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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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12)

《谅解》特别强调,无论是败诉方所给予的贸易补偿,还是胜诉方对有关减让和义务的中止,都只是一种暂时的措施,都只是败诉方不能或没有执行有关裁定和建议时的补救措施。就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来说,不倾向于贸易补偿及减让和义务的中止,而是倾向于有关成员认真执行贸易协议,执行争端解决组织的裁定和建议。一旦败诉方完全执行了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定和减让,有关的贸易补偿及减让和义务的中止,应立即停止。

根据规定,即使是在给予贸易补偿和中止减让或义务的情况下,争端解决机构仍将监督败诉方执行有关的裁定和建议。这表明,争端解决程序的核心始终是让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遵守有关的贸易协议,即使是在发生偏离的情况下,也最终回到遵守贸易协议的轨道上来。

除了以上所述的“磋商”、“争端解决小组”、“上诉”、“监督和执行”,《谅解》还规定了“仲裁”、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程序、以及争端解决机构的组织等内容。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谅解》为成员之间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的程序。通过磋商、争端解决小组裁定、上诉和监督有关裁定的执行,一方面可以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又维护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制止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这样,国际贸易就可以在既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有序进行。

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生效以来,美国既是依据争端解决程序提起争端最多的国家,又是受益最多的国家。美国贸易代表在1996年10月1日发布的“超级301”

年度审查报告中说,美国已经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提起了20件争端解决案,以保护美国厂商的利益。

1997年10月1日发布的“超级301”年度审查报告列举了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打赢的5个案例。这些案例是:日本酒税,加拿大对杂志的限制,欧盟香蕉进口,欧盟荷尔蒙禁令,印度专利法。报告还说:

“在帮助我们增加就业和出口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和新的争端解决程序已经带来了益处。按照新的争端解决规则,甚至在争端解决小组作出裁决之前,我们就有可能实施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世界贸易组织能够而且可以授权我们报复,使得我们在打开市场增加出口方面能够早日达成解决。”报告还列举了通过争端解决程序,在争端解决小组作出裁决之前就达成了有利于美国的解决方案的案例,如欧盟谷物进口、日本录音制品、葡萄牙专利法、巴基斯坦专利法等。

1999年4月30日发布的“超级301”审查报告则总结了美国运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概况。报告说:“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相比,美国提出的争端案最多,到目前为止有44件。美国还作为第三方参与了其他一系列争端案。我们总体的成功率很高。到目前为止,在24件美国提出的诉案中,或通过早期解决或通过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定,我们已经胜了22件。这些有利的裁定和解决,涉及了制造业、农业、服务业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一系列部类。”

甚至一些久拖不决的争端也因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和争端解决程序的生效而有了新的转机。例如,在“欧共体荷尔蒙”

一案中,美国总统早在1987年11月25日就要对欧共体输往美国的货物征收禁止性关税,因为欧共体将在1988年1月1日实施其动物荷尔蒙指令。美国认为,在缺乏科学依据的情况下,欧盟的指令将限制经过荷尔蒙生长素处理的动物肉类,影响美国的出口。在此问题上,美国与欧盟的贸易战曾不断升级,数次互征高额关税。直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生效后,美国又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1996年5月16日,争端解决机构应美国的要求建立了争端解决小组,以审查欧盟的指令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由于美国现在可以诉诸有效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以处理欧盟指令及欧盟进口美国肉类的限制,美国贸易代表于1996年7月12日终止了该案的调查。

又据美国贸易代表1997年度的“超级301”审查报告,争端解决小组已经裁定,以荷尔蒙指令阻止美国牛肉进入欧洲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这成为到当时为止美国打赢的5个争端案中的一个。

三、“301条款”与争端解决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与“301条款”的程序有许多相似之处。从争端的提起到相互的磋商,从争端解决小组的审查和裁定到败诉方执行有关决定的监督,争端解决程序都模仿了“301条款”的程序。而且更为重要的事,与“301条款”的程序相似,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也有一个严格的时间表。

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是模仿“301条款”建立的,是“301条款”的国际化。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既是“301条款”的国际化,又是对“301条款”的限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当美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成员发生贸易争端时,必须首先诉诸争端解决程序,按照有关贸易协议的规定解决争端,而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诉诸国内法的“301条款”。例如,现行美国贸易法第303条规定,如果依据“301条款”发起的调查涉及某一贸易协议,而在该贸易协议所规定的磋商期限内或调查发起后的150天内没有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则美国应该立即诉诸该协议所规定的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这里所说的贸易协议,主要就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争端解决程序主要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程序。又如,美国贸易法第306条(涉及外国执行有关协议的监督)也规定,如果某一外国没有执行依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而做出的裁定,美国贸易代表也要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21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为。再如,美国贸易法第301条也规定,当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依据有关的程序,发布报告或作出裁定,确定美国依据贸易协议的权利没有遭到否定,有关外国的法律、政策和做法没有违反美国的权利,没有否定、取消或损害美国依据贸易协议的权益,则美国贸易代表不得采取贸易制裁措施。此外,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生效以来,美国贸易代表已经依据有关的争端解决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一系列贸易争端诉案。从1996年以来美国贸易代表发布的各种“301条款”的年度审查报告来看,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处理与其他贸易成员的争端,已经成了贸易代表的一项日常工作。

正是基于以上的一些情况,有些人甚至认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及其争端解决程序的确定,标志着“301条款”的死亡。

或者说,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来说,“301条款”已经不再适用。对此,早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美国人就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例如,美国“全国制造商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Manufacture)负责国际经济事务的副总裁即说:“美国的一些贸易伙伴认为,新的关贸总协定的规则是剥夺美国有效实施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的工具。我们对此表示关注。对于我们来说,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政策中打开外国市场的重要工具。我们决不接受这样的看法,即接受乌拉圭回合协议,会削弱美国依据301条款限制进口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的主权。”

确实,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已经在1995年1月生效,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仍在继续发挥着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针对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国家或地区。截至1999年11月,世界贸易组织共有134个成员。这样,世界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于这些国家和地区来说,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包括争端解决程序是不起作用的。当美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发生贸易争端时,美国只能继续沿用各项“301条款”予以解决。例如,在1996年解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时,由于中国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美国就是使用了“特别301条款”及有关程序。而且,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如果中美之间发生了新的贸易争端,不论是涉及知识产权的,还是涉及产品、服务和投资的,美国都只能使用各种“301条款”向中国施加压力。

二是针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这方面,“301条款”可以配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者说作为争端解决程序的补充而使用。例如,当美国与其他成员发生贸易争端时,除了诉诸争端解决程序,还可以用“301条款”作为解决该争端的后盾,对争端的另一方造成相当的压力,从而早日达成有利于美国的解决方案。又如,当美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成为胜诉方,而败诉方又不愿意认真执行有关裁定时,美国也可以退而采取“301条款”的措施迫使败诉方就范。对于美国的厂商和利害关系人来说,在处理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争端中,“301条款” 始终是最后一道保险。

事实上,自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生效以来,已经发生了败诉方不愿执行有关裁定,美国采取贸易制裁措施的案例。1999年4月30日发布的“超级301”年度审查报告总结说,一般说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作用良好,但在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或报告方面,还必须改进有关的规则。1999年度的审查报告说,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作出了有关的裁定后,欧盟未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一致的香蕉进口制度,也一直未消除对荷尔蒙肉类的进口限制。这表明,如果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不执行争端解决的裁定,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继续对美国的出口造成危害。美国将寻求改进有关的规则。“在此期间,对于不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建议的贸易成员,我们将继续行使我们的权利,中止贸易减让。”由于欧盟未按有关的裁定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一致的香蕉进口制度,美国已经在4月19日中止了对欧盟的贸易减让,数额达191.4百万美元。对于欧盟未执行的另一项裁定,即取消其肉类进口限制,美国贸易代表也正在准备采取类似的制裁措施。1999年5月13日是欧盟执行有关裁定的最后期限。如果届时欧盟仍不执行,美国就将采取限制欧盟进口的措施。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的作用,美国还有可能以行使国家主权为借口,不顾国际惯例和国际准则而蛮横地使用“301条款”。当年,美国就是不顾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则和程序而制定和使用了各种“301条款”。尽管美国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的积极推动者,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包括争端解决程序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的利益和标准,但并不排除美国以自己发展了的标准判定某些贸易做法为“不合理”、“不公正”,从而抛开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和争端解决程序,重新挥舞起“301条款”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