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纲常”教育思想与《春秋繁露》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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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义利论,重义轻利(1)

义、利关系论是儒家经济思想的一个主要论题,也是其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儒家学者不是单从“利”的角度来谈论经济问题,而主要是从伦理规范、道德行为即“义”这一方面来表述他们的经济观点,并且认为“义”重于“利”。

在儒家伦理经济思想史上,孔子第一个谈论义利问题,并作出贵义贱利的结论。孔子的义利思想至今已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得到了科学的阐释和评价。在儒家学者中,董仲舒最为全面和深入地论述过义利问题,但他关于义利的思想在中国经济思想史研究领域中却是基本上被否定的。

董仲舒有一句名言,“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董仲舒传》),其知名度不亚于他的另一句名言“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上》)。在当代经济思想史评论中,后一句话受到褒,而前一句话却遭到贬;并且有的论者就只根据《董仲舒传》中这一句话来评判董仲舒的义利思想而予以全盘否定。

有的论者认为,董仲舒是“把封建统治阶级贪求无厌、残酷剥削人民的罪恶称为仁义之行”,而“把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和商业活动斥之为求财求利”。认为董氏所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是“只要人民讲义,不要人民讲利以至取消物质利益”,因此董仲舒的义利论较之孔孟的义利论具有更加落后的一面,是“剥削阶级中最落后的论点”着名经济思想史学家胡寄窗先生也说:“董仲舒的基本经济观点是‘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两句唯心骗人的魔话在此后两千年间起了极大的毒害作用,其危害性绝对不在‘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反动观点之下。”这里所说的“毒害作用”,其根源也是指董仲舒只要人民讲义、不要人民讲利,从而助长统治阶级贪求无厌、残酷剥削人民的罪恶即“义”。

综观董仲舒的全部思想资料,事实上董仲舒的义利思想却并不是只要人民讲义、不要人民讲利以至要取消物质利益。相反他的基本观点却是要求统治阶级讲义,重视物质利益尤其是人民的物质利益。他从来也没有把剥削人民这种事叫做“义”,相反却是主张行仁政,不与民争利。

(一)论“利”

综观董仲舒关于义利问题的全面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他是重视物质利益即“利”的。在他的论述中,“利”有两种含义。

第一,“利”指一般的、普通的物质利益董仲舒说:“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认为义、利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们之所以“生”,是上合天理(自然规律)、下合人情的。

针对利,他说“利以养其体”,“体不得利不能安”(《身之养重于义》)。养体、安体之“利”就是一般的生活资料、物资财富,这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所绝对不能缺少的。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讲利,也跟他讲其它问题一样,总要与“天”论挂上钩,从天、从自然规律的角度来说明“利”之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天生五?以养人”(《止雨》),“五?,食物之性也,天之所以为人赐也”(《祭义》)。而且不止五?,万物以及所有的“利”都是为人而来的。“天地之生万物也以养人”(《服制》),“天之常意在于利人”(《止雨》),自然界和人世间的“生育养长,成而更生,终而复始”,这一切都是为着“利活民者无已”(《诸侯》)。董仲舒反复讲天、人与利的关系,就是强调“天”给“人”予“利”。人之有利、人之不可缺利、人之求利是自然、客观、必然的。“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王道通三》),因此“天虽不言,其欲赡足之意可见也” (《诸侯》)。董仲舒认为,古代的圣明君主,正是“见天意之厚于人也,故南面而君天下,必以兼利之”,因此他要求统治者应当重视人民的物质利益,“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诸侯》)。

第二,“利”有公利、私利之分在董仲舒的思想中,“利”有公利和私利之分,并且公利大于私利,因此公利被他提升到“义”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天下之公利,为公利作贡献,为公利牺牲,这是符合儒家“义”的原则和要求的。董仲舒说:“量势立权,因势制义,故圣人之为天下兴利也,其尤春气之生草。”(《考功名》)可见在他的理论中,公利总是和“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提倡为国家建功立业,大兴天下之公利。主张以功(公)利标准来考核国家官吏,“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不能致功,虽有贤明,不予之赏”(《考功名》)。

私利也有两种,即食禄者的私利和老百姓的私利。在这两种私利中,董仲舒的基本主张是抑制食禄者的私利,保障老百姓的私利。

这一主张是源于儒家的等级伦理思想和义利分归的理论。虽然儒家主张教化百姓,让他们也懂得一点“义”。但在客观上,义、利还是各有所归的;而且也正是有教化的存在,有等级的存在,这本身就说明义利有分归。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说:“夫以百亩之不易为己忧者,农夫也。”(《孟子·滕文公上》)董仲舒说:“夫皇皇求财利常恐乏?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董仲舒传》)可见义利分归是儒家一脉相承的传统思想。君子大夫是行仁行义的,只有小人农夫才是求财求利的,因此食禄者的私利自然要受到抑制了。

董仲舒坚决反对食禄者与民争利,其实就是反对他们追逐自己的私利。他在作江都王相时,对江都王所说的“正其谊不谋其利”,这个“利”就是私利,而“谊(义)”则包含了公利。因为当时江都王刘非有野心,他想寻求一己之私利,侵害国家天下之公利。他正是在请求董仲舒辅成他的这一阴谋时,让董仲舒给敬告上这样一句话的。

因此必须具体分析这句话的背景,切不可将其作为评价董仲舒义利思想的唯一依据。若要抽象地看,他讲“不谋其利”,也不过是说,统治者不能以权谋取私利,而并非是不要人民讲利甚至要消灭物质利益。

董仲舒提出“不与民争利”的道德准则和“盐铁皆归于民”等政策主张,目的就是要保有人民的私利。封建社会的现实证明,统治阶级可以一边夺利,一边讲仁义,而老百姓不谋利则不能生存。老百姓不能生存,统治阶级也不可能生存。尽管教化是儒家行义的大事,但董仲舒仍主张先“饮之食之”,而后“教之诲之”,“先饮食而后教诲,谓治人也”(《仁义法》)。如果不保证老百姓的私利,那教化也是无法实行的。如果老百姓对私利无所好,那君主、食禄者的政权统治也就无效了,“民无所好,君无以权也”(《保位权》)。

(二)论“义”

在儒家学说中,“义”的含义十分广泛,凡是符合仁、礼、忠、恕、信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都可以叫做“义”,它包括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在儒家看来是正确必要、属于“人之正路”(《孟子·离娄上》)的一切伦理原则。可以说这是儒家传统的、普遍的、超越时代和阶级性的“义”。除此而外,在董仲舒的理论中,“义”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含义。传统普遍的“义”是基础,是原则;具体的“义”则是这些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但无论是从普遍的或具体的“义”来看,董仲舒都不是把统治阶级剥削人民叫作“义”。

施教化董仲舒肯定利的重要性,还从“天”的角度来说明利存在的必然性。此外,他还从人性的角度来谈利。从人性的角度来谈利,一方面进一步证明利的客观必然性之外,他又辩证地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并从而开始义与利的论辩,从而引出他的教化、等级思想和义重于利的结论。

18世纪的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追求私利是人的本性。而与此近两千年前的董仲舒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他说:“夫万民之求利也,如水之走下。”(《董仲舒传》)但他们之间有两点不同。第一,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共同观点而得出的结论不同。

斯密认为,个人对私利的追求“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而董仲舒则认为,放任个人追逐私利必然会导致损害社会的公利。历史发展的事实证明后者的结论是正确的,就是斯密他自己最后也不得不认为“追求自己的利益”必须“不违反正义的法律”。

第二,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不同。斯密认为,运用法律能有效地制止个人追求私利可能会导致的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损害;而董仲舒则认为教化比法律更重要,“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精华》)。

虽然重视道德教化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但董仲舒对此论述得更为具体和深刻。他认为追逐私利如流水,若不用教化加以堤防,就会泛滥成灾。但堤防私利,并不是要消灭私利,而是防止求利行为对公利的侵害和对社会安定的破坏。

董仲舒认为,刑罚是被动的、治表的,而教化才是主动的、治本的。他引用孔子的话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董仲舒传》),孔子语见《论语·为政》)只用政令来开导百姓,用刑罚来约束他们,虽然能避免犯罪,但并不觉得犯罪可耻,原因就是缺乏教化。因此只有教化才能培养人的是非荣耻之心。道德教化可以使人为善,而刑罚则没有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所以教化建立,堤防完善,奸邪就会止息;相反教化废弃,则奸邪并生,而“刑罚不能胜”(《董仲舒传》)。所以“化大行故法不犯,法不犯故刑不用”,此为“大治之道也”(《身之养重于义》)。他认为社会管理的关键是“以教化为大务”,“教化不立而万民不正也”(《董仲舒传》)。

圣明的统治者决不可犯这种忽视教化的错误,而刑罚等强制手段是在完善了教化的基础上,用来惩罚那些不接受道德教化或经过教育而仍冥顽不化的损公利己者。这样看来,如果国家举办各种教育,“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达到“教化行而习俗美”,那么虽然“刑罚甚轻”,但“禁不犯”(《董仲舒传》)。这正是董仲舒所理想的行仁讲义的和谐人道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