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政治思想的历史进程在先秦可以说告一段落。但其思想的逻辑至汉时才算了结。迄于荀子,伦理政治的理论建构已显现出大致的系统化性质:前由孟于子完成了政治伦理化的建构,后由荀子完成了伦理政治化的致思。而且,二者在超验与经验,在崇高与效用的理论风格上,适成互补。但是,对伦理王国的构造来讲,两人执伦理或政治之一端,尚无法予伦理政治以充分的理论完整性和实际有用性。孟子以心性容纳政治,荀子以政治摄伦理,但降低了心性关注。因此,以伦理与政治的同构而言,尚无法达到伦理与政治的完全互释或双向涵摄。故,伦理政治的理论建构任务尚未完成。从一个社会政治理论构设的预期性上讲,所谓完成其理论任务,起码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理论架构的完整性,二是透入政治生活的可行性。以前者言,伦理与理论的同构,尚待完成;以后者言,它有效地影响现实政治生活的方式途径,尚待摸索。因而,伦理政治理论在荀子之后,还有进一步整合的必要。尤其是考虑到荀子后学实际运用其学说,而变异为专制帮凶的史实,怎么以伦理政治去周全限定政治操作,而不使伦理发生异化,就成为伦理政治建构的最大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设想途径,不外有二:一是将伦理与政治的同构,提升而纳入一个更具威慑性和相融性的系统中;二是在政治吞并伦理走向暴政的历史教训启发下,再反弹回以伦代政的孟子进路。显然,后者已难走通。唯有前者,可以期望进一步完善理论,加强效用。董仲舒正是从这一视角切入,而成功地将伦理与政治融摄进天的系统之中,完成了伦理与政治的同构同化任务;同时又以其对历史的高度关注、对政治影响方式的抉择,将伦理政治理论引入一个实际运作的新境地,尽管政治家实际运用中悬搁了它的基本原则,但毕竟改变了它的悬空及完全变形的两种悲剧命运。
从更宽泛的背景上看,董氏之所以能够成功地为早期儒家伦理政治理论建构打上休上符,是因为他得到了政治史和思想史的双重启发。在前者,由于一种双重机缘,使董氏可以明察其时代的政治走向。
一重机缘是,西汉已成功地建构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因而他可以免孔、孟、荀亟于设计一套治乱方案的紧张,而安心设计更有利于国家治理的方案;另一重机缘是,汉开国以来,对秦政的反思,使统治者本身觉察到了社会“更化”的必要性。汉初黄老无为思想获得政治支配权,带来了一时的政治稳定,但汉皇室统治者敏锐发现,战争创伤后一段时间的“与民休息”政策的政治功用不可能持久,“无为”且容易助长政治分裂。因而到武帝,才有举贤良对策的举措。但这一举措,对早期儒家的伦理政治建构,却具有不可小觑的意义。二者改变了先秦儒家凄凄惶惶奔走各国兜售伦理政治的窘迫,变而为皇室在一种利用伦理政治理论透入政治实践的氛围中,礼待儒家言述;二者开启了汉代以后儒家作为国策派的大门,使其有机会以自己的论说影响政治操作。在后者,也由于一种双重机缘,使董氏可以建构以系统性见氏的伦理政治理论架构。一重机缘是,与政治紧密相联的汉初思想家,已创造厂一种以批判秦政完全将政治操作化,而祈求予政治以长治久安的安排。另一重机缘是,董氏对汉以前的各家加以了认真的总结分析,悉心的消化汲纳,这使他不仅可以承继儒家的价值观念与思维方式,而且可以将之定格定位,加以系统布局。董氏之所以能够结合汉时政治社会变化,建立以大的系统表达的伦理政治理论,完成孔、孟、荀未竟的思想事,历史为其提供了最优厚的条件。
(一)诠释《春秋》:以微言大义凸显混乱时世中伦理政治的意义
自孔子始,六经(诗、书、礼、乐、易、春秋)成为儒家表达思想的权威依据,亦构成为儒家思想建构的丰厚精神资源。儒家大师对六经,一般取“六经皆治”的态度。尤其是孔丘,“删诗书,定礼乐”,“五以学易”,“韦编三绝”,作《春秋》乱臣贼子惧。但自孔子以后,这一局面虽大致保持,却表现出各家略有侧重的特点。并且,因其侧重而体现其学术性格,“长师孔子之孙子思,治儒术之道,通《五经》,尤长于《诗》、冲厂。(赵峻:《孟子题辞》转引自焦循:《孟子正义》)《诗》中意涵的天生蒸民,”好是铬德,仲中意涵的“天视、听自我民视叶”等观念,在孟子的创造性诠释中,被转换生成为仁心善性的心胜之学。董仲舒则不像孟子那样偏重《诗》、《书》。董氏“以治《春秋》,孝景时为博士”。(《史记·儒林列传》)《春秋》一个,成为董氏治学致思的经典根据。
董氏以治春秋为学,遂使我们得弄清楚两个问题,才可以讨论董氏思想及其旨趣。其一是,《春秋》为怎样的一本书;其二是,董氏是怎样阅读、诠释《春秋》的。先说前者。杜预曾作《春秋左氏传》一书,序中对《眷秋》一书做了题解。他说,“《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
记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记远近,别同异也。故史之所记,心表年以首事。年以四时,故错举以为所记之名也。”但近代经学史家指出,鲁史之《春秋》,为鲁国编年史,而孔子“特沿用鲁史之旧名”,作有评论鲁历史事件的《春秋》,后者成为儒家所本的历史评论经典。儒家解读《春秋》,由其取义不同、方法差异,又分为两家:谷梁与公羊。但比较而言,谷梁派与公羊派虽同属经今文学派,而与古文学派的治史式《左传》不同,谷梁派却以“大义”为取裁标准,公羊一派兼传“微言”、“大义”,故学者提出“谷梁言义不及公羊之大”。(蒋伯潜:《十三经概论》,第428页)因此,作为《春秋》博士,又强调“小之将为大也,微之将为着也”《春秋繁露·二端》下引该书只注篇名)的董仲舒,言宗公羊,恰中情理。
但即便是董仲舒治公羊,也是走的由经而权的理路。他“强调权变的观念而把古与今连上;强调微、微妙的观念,把史与天连上。
这不仅是把公羊传当作建构自己哲学的一种材料,而是把公羊传当作是进入到自己哲学系统中的一块踏脚石”。(徐复观:《西汉思想史》卷二,第333页)董仲舒的春秋公羊学,究其实,是要在汉武帝时期的社会重建过程中,通过对公羊春秋古史阐释的承接,将混乱时世中发生过效用的伦理政治观念,透入汉时政治生活之中;谊过古人(孔子)“微言”,将中间蕴含的由天而规定的伦理政治“大义”,伸张进缺乏保障系统的儒家伦理政治的理论建构之中。
董氏首先强调,“《春秋》无达辞,从变从义,而一以奉人(天)”,(《精华》)“《春秋》之书事,时诡其实,.然则说熔秋,入则诡辞,随其委曲,而后得之”。(《玉英》)这说明董氏治《春秋》,一者是“从变从义”为尚,而不是致力于发现《春秋》原义;二者《春秋》为孔子所书混乱时代的鲁史,内讳大恶、外恶不避,故只能从字里行间中,才能发现其意之所指,即其所谓“辞不能及,皆在于指”。(《竹林》)三者暗示董氏治《春秋》的目的,完全不在史,而在论,论断历史“曲直”,揭示历史精神,揭破春秋时代那种混乱情形中,社会政治运作仍在遵循的基本准则。
董仲舒如何在《春秋》中发现或挖掘中国历史精神、政治精神呢?由董氏治《春秋》的目的决定,他期望见微知着,从孔子的微言中将其中蕴含的大义揭案,进而从孔子对春秋的褒贬中凸现当时的历史一政治精神,并将之绍续下来,建构董氏时代的政治基本准则。
董氏认定,“《春秋》记天丁之得失,而见所以然之故,甚幽而明,无传而着,不可不察也。夫泰山之为大,弗察弗见,而况微吵者乎!故按《春秋》而适往事,穷其端而视其故”。(同上)观历史不是要还原历史,而是要从历史中发现历史事件据以发生的根本原因。于是,引向后者,鉴往知来,便成为历史观察与评论的必然取向,“今《春秋》之为学也,道往而明来者也,然而其辞体天之微,效难知也,弗能察,寂若无,能察之,无物不在。是故为情秋者,得一端而多连之,昆一空而博费之,则天下尽矣”。(《精华》)道往,道春秋时代孔子论史所内藏的历史一政治精神;明来,明西汉武帝时代仲舒所期望的社会政治应当取法的精神原则。
仲舒用以“明来”的基本精神原则,在《春秋繁露》的《盟会要》、《正贯》《十指》三篇中有较系统而清晰的表达。而尤以叶指》的陈述为最完整。详引如下:“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虽然,大略之要有十指。十指者,事之所系也,工化之所由得流也。举事变有见重焉,一指也。见事变之所至者,一指也。
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一指也。强干弱枝,大本小末,一指也。别嫌疑,异同类,一指也。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一指也。亲近来远,同民所欲,一指也。承周文而反之质,一指也。木生火、火为夏,天之端,一指也。切刺讥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天之端,一指也。举事变有见重焉,则百姓安矣。见事变之所至者,则得失审矣。因其所以至而治之,则事之本正矣。强干弱枝,大小本末,则君臣之分明矣。明嫌疑,异同类,则是非着矣。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则百官序矣。
承周文而反之质,则化所务立矣。亲近来远,同民所欲,则仁恩达矣。
木生火,火为夏,则阴阳四时之理相受而次矣。切刺讥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则天所欲为行矣。统此而举之,仁往而义来,德泽广大,衍溢于四诲,阴阳和调,万物靡不得其理矣。说《春秋》者凡用是矣,此其法也”。
先不讲十指中关涉天的部分。我们可以发现,儒家伦理政治的主要原则,经由董仲舒的历史审视,已成功地将原则渗入历史运行之中,变易为超越主观追求的客观情形。一是历史事件的发生,使人省思历吏的构成秘密,先“书天下之患矣”,(《盟会要》)肋审察拭君亡国的历史事变,细究“细恶不绝之所致也”,(同上)根据导致历史变局的根源而加以治理,“贵除天下之患”,如此,“天下者无患,然后性可善:性可善,然后清廉之化流,然后王道举、礼乐兴”,(同上)“百姓安”,可见。历史运作于伦理与政治交互作用的基础上.才可望除患兴善,成就王道。其二,政治运作的顺利进行,由春秋吏事证明,必须严格政治层级安排,但又要建构起见贤使能的政治格局。这样,政局上才能避乱求治,被治理者才能普遍受惠。在董仲舒的政治史视界中,这一方面由三点支撑而起。一点是强干弱枝,这既是一部《春秋》乱臣贼子使“天下无道”的史实的提醒,也来自于董氏对汉初分封的政治动荡的观察。但重君弱臣的同时,又还得激发臣下的工作动力,使贤能入士进入政治权力的运作机制之中。一方面“君臣分明”;另一方面“百官序”。进至其三,达到“同民所欲”,使君民关系理顺为“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如此,君、臣、民在政治布局中各得其宜,仁恩广被。可见,董氏对伦理政治的制度精神高度重视,对政治运作的伦理效用敏锐察觉。其三,以伦理政治的历史范例而言,以周代为原型,文质互用。但三代政治,“夏上忠,殷上敬,周上文”,比较而言,董氏认定乱世之后,应在周文的基础上,提倡夏之忠,这样,教化就可以在春秋的混乱之后,汉初的变乱之前,得到重建。如此,伦理是非与政治是非皆明于人世,为君王了然于心。董氏并由此开出一套“以春秋决狱”的伦理化司法措施,以保证政治运作沿着伦理之是的轨道、防微杜渐的良性根据顺利地进行。
董仲舒以“十指”凸显《春秋》中蕴含的伦理政治操作要领。当他进而深探《春秋》中深藏的伦理政治精神时,便直接提出了将仁义的伦理规范规则为基本的政治法度的见解--仁义法。仁义法的宗旨是,“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井确信“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仁义法》)在此,仁义的伦理精神与治理国家的政治精神,历史地吻合。从其基本精神理念来看,所谓“以仁安人”,指的是“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所谓“以义正我”,指的是“义之法在正我而不在正人”。(同上)、这种指向,在董氏看来是基于手权柄者不知爱人,“一夫之人耳”,《春秋》例举,此国必亡。同时,大权在握者“莫不欲正人”,但我正人正,否则失其正耳。所以,“治身”与“治民”在观念上是相通的,治身须“先其事”、“后其食”;治人须“先饮食而后教诲”。(同上)这样内外兼治,政治正常化才可以期望。否则,会失去情谊、厚道、明智,陷于残贼、烧薄、迷惑。董仲舒在仁义法的论述中,以对统治者的仁义约束,揭破了伦理政治之切实实施、并获得效果的关键之所在。
(二)法天而治;将伦理、政治融摄,序定于天的保障与格局之中
董氏以《春秋》立言,除了他从中窥探而得伦理政治的历史启示之外,此外他还将古今线索升级为古与天的致思,从而,以“奉天而法古”(《楚庄王》)的双重思考,既为伦理政治提供历史论据,更为伦理政治提供天的保障。“奉天”之思,可分解为三个层次:一是对天的理解;二是天人关系的理解;三是君王“法天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