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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税法基本知识(1)

税法概述

◎什么是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它具有下列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税款加以规定,并按照法律强制征税。

2.无偿性

无偿性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3.固定性

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我国的税法体系

1.我国税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新的工商税制,重新制定颁布了一些新的实体性税法,此次税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流转税法以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实行全面的增值税为核心,设置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种。其中,增值税划分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办法,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2)所得税法的调整主要包括将原有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并在税率和税前扣除项目上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与规范。原有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修订为新的“个人所得税”。作为此次税制改革的先导,1991年还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迈出了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第一步。

(3)其他税法的改进包括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增设的土地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予以保留,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予以修订,还计划开征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实行新的实体税法体系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的犯罪活动有所抬头,对新税法的实施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为此,国家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税收犯罪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199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将有关涉税犯罪的内容归并为第3章第6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同时税务机关与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从重、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扼制住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蔓延势头,保障了新税制的正常运行。

这次税制改革有两个主要特点:(1)仍以实体税法的改革为重心;(2)规范化得到加强。

2.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就税法的整体结构而言,税法体系包括宪法加税法典、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各单行税法和宪法直接加各单行税法3种模式,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直接由各单行税法构成。各单行税法之间是平行的,没有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其中,实体税法是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实体税法中,个人所得税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税收法律,其他税种都是采用条例或暂行条例形式的税收法规。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对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不适用。

构成我国程序税法体系主体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构成我国税收处罚法的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对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和刑法中对“危害税收征管罪”设定的刑事法则;构成我国税收争讼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3.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共有多少种税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2个(农业税已取消)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六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烟叶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关税,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一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我国税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税收法规的内容,通常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目、税率、税收减免以及违法制裁等要素构成。大多数单行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包含着以上八个基本内容。

(1)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如我国关税中,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和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2)征税对象,又叫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应当征税的标的物或者特定行为。税法中所规定的征税对象,就是具体指明对什么东西征税,税法中规定了征税对象,按性质可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价值额和特定行为4种。

(3)纳税环节,指税法根据税种和征税对象的特点,从有利于控制税源出发规定的应当纳税的环节。如产品的销售出厂环节是我国工商统一税中所规定的工业产品的纳税环节。

(4)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

(5)税目,指税法就每一税种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明确界定征税的范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反之,不能征税。

(6)税率,指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具体尺度。税率的高低,是衡量某种税种的税负轻重的依据。我国目前税法采用的税率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固定税率3种。比例税率,是不分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部分,对每一等级部分规定一个税率,而使一定数量的征税对象同时适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固定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每一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率形式。

(7)税收减免,是指税法规定的对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照顾、支持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免征额、减税和免税3种形式。免征额是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减税是减征一部分应征税;免税是免征全部应征税。

(8)违法制裁,指税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予以惩罚的措施。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纳税的程序

1.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下列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1)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主要填写的内容有: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经营性质;

④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⑤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⑥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⑦生产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⑧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⑨其他有关事项。

另外,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3)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有关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

②银行账号证明;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在填报了税务登记表,提供了证件和资料之后,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要在税务机关收到所有书面的纳税申报内容的30天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

2.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的程序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要填写好有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要填写的有关报表的内容主要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这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包括:财物、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纳税申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也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减税申报。

(6)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账簿、凭证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账簿和凭证管理有以下几个基本内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的要求,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天内设置账簿,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天内,将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如果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3)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的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无特殊规定的,所有账簿、凭证要保存10年。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或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使税务机关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及时地征账。

◎偷税、抗税要受到哪些处罚

偷税,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抗税,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偷税的处罚有一些具体规定。基本有:

(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企事业单位偷税数额和情况与前面相近,要相应地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3)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缴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

抗税者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以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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