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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税务筹划:账外运筹,合法避税(2)

第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16.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进行税务筹划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主要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入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节税的机会:

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节税角度看,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节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第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节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节税的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对节税越有利。因此,要求节税者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第四,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两点值得节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节税策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517.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策略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的节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必要的,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例如:

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7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为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20000×30%=6000元)6千元整。

518.包装物的筹划策略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并不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例如:

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000×1000=20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00万×10%=2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万。

519.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的节税策略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计算消费税。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费品允许扣除,其次,要将销售中可扣除的尽可能多扣除,从而减少计税依据。

允许扣除计算的消费品有: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外购已税珠宝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鞭炮、烟火生产的鞭炮烟火。

例如:

某白酒厂外购散装粮食白酒5000千克装瓶后销售(其进项税额为2750元),其外购散装粮食白酒单价为每千克3.5元(不含增值税),装瓶后的白酒共9500瓶,以每瓶3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结果该企业,由于不懂此项节税方法:误缴的消费税为(9500×3)×25%=7125元。如果该企业懂得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允许扣除,则可节税4375元(7125-2750)。

520.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节税策略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有以下几个消费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宝石为原料生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称杆;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实木地板;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

有些企业由于不了解以上委托加工过程中代扣消费税可以在最终加工销售缴纳消费税中扣除而多缴了消费税。

例如:

某首饰厂外购宝石一批,价格10000元,该厂将宝石委托另一宝石厂磨制后收回,共支付加工费7000元,对方代扣消费税1888.89元,然后该厂又进行钻眼等深加工后出售,共取得销售款60000元,结果该厂缴纳了消费税为60000×10%=6000(元)。

如果该厂了解对方代扣消费税可以扣除,那么厂实际只需缴纳:(6000-1888.89)=4111.11(元)。

521.进口商品时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应税消费品均应缴纳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海关是按照《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征税对照使用手册》对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等。通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税额)表》消费税最高可达45%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业的节税策划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很大提高,消费层次趋向国际化,因此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日益扩大,尤其是国民的“崇洋”心理,这就为我们进行有效地节税策划提供了必要条件。

关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如果我们从少交税款的动机进行节税策划的话,由于消费税税率对于具体进口消费品是一定的,只能对计算公式的分子进行策划。所以,我们只要能够减小分子,就可以减小组成计税价格,进而减少应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能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纳税人未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522.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兼营销售兼营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不同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例如:

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