乎?属于民乎?属于多数乎?属于少数乎?此等问题,当以政治学之理论说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