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用制度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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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用财务制度管人(3)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建立资金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财务部对于未领取利息单独列示。

第二十条公司长期债务资本筹资包括长期借款、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长期应付款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长期借款必须编制长期借款计划使用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公司批准文件、借款金额、用款时间与计划以及还款期限与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长期借款计划由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和总经理依其职权范围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签订长期借款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贷款金额、利息率、贷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和资金来源、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一)筹资期间发生的应计利息计入开办费;

(二)生产期间发生的应计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三)清算期间发生的应计利息计入清算权益;

(四)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应计利息,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行债券筹资程序:

(一)发行债券筹资应先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二)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等。

(三)制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票面金额、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总额以及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等。

(四)同债券承销机构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或包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行的债券应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以及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可以采用溢价、平价、折价三种方式,公司财务部保证债券溢价和折价采用直线法合理分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发行的债券应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予以登记。

(一)发行记名债券的,公司债券存根簿应记明债券持有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编号、债券总额、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以及债券的发行日期。

(二)发行无记名债券的,应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登记债券的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以及发行日期和债券的编号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在取得债券发行收入的当日,即应将款项存入银行。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债券持有人明细账,并组织定期核对。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债券契约的规定及时支付债券利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债券的偿还和购回在董事会的授权下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未发行债券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其他长期负债筹资方式还包括补充贸易引进设备价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的租赁费等形成的长期应付款。

第三十五条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长期应付款。

公司筹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并由财务部对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评价。

公司筹资风险的评价标准则如下:

(一)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需要决定筹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

(二)筹资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偿还能力,全面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做到量力而行;

(三)对筹集来的资金、资产、技术具有吸收和消化的能力;

(四)筹资的期限要适当;

(五)负债率和还债率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六)筹资要考虑税款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

第三十七条公司筹资效益的决定性因素是筹资成本,这对于选择评价公司筹资方式有重要意义。公司财务部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筹资组合评价公司资金成本,以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

第三十八条筹资风险的评价方法采用财务杠杆系数法。财务杠杆系数越大,公司筹资风险也越大。

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依据公司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以及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

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投资管理。

(一)投资概念。

投资是一种经济行为,它是投资主体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投入资本并获取增值的行为。投资活动是企业进行生产和再生产的前提条件,因此加强对企业的投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二)投资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的类型;

2、投资的风险;

3、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中应注意的事宜。

十四、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外部规范与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一)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济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二)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目的。

(一)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二)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投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对外投资。

第六条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二)长期投资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分离。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二)证券资金部分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公司的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按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别依照各自的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二条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应由公司财务部和证券资金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证券保管员和会计人员应在每月结束时进行月终盘点,并完成下列程序:

1、盘点前必须将截止到当月最后一天的证券登记入账并计算出结存额;

2、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卡片;

3、月终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

(二)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认为必要时,可以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三)年终时,根据公司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还应编制证券投资和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应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公司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需要,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

(三)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财务部和总经理办公室;

(四)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权限。

(一)所有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均由总公司批准或由总公司转报董事会批准,各子公司、分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二)总公司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要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二条国(境)外投资项目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关投资所在国(地区)的现行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理规定;

(二)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

(三)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

(四)本国驻外使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五)本国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项目的注册资金及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以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五)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和对外投资部门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总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五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和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三)公司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四)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五)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六)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七)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八)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二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