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纲常”教育思想与《春秋繁露》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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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董仲舒的等级伦理思想(1)

董仲舒强调用“义”即教化来限制和约束人的非分的欲望。此外,他还主张用政令、刑罚尤其是等级制度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但政令、刑罚不是他最为提倡的,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使用。遵守等级制度本身也是董仲舒所讲“义”的要求之一,但它作为一项伦理制度规范,又与单纯作为思想教化的道德之“义”有所不同。相比完全出于自觉性的道德教化之“义”,遵守等级制度之“义”带有更多的强制性,至少是一种规范和礼的制度,是道德所必须遵循的。因此有必要将其单列出来加以考察。

(一)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

董仲舒的社会理想是要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而发展到他那时的历史经验和理论传统所提供的借鉴使他正确地认识到――理想中的和谐安定大一统社会,必须是在政治、经济等社会关系各方面布局和运转都是有序的;而维持这样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唯有以君主为首的等级制度才能实现。因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事实上就是一个等级制社会。

董仲舒所讲的等级,开始是作为一种纯粹人伦关系上的道德规范,这就是“三纲”。中国古代对于处理君臣、父子、夫妇等伦常关系的思想,在先秦儒家和法家那里就已经存在。而董仲舒则是更明确地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的思想,并附会上阴阳之意和天意来进一步论述其尊卑关系。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基义》)其间的关系是“阳尊阴卑”(《阳尊阴卑》)。他还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因此是不能改变的。

三纲是实现董仲舒理想社会等级秩序的总纲,是他最为欣赏的人伦等级基本公式。三纲概括了人们生活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父子、夫妇关系是基础,这种对家族宗法伦常关系的强化,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小农经济相适应的。可以说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君臣关系就是家庭伦常关系的扩大,国家是大家,家庭是小家,其中的上下尊卑关系是相同的。

董仲舒认为,“凡物必有合”(《基义》)。“合”就是相互配合,协调统一。他说,“阴者阳之合”,因此“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子合”(《基义》)。怎么合呢?这就要靠上对下的慈爱和下对上的忠孝,正如他所说:“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乃可谓善。”(《深察名号》)董仲舒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合”,而不是“争”,可见三纲的根本用意在于维护不同等级人们之间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社会的合谐稳定。三纲作为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之一,它与当时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相适应的,对巩固当时处在上升阶段的封建生产关系,保证国家社会以及家庭的和平安定都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二)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

董仲舒主张用等级秩序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这样的等级规范就不是上述那种纯粹的道德准则了,而已变成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虽然它的调节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重点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的经济行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并不完全等同于三纲的内容,它反映的是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它以三纲为基础,明确上下、尊卑、贵贱的利益等差秩序,因此与三纲的三种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文已分析过,董仲舒是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客观情况而提出教化主张的;同样,他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等级与教化在作用目标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荀子曾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荀子认识到若有一个“度量分界”,就能抑制争夺。

他认为“礼”就是调节物欲的“度量分界”,所以要“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

在以等级之礼来约束求利行为这一点上,可以说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儒家的观点。他说:“好色而无礼则流,饮食而无礼则争,流争则乱;夫礼,体情而防乱者也”(《天道》),“礼者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奉本》),所以“君子非礼而不言,非礼而不动”(《天道》)。

董仲舒把“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看作是“众人之情”(《度制》)。认为富人虽然不盗,但却能凭“富贵之资”

骄矜自势,横行霸道。因此在他看来,造成争乱的不仅是生活不下去的大贫之人,还有那些养尊处优的大富之人。这是一个比荀子更有见地的思想。他说,圣明的君主正是洞察到这种“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度制》),“别内外差贤不肖而等尊卑也”(《楚庄王》)。

事实上,董仲舒是把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移植到社会经济关系中来,从而形成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规范。就拿“三纲”的基本内容――父子、夫妻的家庭伦常关系――来说,一个家庭之所以会和睦无争,不就是因为有固定的父子、夫妇之伦的慈敬关系吗。因此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也必须确立一种象家庭伦常那样的人伦等差关系,使每一类人以至每个人的所得都有道德上的明确规定,这样人们就不会为物质利益去争夺撕杀了。如果“上下之伦不别,其势不能相治,故苦乱也;嗜欲之物无限,其数不能相足,故苦贫也”,因此如要以乱为治,以贫为富,就“非反之制度不可”。如“弃其度制,而各从其欲”,就会“大乱人伦而靡斯财用”(《度制》),这样动乱和纷争就难于避免了。董仲舒毕生研究《春秋》大义,无论是在社会的政治、人伦、经济等各种关系中,《春秋》最敬重的是“名分”,最反对的是“僭越”。按照《春秋》的规定,“亲有尊卑,位有上下”,上不能侵下,下也不能侵上,必须各守其位,“各死其事”而“事不逾矩”(《五行相生》)。

董仲舒极力提倡以等级规范来约束人们的求利行为,这跟他主张以教化来约束人们的求利行为一样,其目的并不是要完全制止和消灭人的物质欲望。虽然他认为“民之情,不能制其欲”,求利若流水,但也必须要逐渐地“使之变化,目视正色,耳听正声,口食正味,身行正道”。这种等级制规定并“非夺之情也,所以安其情也”(《天地施》)。当然他也讲节制欲望,并且他讲等级经济伦理多以节欲论的形式出现,如他说“节欲顺行而伦得”(《天地施》)。但要节的是按等级制规定所不应有的非分欲望,而对符合等级规范的欲望并不是要“节”、“夺”,而是要“安”。他说圣人治理国家,是“因天地之情性,孔窍之所利,以立尊卑之制,以等贵贱之差,设官府爵禄,利五味,盛五色,调五声,以诱其耳目”,但“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其足”(《保位权》)。因此等级制规定不仅不是消灭人的物质欲望,而是主张在自己所立足的等级层次上充分地享有应得的经济利益。

由于大富或大贫都会导致横行纷争,因此董仲舒立了两条原则:

“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并主张“以此为度而调均之”(《度制》)。“调均”就必然要“有时损少而益多,有时损多而益少”,但基本的标准仍然是“少而不至绝,多而不至溢”(《基义》),从而避免“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董仲舒传》)。他讲的“调均”、“利可均布”,并不是要人人平均、绝对平均,而是一种等级制“平均”,即人们只能追求按上下、尊卑这种等级制占有关系所应得的利益,而对这些应得利益则应给予充分满足。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不是按贫富的经济地位来划分,而是按上下尊卑关系来划分,因此“虽有贤才美体,无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赀,无其禄不敢用其财”,必须“各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服制》)。按照这种上下尊卑关系,“贵贱有等,衣服有制,朝廷有位,乡党有序,则民有所让而不敢争”(《度制》)。社会国家就是通过这种等级制的利益“调均”、“均布”,从而达到有序、和谐与安定的。

(四)“不与民争利”的最高道德准则

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代,随着封建国家中央集权专制政权的巩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以及国家轻重政策的实施,封建国家与社会各方面在经济领域中“与民争利”的现象越来越多。思想敏锐的董仲舒如实地看到了这一在当时日见突出和严重的社会问题,针锋相对地提出“不与民争利”的思想主张,并把这一主张作为衡量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活动是非的重要标准。

1.“与民争利”的表现董仲舒所讲的“与民争利”现象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与民争利,二是“食禄者”与民争利,三是地主与民争利。除了未提到商人,董仲舒所述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但由此可以看出,董仲舒所谓“与民争利”主要是指国家行为和代表国家办事的官吏行为方面的。正是这样,他的“不与民争利”主张才具有了明确的政策针对性。

国家与民争利,首先是指封建国家直接从事工商业活动与民争利。这里的“民”主要指工商业者。很明显,这是轻重政策带来的结果。董仲舒没有讲到工商业者兼并土地与民争利的情况,而是把他们当作被国家争夺去利的“民”来看待,由此更可见出他的重点是放在国家行为上。国家与民争利的另一个表现,是封建国家财政上的榨取太重,即他所说的“赋敛无度以夺民财”(《五形相胜》),“田赋、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再一个表现是徭役过度,“多发徭役以夺民时,作事无极以夺民力”(《五形相胜》),徭役之征更胜于租税,是“三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

“食禄者”与民争利,即是指封建官吏和诸侯王等经营工商业和兼并土地,与工商业者和小农争利。董仲舒明确指出当时那些依靠国家俸禄过活的人,“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还要“乘富贵之资力”,来“多其牛羊,广其田宅”(《董仲舒传》)。

地主与民争利的突出表现是土地兼并。“民”是小生产者即自耕农。事实上当时参与兼并土地的还有商人,董仲舒只提到官僚和地主,《管子·轻重》和《史记·货殖列传》则又只提到商人。把这两方面的记载综合起来看,就可看到了当时土地兼并势力的全貌。土地兼并是当时最普遍的“与民争利”现象,也是封建政权巩固时期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董仲舒说:秦“用商秧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上》)。他清楚地认识到,土地兼并的原因是公有的土地“井田”变成了私有,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

这个逻辑从土地私有制正确说明了土地商品关系,又从土地商品关系正确地说明了土地兼并的客观趋势,并且指明土地兼并的主要手段是土地买卖。

2.反对“与民争利”的经济原因董仲舒主张“不与民争利”,反对“与民争利”,不可避免地,他也讲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理由,这主要就是:与民争利阻碍了人民的谋生之路。国家、食禄者和地主与民争利,受害者自然是“民”,这里董仲舒主要是指遭受土地兼并之害的农村贫民。有权、有势、有钱者凭借富有的资财和权力地位,“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老百姓没有力量与他们竞争,而争利者们又“务此而亡已”,其结果必然是“民日削月?,?以大穷”(《董仲舒传》)。他尖锐地指出土地兼并的结果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上》)。

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极愁苦,穷极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此民所以嚣嚣苦不足也”(《董仲舒传》)。董仲舒描写当时无以聊生的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上》)。老百姓的谋生之路已经由于被争而受到了严重侵害。

3.反对“与民争利”的道德依据董仲舒虽然大胆而真实地揭示了农民的贫困状况,并指出其直接的原因是封建国家、食禄者和地主所共同进行的“与民争利”。但他反对“与民争利”的根本着眼点却不在这里。他主要不是从经济的角度,而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论证与民争利对封建(儒家)伦理规范的巨大危害性。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道德认识,他才把这一主张作为其经济政策思想的最高道德准则。这个准则体现的是仁和义的要求,而不是富民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