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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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美国依仗其雄厚的国内经济实力,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与此相应,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也积极奉行自由主义的贸易政策,在关贸总协定(GATT)的框架下,努力推动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谈判,降低关税,消除贸易壁垒。关贸总协定前后共进行了八个回合的谈判,其中第五轮谈判通称为“迪龙回合”(美国谈判代表的名字),第六轮谈判通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谈判又称“尼克松回合”(当时美国总统的名字),也反映了美国在这些谈判中的重大作用。此外,为了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美国还以“普惠制”(GSP)和“最惠国”(MFN)待遇等贸易优惠政策为基点,为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

然而,自6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再加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出现,美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开始逐渐下降。一方面是美国的对外出口额迅速下降,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外国商品涌入美国市场。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赤字不断扩大,美国的国际贸易收支也不断恶化。在这种背景之下,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从贸易自由主义转变为贸易保护主义或贸易对等主义。1974年,美国修订其《贸易法》,制定了旨在保护其贸易利益的“301条款”。此后,该条款又经过了一系列修改,使之完善为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强有力的武器。

“301条款”的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所认可的国际贸易准则,从而保护美国的贸易利益。按照“301条款”,如果其他国家想让自己的商品顺利进入美国市场,就必须以同等条件向美国商品开放其市场。一但美国认为哪个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法规和做法不符合美国所认可的标准,阻碍了美国商品的输入或损害了美国的贸易利益,美国就会以征收高额关税或限制进口等方式,强迫贸易伙伴改变其政策、法规和做法。

此外,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与此相应,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以美国为例,其经济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技术、信息、服务等产业,而不是依赖于农业和制造业等传统产业。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成了重要的财产形式,体现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了重要的社会财富。同时,也是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体现知识产权产品的复制极为简单快捷,而且成本很低。因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偷窃自己的财富,就成了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面对自身贸易优势的下降和国际贸易收支的恶化,美国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由于美国的知识产权没有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使美国的公司和个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知识产权和体现知识产权的产品是美国对外贸易的重要产品,外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种种不利,也损害了美国的贸易利益。因而,在保护贸易利益的“301条款”的框架下,美国又制定了保护其知识产权的“特别301条款”。美国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是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门条款,其目的是要求外国政府对美国知识产权提供充分而有效的保护。“特别301条款”的核心也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所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准许美国的知识产权进入其市场。如果美国认为,某一贸易伙伴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做法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对知识产权的市场准入设置了障碍,并且造成了美国公司和个人的损失,就会以征收高额关税和限制进口相威胁,迫使有关贸易伙伴改变其法律、法规和做法。

近年来,美国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自1991年以来,中美两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一直为世界所关注,中美两国也分别于1992年、1995年和1996年达成了三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除此之外,美国还运用“特别301条款”,与我国的台湾地区和泰国、巴西、印度等国家进行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极大地改变了那里的知识产权制度。直到今天(1999年),美国仍在运用“特别301条款”,要求巴拉圭和阿根廷等国改变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有效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而且,在未来的数年中,美国还有可能再次挥舞“特别301条款”的大棒,以贸易制裁相威胁,要求中国进一步保护其知识产权,进一步对其知识产权开放市场。由此可见,系统而深入地研究美国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总结我国与美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谈判中的经验教训,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与美国谈判中的经验教训,将有利于我们在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知己知彼,从容应对美国的贸易威胁。同时,在未来可能出现的中美知识产权保护谈判中,我们也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争取有利于我方的结果。

本书研究和讨论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共分五个部分。美国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是其“301条款”大框架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要了解“特别301条款”,首先必须了解“一般301条款”的框架和内容。本书的第一部分将简要介绍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立法概况、主要内容、适用程序,以及“一般301条款”与“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和“电信301条款”的关系。此外,第一部分还将简要叙述美国贸易法的“301条款”与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关系。

本书的第二部分着重论述美国贸易法中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301条款”,将详细叙述“特别301条款”的内容、目的、适用程序及其在适用过程中的发展和特点等。

第三部分分析和讨论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包括中美于1992年、1995年和1996年达成的三个知识产权协议,以及自1996年以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发展的最新动态。

第四部分讨论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争端。在这一部分中,本书将重点讨论几个典型案例,以总结一些国家和地区与美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谈判中的经验教训。所涉及的典型案例,既有经济迅速发展的东亚国家和地区,也有东亚以外的发展中国家,还有经济发达的西方工业化国家。讨论这些典型案例,有利于我们把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置于整个世界的范围予以考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本书的第五部分是结论。

除了正文部分,本书还包括五个附录,以供有关的研究者和对本课题有兴趣的实际工作者参考。其中:

《附录一》收入了由本书作者翻译的美国贸易法中的“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电信301条款”,这可以看作是“301条款”的实体性内容。《附录二》收入了由本书作者翻译的美国贸易法中的第302条到309条,这可以看作是“301条款”的程序性内容。《附录三》收集了自1989年到1999年11年中美国贸易代表公布的“特别301名录”,包括“重点外国名单”、“重点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以及1996年以后美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名单。《附录四》是由本书作者翻译的“301条款”案例表,其中收录了美国贸易代表自1985年以来发起调查的119个案例。《附录五》收录了中美两国于1992年和1995年就知识产权保护所达成的两个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