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每天学点投资学大全集(超值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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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信托:贵族游戏,舍我其谁(2)

在我国,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投资于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目前市场上各家银行推出的信托类理财产品主要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理财计划。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

如今,股市持续走低,房地产市场面临深度调整,市场上不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纷纷下调,而因为投资门槛较高,一直隐匿于主流理财产品之外的信托产品,凭借其较高的收益率和抗风险能力,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理财人士的关注。

收益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卖点。信托理财产品一般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优质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托计划,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实力企业为担保(房地产类还会增设地产、房产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要高出一头。同时在投资过程中,银行会不断监控、跟踪贷款的动向,从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信托项目的投资风险。

不过信托理财产品之所以不为许多理财者所熟悉,就是因为受制于较高的门槛。信托公司推出的各款信托产品的资金门槛大多在100万元以上,最低的也是50万元。另外,相比股票、债券,信托产品的流动性较弱,随时变现的能力相对较差。

信托专家认为,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之前,主要看清楚三点:

首先,投资信托理财产品要看投资标的。凡是投资都存在风险,研究投资标的可以大致判断出此种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一般情况下,投资于房地产、股票市场的信托项目风险略高,但其预期收益也相对较高;而投资于能源、电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信托项目比较稳定,风险性较低但预期收益相对较低。

其次,投资信托理财产品应该注意投资期限。信托理财产品的期限包括3个月、半年、1年、2年等多种,建议投资者选择1年以内的信托理财产品,因为未来较长时段的趋势不容易判断,时间越长,不可控制的风险越大,而1年期以内的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时间长度适中,投资节奏容易把握。

最后,还要综合考量理财产品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体系、管理团队、历史业绩等情况。并且持续关注这个信托项目的具体交易结构和后期管理情况,也就是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和投资方向、运作期限是否符合自己的投资要求、流动性情况和平均收益率怎么样。此外还需注意信托产品所采取的担保措施,谁来担保和用什么来担保,并且预期的担保措施能否及时有效地补偿信托本金等问题。

大众如何投资信托

面对信托这种新型投资理财方式和众多的信托品种,广大投资者应该如何应对,并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呢?

就目前来说,市场上出现的信托产品,绝大多数都是资金信托产品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几年的发展已经逐渐被人们接受,其投资方法和策略有很多介绍,就不再赘述,这里主要介绍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方法。一般来说,投资者在选择这类产品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发行信托产品(计划)的信托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度

信托收益来自信托公司按照实际经营成果向投资者的分配,信托理财的风险体现在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异。投资者既可能获取丰厚收益,但也可能本金亏损。产生风险有两大类原因:第一,信托公司已经尽责,但项目非预期变化或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发生;第二,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管理和处置中操作失误,或违法违规操作。由于现在我国信托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信托公司都着重于建立良好理财业绩,以及树立知名度,所以出现第二类原因的可能性较小。至于第一类原因,最能反映信托公司的理财水平。因此,选择一个实力强、信誉好的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是成功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的前提。

二、信托产品(计划)的资金投资的方向(或领域)

这将直接影响到收益人信托的收益。对资金信托产品(计划)的选择,应选择现金流量、管理成本相对稳定的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借贷,诸如商业楼宇、重大建设工程、连锁商店、宾馆、游乐场或旅游项目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等一些不易贬值的项目资产,而不应选择投资股市或证券的信托产品,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实际上已将证券投资信托归入基金法范畴。投资者如需委托人投资证券的,可以投资共同基金,在同等风险条件下,共同基金公司比信托投资公司更为专业;也不应选择投资受托人的关系人的公司股权或其项目资产,这为信托法律所禁止。

对于信托公司推出的具有明确资金投向的信托理财品种,投资者可以进行具体分析。而有的信托公司发行了一些泛指类似信托理财品种,没有明确告知具体的项目名称、最终资金使用人、资金运用方式等必要信息,只是笼统介绍资金大概的投向领域、范围。因此,不能确定这些产品的风险何在及其大小,也看不到具体的风险控制手段,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残缺不全,无法进行独立判断。对这类产品,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

三、信托产品的期限

资金信托产品期限至少在1年以上。一般而言,期限越长,不确定因素就越多,如政策的改变,市场因素的变化,都会对信托投资项目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与市场上其他投资品种相比,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差,这也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因此,在选择信托计划时,应结合该产品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期限,并尽量选择投资期短或流动性好的信托产品。

四、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信托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一样,都具有风险。但风险总是和收益成正比的。由于当前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界于银行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而收益比较可观,因此该类品种自推出以来,一直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出现了排队购买的景象,这充分说明资金信托产品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投资者也应该看到,信托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时,是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的。同时,由于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出租、出售、投资、贷款、同业拆借等形式进行产业、证券投资或创业投资,不同的投资方式和投资用途的差异性很大,其风险也无法一概而论。所以,投资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资金信托产品(计划)时,还是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结合前面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具体产品的特点,有选择地进行投资。

五、需注意的其他几个问题

(1)担保问题。对于有担保的信托计划,委托人(也就是投资者)还应看担保的主体是否合法,切实了解担保方的经营状况。需要提醒的是,委托人不能只看担保方的资产规模的大小,其合适的资产负债比例、良好的利润率、稳定的现金流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才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对于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是否安全,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如何,有无保险介入、专项赔偿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权当中次级受益权的规模和承担的义务情况等,也要特别关注。勤勉尽责的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产品时,一般会完整、客观地告知各种具体的风险因素,分析其主次,不隐瞒,并设计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第三方担保,抵(质)押、投保、与银行贷款利率挂钩等。提供的保障措施越多,越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2)委托人(即投资者)的权利。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0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同时,第22条还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另外,第23条则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因此,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委托人的这些权利,投资者可以在信托过程中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更加主动地控制风险。

(3)信托的税收。在国外,信托税制多奉行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不增加原则。根据信托导管原理,信托是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管道,信托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实质经济意义,因而在税收上也就不像对普通交易行为那样课税。根据税负不增加原则,信托本身作为纳税人虽应进行纳税,但受益人因信托收益分配而取得的收益免于被重复征税。目前,由于信托的相关配套政策还未到位,资金信托产品的税收还是空白,也基本上都不用缴税。相信我国在建立信托税收制度时,应该会采纳国外通行的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不增加原则。但在这里还是要提醒投资者:在投资资金信托产品时,要关注具体产品的赋税情况,以免增加机会成本。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信托投资理财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但由于信托这种财产管理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加上信托相关的法律和配套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运用信托理财时还需要了解相关的知识,做到有备无患。但无论如何,信托已经来到我们身边,随着信托制度进一步完善,将会出现更多更好的信托产品来满足不同层次人们的理财需求,使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创造更多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