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社会发展上说,各地所处阶段有不同。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在生产上的差异,同他们分别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在宋代,四川至少同时并存着封建制和奴隶制这两种显然不同的社会形态。少数民族首领所采用的统治方法和剥削方式都廻乎不同于汉族封建地主。按宋人的说法即是:“冶其众”,“不以中国之法治之”。他们“喜险阻,善战斗”,“大肆虏掠”,“侵扰他种”,尽管宋朝政府一再命令他们“各守封疆,勿相侵犯”,但终究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这些少数民族尚处于奴隶制时代,虏掠人口,补充奴隶,是他们维系奴隶制度所必不可少的手段。按照他们的法律,“杀人者,出牛马三十头,即所谓“骨价”。杀人不偿命而偿财,奴隶的价格按牲口计算,这正是标准的奴隶制法律。少数民族首领甚至把人命当儿戏,“以杀伤为戏笑”,恰好说明他们是对奴隶拥有生杀大权的十足的奴隶主贵族。上述这些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通常情况。至于其它地区,无疑已经进入封建社会,伹又处于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大体而言,民族杂居区仍停留在比较落后的封建领主制阶段,而汉族居住区早巳发展到了高度发达的封建地主制阶段。如果说“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与佃户中分其利”的汉族富豪是典型的封建地主,那末,“各有地客千家",“筑城堡以自固”的南川(此县属南平军,治今綦江县城关镇北岸)熟夷李光吉、王衮、梁承秀”便是地道的封建领主。人们经常提到的皇祐官庄逃移法、淳熙比略人法、开禧范荪新法,就具体地反映了封建领主制下地客地位的低下。但是,应当注意,这些统统是施行于夔州一路的专法,至多仅能代表民族杂居区的生产关系,无论如何也代表不了整个四川,特别是盆地腹心地区的状况。落后的生产关系的存在,既是宋代四川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表现,也是宋代四川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在生产关系落后的地区,每当旧的生产关系被新的先进的生产关系所代替,这里的生产就迅速发展,与先进地区之间的差距就大大缩小,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就有所改变。如南平军李光吉等封建领主势力的铲除:沪南地区封建租佃制的推行,都引起了经济的飞跃发展。总之,各地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是宋代四川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表现得尤其突出的症结所在。
宋代的四川只是一时一地、一个事例而已。其经济发展状况已经如此复杂,而其造成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又具有普遍性。以小见大,全国自不待言。可见,要把中国经济史的研究引向深入,加强区域经济史的研究是极其重要的。而要改变这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则有赖于提高我国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加强对落后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最近党中央提出开发大西北的方针,就是改变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伟大战略决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久的将来,社会主义的中国。一定能够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经济繁荣之花定会开遍我们伟大祖国的每一角土地。
北宋四川的商品流通与铁钱和交子的币值变化
按照货币银行学的原理,流通中的商品价值总额,决定流通中所需的货币总量。流通中的商品数量愈多或商品价格愈高,流通中需要的货币量就愈大。因此,我们在探讨宋代四川铁钱和交子的发行及其币值变化时,就不能不对北宋四川流通中的商品价格总额和市场的货币需求量进行探讨。
北宋四川的商品流通量
北宋四川流通中的商品价格总额,史无记载。但从北宋四川的商税额中,却为我们折射出流通中商品价格总额的大概参考数据。笔者根据<宋会要·食货》16记载熙宁十年(1077)前所记载的川峡四路各地每年征收的商税额统计,在熙宁十年前北宋四川每年共征收商税5881970贯。对于这个数据,《文献通考)卷14作了一个特别说明:
按天下商税,惟四蜀独重,虽夔戎小,其数亦倍蓰于内地之壮郡。然《会要》言,四蜀所纳皆铁钱,十才及铜钱之一,则数虽多,而所取亦未甚重……
即这5881970贯商税均为铁钱。
按《宋史·食货志》记载,宋代商税的税率是“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干钱算三十”。即征收行商2%,住商3%的商税。平均按2.5%的税率计算,熙宁十年前四川商税总额588.2万贯,除以2.5%,则全年流通中商品的价格,即交易总额为23258万贯。如果加上每年盐、茶、酒课的专卖收入和大量零星的无法征收商税的商品交换,估计全年流通中商品交易的价格总额可能接近30000万贯铁钱。即全年约需三亿贯次铁钱行使流通和支付职能,就能满足市场对货币的需要。
我们知道,在一定时期内,货币流通速度的快慢,也影响着市场货币需要量的变化。货币流通速度愈快,市场所需要的货币量就相对增多,反之则相对减少。在自给自足的封建社会,货币流通的速度自然是十分缓慢的。那时的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一般都只能在集市日期才能进行,大中城市非集市日期的货币流通亦相当有限,加上还有大量货币被公私库存储积,或短期或长期退出流通领域,因此,货币总量的平均流通率应是相当低的。但按前述北宋四川全年流通中的商品交易价格总额最多为三亿贯小铁钱,只需三亿贯次小铁钱行使流通和支付职能——即1000万贯小铁钱每年执行三十次,2000万贯小铁钱每年执行十五次,5000万贯小铁钱每年执行六次流通支付职能,就能满足市场对货币的需要量。有了这样一个参考数据,对于我们考察北宋四川铁钱和交子的发行及其币值变化显然是有帮助的。
北宋四川铁钱的发行与币值
北宋平蜀后,在蜀搜刮财物,把铜钱运往京师,到太宗太平兴国时期蜀中铜钱已竭,成为一个专门行使铁钱的地区。北宋王朝在把四川逐渐变成铁钱区的过程中,也逐渐在四川设置铁钱监,铸造铁钱。文献记载,开宝三年(970),雅州百丈县置铁钱监,是为铸造铁钱之始。随后,咸平四年(1001),邛州置惠民监,景德二年(1005),嘉州置丰远监,景德三年(1006),兴州置济众监,庆历年间合州置铸钱监,熙宁年间在万州置钱监,熙宁八年(1075),南平军置广惠监。此外,益州在宋初亦设置过铸钱监。这些铸钱监中,有的兴废不常,惟邛州的惠民监、嘉州的丰远监、兴川的济众监维持最久,每年铸造铁钱最多。
关于宋初铁钱铸造数量,《长编》卷59,景德二年戊寅条作了这样的记载:
先是益、邛、嘉、胥(本志无胥州,有雅州)等州,岁铸铁钱五十余万贯。自李顺作乱,遂罢铸,民间钱益少,私以交子为市。
这条史料,常为学人们引用,作为宋初四川铸造铁钱数量的依据。但仔细推敲,疑点颇多。其一是根据北宋四川铁钱监设置年代考察,在李顺起义(994—995)前,蜀中只有雅州、益州有铸钱监,而不是益、邛、嘉、雅四州铸钱,邛州和嘉州的铸钱监都是在李顺起义后才设置的。其二是根据各铸钱监铸钱数额考察,蜀中在李顺起义前,实难达到“岁铸铁钱五十余万贯”之多。《宋史·食货志)、《通考·钱币考》及《长编>虽记载益州、雅州曾设置过铸钱监,在李顺起义后“并废”,但均未言及具体的铸钱数。唯《五海》卷180记:“开宝四年正月,雅州百丈县兴置钱监,岁铸九千余贯”。元丰三年(1080)十月,“兴复雅州钱监、岁铸三万缗”。益州的铸钱数则无任何史籍记载,估计不会超过雅州的铸钱数。而李顺起义后新设置邛州惠民监、嘉州丰远监的铸钱数,据《宋会要·食货》11之2记载为“嘉州丰远监额八万六千六百一十七贯,旧额四万贯;邛州惠民监额一十万九干八百五十一贯,旧额十二万六百二十三贯”。这里的“旧额”即是设监时的铸钱额,共16万贯。因此,即使将益、雅二州的岁铸额加上邛、嘉二州的岁铸额,在李顺起义后的真宗时期,四川的铁钱岁铸额也达不到50万贯之多。据此,我们推测所谓李顺起义前“岁铸铁钱五十余万贯”,恐系岁铸五万余贯之误。按照这个推算,从开宝三年(970)到李顺起义的淳化四年至五年(994—995)的20多年中,四川历年铁钱铸造发行总额约在100万贯左右,无论如何也满足不了市场对货币的需要的。正因为这样,才出现“自李顺作乱,遂罢铸,民间钱益少,私以交子为市”的局面。
李顺起义后的咸平四年(1001)设置邛州惠民监、景德二年(1005)设置嘉州丰远监后,蜀中的铸钱数比宋初有所增加,但仍满足不了市场对货币的需要。所以在景德二年宋朝乃决定在“嘉、邛二州铸景德大铁钱”。“每贯用铁三十斤,取二十五斤八两成,每钱直铜钱一,小铁钱十,相兼行使”。大铁钱的铸造,增加了货币的投放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货币不足的矛盾,收到了“民甚便之”的效果。但这些大铁钱每贯重25斤,其所含铁的价值,比铁钱票面价格还高,“镕为器,每二十五个斤直二千”,实际上是发行不久就退出了流通领域,货币供应不足的矛盾仍未解决。直到大中祥符七年(1015),改景德之制,铸祥符大铁钱,每贯重12斤,镕者鲜利,镕钱为器的事件才宣告停止,蜀中铁钱供应不足的矛盾才开始逐步解决。
文献记载,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5)至仁宗皇祐前(1048)的33年间,每年铸大铁钱2l万,按此推算共铸大铁钱693万贯,折合小铁钱6930万贯。皇祐年间(1049—1054)的5年中增加到每年铸大铁钱27万,共为135万贯,折小铁钱1350万。两项相加,截至皇祐末年宋朝已投放总计面额8280万贯小铁钱。从出土的真宗以后的大铁钱、小铁钱、折二钱看,把祥符以后所铸铁钱都视为大铁钱,亦未必真实。上述截至皇祐末年宋朝在蜀中投放总计面额8280万贯小铁钱的推测肯定有夸大的成分。但在皇祐末年蜀中的铁钱总量加上官交子的发行,并在其后逐步超过市场的货币需要量,则是肯定无疑的。从仁宗开始,蜀中已出现钱轻物重,铁钱贬值,物价上涨的现象。以绢布为例,绢在真宗咸平时每匹300文,仁宗时上涨到600—1200文一匹,哲宗元祐年间上涨到1700—1800文一匹。布在仁宗天圣中每匹300文,到神宗元丰前上涨到每匹400文,元丰时又上涨到每匹450文。所以,“嘉祐中,赵公忭为转运使,以蜀钱甚多,嘉、邛州岁科衙前以铁、科民以炭为扰,乞罢铸十年,以宽民力”,嘉祐四年(1059)就得到朝廷允许,停止嘉、邛二州铸钱,独兴州岁铸钱3万缗。14年后的熙宁六年(1073)五月,转运司以嘉、邛二州罢铸钱久,民间缺钱,乞减半铸造,与钱引相权。这时宋朝在蜀中铸钱的主要目的,已不是满足市场的货币需要而是与“钱引相权”,使官府握有一定数量的铁钱,作为发行交子的本金和应付随时兑换交子之用,保证官交子币值的稳定,故其铸钱数额比嘉祐以前大为减少。到元丰八年(1085),蜀中每年铸钱不足14万贯。其后,北宋蜀中铁钱铸造量不见于记载,估计不会超过元丰时期的数额。这一切都说明,从仁宗嘉祐时期开始,蜀中社会积存的铁钱数额已完全能满足并超过市场商品流通的需要,促使了铁钱币值的下降和铸钱量的减少。
北宋四川官交子的发行与币值
北宋的官交子是我国最早由国家发行的法定的兑换纸币,是铁钱的符号和代表。它之所以具有币值,就在于它能兑换铁钱。这里所指交子的币值,即是交子与铁钱兑换的币值。由于宋代蜀中行使铁钱,商品价格是以铁钱计算的,弄清了交子与铁钱的比价,自然明了交子的实际使用价值和交子的实际购买力。
从原则上讲,交子的币值应与铁钱的币值一致,一贯交子应是等于一贯铁钱,或兑换一贯铁钱。但交子毕竟不同于铁钱,铁钱是实质金属货币,本身具有价值;交子是兑换纸币,宋代人称为“虚钱”,本身就不具备价值。因而交子的币值只能视其票面价格能兑换多少铁钱而定,即视其与铁钱的比价而定。北宋官交子发行以后,铁钱并未退出流通,而是继续行使,铁钱与交子同时兼用,交子的币值变化总是直接反映到与铁钱的比价上。
官交子币值变化,受纸币自身运动规律的支配,而不以官府的意志为转移。尽管官府法定交子以铁钱为本位,交子的币值与铁钱的币值一致。但它受发行数量和供求关系的影响,受能否兑换同值铁钱和官付法偿能力的影响,它与铁钱的比价总是处于波动之中,而不是完全一致和稳定的。
为了保证官交子币值的稳定,天圣三年(1025),益州知州薛田在总结交子流通和官交子发行流通一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官交子分界、限额、准备本金、到期收兑和新旧相因的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官交子二年一界,每界发行125万贯,准备本金36万贯,到期收兑或以新交子换旧交于。确定二年一界,每界发行125万,是保证交子的发行数额不超过市场对货币的需要量,准备本金和以新换旧,是实现交子的法偿能力,保证交子能兑换铁钱。从当时蜀中商品交换每年约需3亿贯次货币流通、支付的货币需要量看,投入125万贯交子,实在是加之不为其多,减之不为其少。从当时蜀中每年铸造发行21万贯大钱,折合210万贯小钱看,交子的发行数额比铁钱的发行数额为少。从当时蜀中累计铸造、发行和社会上积存能投入流通的铁钱数额看,交子投入流通的数额比铁钱投入流通的数额更少,不足十分之一,货币市场维持着钱多楮少的局面,交于在货币总额中所占份额不大。这一切都说明,当时交子的发行量没有突破市场的需要,没有冲击市场货币的供求关系。而严格的准备发行本金、到期收兑、以新换旧;加上官府规定“租税之输,茶、盐、酒酤之输,关市泽梁之输,皆许折纳”,允许民间用交子缴纳,“以惟民之便”;当交子币值下降时,“官出金以收之,而不使常贱;贵则官散之,以示其称提,使之势常平,而无此重彼轻之弊”,从而保证了交子的法偿能力。所以官交子发行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其币值都是稳定的。由于交子比铁钱具有轻便,便于交易等优点,在一些地方,交子的币值比铁钱还高,“蜀人利交子轻便,一贯有卖一贯一百者”。仁宗嘉祐以后,蜀中社会上历年积存的铁钱量已能满足市场的货币需要量。熙宁五年(1072)又规定交子两界行使,把交子的流通兑换期由二年延长到四年,使交子的流通额实际增加一倍,达到250万贯,这显然会冲击交子的币值稳定。但并未改变交子总额大大少于铁钱总额的格局。在哲宗时期,交子贬值的幅度只在10%左右,基本上保持了币值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