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股指期货新手宝典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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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23问(1)

§§§第27节 保证金制度是怎么来的

18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远期标准化合约,同时实行了保证金制度,交易所向签约的买卖双方收取不超过合约价值10%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制度创新,极大降低了合约买卖双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风险。但由于买方卖方的实力、信用的不对等,远期合约的转让仍然是个问题,此外,即便合同转让成功,盈利一方也只有等到合约到期,通过现货交割才能获得收益,且需要一系列的资金及物流活动,非常不方便。

比如甲和乙都是信用较高、实力较强的两家企业,双方通过交易所签订了远期标准化合同,并向交易所交纳了保证金。在到期交割前,如果甲方有意将合同转让给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假如丙方是家不知名的小企业,从乙方角度讲,尽管丙方也交纳了保证金,但从履约能力上讲,不如甲方,是不愿意变更合同主体的。这为合同转让带来了难题。

为了解决合同转让过程中交易主体信用不对等障碍,交易所引入了中央履约担保机制,在原有交易各方交纳保证金自我担保的基础上,交易所承担中央履约担保职能,每份通过交易所签订的合同,都获得交易所的履约担保,使得买卖双方无需知道交易对手是谁,把交易所当成自己的交易对手,这在客观上为买卖双方以对冲方式免除履约责任提供了可能(即买卖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是传统的一份契约的甲乙双方,而是基于标准化远期合约条款,买方和卖方对交易所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众多的权利义务,可归为两类,一类是买方,另一类是卖方,如果某一交易主体,即有买方合同,同时又拥有卖方合同,可通过交易所的对冲平仓方式免除履约责任),促进了投机者的加入,使期货市场流动性加大。

§§§第28节 什么是交易保证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通过这个条款我们了解了保证金是由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个部分组成。那么这两个部分有什么不同呢?

具体来讲,如果某个中金所的会员存放在中金所的保证金总共有2 000万元,在4 000点价位买入开仓100手,保证金比例为l0%,那么交易保证金就为4 000×300×10%×l00=1 200万元,而结算准备金就为2 000-1200=800万元,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交易保证金就是开仓占用的保证金,而结算准备金就是未被占用的保证金。

对于投资者而言,期货公司会在交易所保证金标准上,增加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主要是因为结算会员受到一系列严格的监管并且其内部管理具有严密的内控措施,除了交易保证金外,结算会员还要向交易所交纳结算担保金和结算准备金,而客户进行金融期货交易是无需向期货公司交纳结算担保金的,只需按合约金额一定的保证金比例向期货公司交纳保证金,因此客户实际的保证金比例一般会高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标准。

§§§第29节 什么是结算准备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进行风险控制的一项重要指标,当结算准备金余额不足的时候,交易所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制开新仓或者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那么,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是怎样规定的呢?

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人民币200万元,假定一家期货公司在没有客户交易的情况下,从理论上来讲,也就没有客户交纳的保证金,这200万元的最低标准也就无从谈起,为了落实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因此规则规定: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以会员自有资金缴纳。而判断普通投资者开仓后保证金是否充足,是以投资者账户内可用资金是否小于零为准,因此对于客户来讲,期货交易账户内没有结算准备金这一财务指标。

实践中发现:很多投资者容易忽视保证金变动造成的风险,往往认为开仓后,只有在价格波动对自己不利时才会造成保证金不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规定“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为了加深和巩固对于金融期货保证金制度的理解,下面我们举一个案例来说明。

例:2007年7月9日,投资者买入开仓股指期货2手,价格为2 111点,按照合约乘数300元、保证金10%的标准来计算:

交易保证金=2 111×300×2×10%=l26 660(元)

2007年7月9曰收盘时,股指期货结算价格变为2 011点。

交易保证金=2 011×300×2×10%=l20 660(元)

浮动亏损=(2 111—2 0lI)×300×2=60 000(元)

当日结算需要账户最低资金为:

浮动亏损+交易保证金=60 000+120 660=180 660(元)

假定当收市时,保证金比例由10%上调至l5%,

交易保证金=2 011×300×2×15%=l80 990(元)

浮动亏损=(2 111—2 011)×300×2=60 000(元)

§§§第30节 什么是熔断机制

熔断机制是指对某一合约在达到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一价格范围内交易。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熔断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当市场价格触及6%,并持续10分钟,熔断机制启动。在随后的l0分钟内,买卖申报价格只能在6%之内,并继续成交。超过6%的申报会被拒绝。10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价格限制放大到10%。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10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恢复交易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执行。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

设置熔断机制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化的时候有一个冷静期,防止做出过度反应。

每日开市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的,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是指只有熔断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熔断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熔断价格的情形。换句话说,如果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但未持续5分钟,则熔断机制未启动。

(1)熔断机制启动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这里着重强调,是价格区间,而非熔断价格)。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2)熔断机制每天启动一次。尽管熔断机制对稳定市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为了保证交易的连续性,根据中金所的规定,即便当日多次触及熔断价格,也只能启动一次。

(3)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继续执行。

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后半小时,是一个比较重要和特别的交易时间段。一是由于当日的结算价格是由最后一小时股指期货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计算出来的,因此,最后半小时的股指期货价格对当日结算价的形成举足轻重;二是在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后半小时中,后l5分钟股票现货市场已停市,股指期货市场交易时间之所以比股票市场推迟收盘l5分钟,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加充分的反映信息,从而方便套期保值交易者;三是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后半小时也是投资者考虑持仓和平仓的关键时期;四是最后半小时,交易已进入当日的最后阶段,也没有冷却市场的必要。因此,综合考虑到上述因素,并着重从流动性考虑,每日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

(4)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恢复交易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每日的股指期货交易时间分为二节交易,第一节为上午9:15~11:30,第二节为下午13:00~15:15,中间有l小时30分钟的间断。这个间断时间足以使投资者冷静和思考,也足以给有关方面采取相关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措施留出时间,即使第一节因交易结束而导致熔断机制未能执行满5分钟,也没有必要在第二节中补足熔断时间。这样的规定既起到了向投资者警示风险的作用,又保证了交易的连贯性。

(5)根据中金所的有关规定,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停板幅度放大到±20%。

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以现金的形式交割,最后交易日结算价为到期日沪深300指数最后2小时所有指数点算术平均价。随着接近交割时间,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必然逐渐向现货指数价格收敛。考虑到目前股票现货市场仅有价格限制制度而并无熔断机制,为避免投机者利用两者差异进行套利交易,保证最后结算价的合理形成,保证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向现货价格收敛无障碍,因此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停板幅度也放大到±20%。

§§§第31节 什么是持仓限额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方法》第十七条对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张;

(二)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张;

(三)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l0万张的,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持仓,不受前款限制。,,

为了帮助投资者准确理解持仓限额制度的各项条款,我们通过下例说明。

例:某月l日结算时,IF 07××合约总持仓(单边)为115 000手,200 ×会员多头持仓为30 000手,空头持仓为25 000手。

115 000>100 000,达到起限点标准,某月2日开始启动会员限仓制度,会员限仓数量一28 750手(115 000×25%)

某月2日,200×会员多头超仓1 250手,空头未超仓,还可下单3 750手。

§§§第32节 什么是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曰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四)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需要指出的是,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的标准对同一客户而言是加总计算的,由于交易所采用“一户一码”制度,客户在不同会员处有持仓,交易所通过客户交易编码合并计算持仓量,如果投资者持仓合计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第33节 什么是强行平仓制度

期货市场是一个以信用交易为基础的市场,市场中存在-多级结算担保体系,为了保证履约担保方的利益及市场运作秩序,在风险管理制度中设计了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执行,交易所特别规定的除外。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1.强行平仓条件

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开市后第一节内补足的。这是资金不足情况下进行的强平(“强行平仓”的简称,下同)。

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开市后第一节内平仓。这是客户出现超仓情况下的强平。

此外,还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强平以及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等情况。

2.强行平仓执行程序

(1)通知(强行平仓成立的前提条件,被强平人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2)执行及确认(事前约定原则)

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自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强平未能完成的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强平的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仍按照前述原则执行,直至强行平仓完毕。

因价格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由此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3.强平盈亏分配

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乎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产生的亏损,由代理该客户的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经纪类会员代理的客户在保证金充足情况下因为经纪类会员保证金不足而被上级结算会员或交易所强平,需要由相关有过错的代理会员负责赔偿。

§§§第34节 强行平仓的执行顺序是怎样的

在不同账户间的强行平仓的顺序不同,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对不同账户间的强行平仓给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