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宋代,赵匡胤为了取得地主阶级和文武大臣的支持,就在政治上制定了“以忠厚养前代之子孙,以宽大养士人之正气,”的政策。对后周和南方诸国的统治者都封王封侯,赐第京师;对一般的官僚和地主则用恩荫、科举等办法,大开其做官之门。在经济上制定不加田赋,不抑兼并的政策,满足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赵匡胤为了集中兵权,还公开鼓励强藩武将交出兵权,“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远不可动之业,多置歌儿舞女,日饮酒相欢,以终其天年”。这样就使宋代的田赋不均、土地兼并的现象从王朝建立之初就非常严重。封建地主采取隐瞒田产、诡名子户等办法逃避田赋,以致“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赵宋政权为了反对地主阶级逃避赋税,在北宋仁宗、神宗和徽宗时期都曾进行过方田均税,在南宋高宗、光宗时期又曾进行过经界均税,但在地主和官僚的反对下,都中途夭折,以失败告终。赵宋政权在田赋与日俱减,开支与日俱增的困境中,自然只得“度茶、盐、酒税以充岁用,勿增赋敛以困黎元”,以维持其自身的存在。因此,宋代茶、盐、酒税的增加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主要地位,虽有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的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地主政权缓和其同地主阶级瓜分地租的矛盾,以及转嫁财政负担的产物。关于这一点,我们从宋代的税收政策和征收办法中就能得出清楚的回答。
一是提高商品经济的税率。宋代农田二税一般是十一而税,实际上“田制不立,甽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冒伪,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前代为薄”。“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一者有之”。但是商品经济的税率则远比二税为高。盐亭户和茶园户除缴纳二税和负担诸般色役外,其产品则全部由官府禁榷,不能像田主和农户那样自由处理自己的产品。酒坊除官营之外,民间酒坊均由民户买扑承包,实际上是收租而不是收税,由于课额太高,“至亏常课,多籍没家财以偿”。商税的税率,表面上看来是征百分之二的过税,百分之三的住税,比田赋为轻,然税场林立,有的地区“客旅往来一日之间三过场务”,“不满百里亦有三税务”。南宋乾道时期,“有一务而分之十数处者,谓之分额,一物而征之十数次者,谓之回税”。反复征税,远比田赋为重。矿税一般为百分之二十甚至百分之三十,本来就比两税为重。但其产品也必须作为“课额”按官价全部或部分出售给官府,这又增加了一层更为沉重的剥削。
二是专卖榷禁。宋代盐、茶、酒、矿等商品,无论是官营或通商都是实行榷禁。所谓官营,就是官府独占这些商品的买卖。所谓通商,就是商人向官府缴纳专卖税后,凭钞按量直接向产户购货到指定地区出售。这两种办法常常是交替使用。专卖榷禁的课利是以最大限度剥削生产者和消费者来获得的。据《宋会要·食货》二九记载,官府买卖茶价相差一倍至数倍以上。如舒州罗源场散茶每斤:上号买价28文,卖价63文;中号买价25文,卖价56文;下号买价22文,卖价51文。崇宁四年蔡京大变茶法,罢官买官卖,置合同场令商人在京师或州县请长短引,自买于园户。政和二年又大增损茶法,“凡请长引再行者,输钱百缗,即往陕西,加二十,茶以百二十斤;短引输缗钱二十,茶以二十五斤”。平均每斤茶税将近一百文,比官买官卖获利更多。酒的专卖税课,则全视政府财政之需要而随时增添。《文献通考·征榷考》引陈止斋曰:自咸平四年酒课立额之后,有庆历添酒钱,建炎添酒钱,绍兴以后州郡又有权征收添酒钱,不断增加酒课。
三是抑配勒索。法令规定私买私卖盐茶酒曲等榷禁物货,轻则杖徒,重则处死。当人民无力或不愿购买榷禁货物时,官府就实行抑配,强制购买。早在北宋时期,官府为了多征盐课,“立多寡之额,逼胁州县分配民户。严比较之利,厚赏重罚,催科督责,急于星火。山州僻县,盐袋积压,动以千计。百姓以平安无事之时,有悲叹抑配之苦,至弃产流徙,遂转而力盗,莫能之禁”。蔡京秉政时期,“以卖盐多寡为官吏殿最,一有循职养民不忍侵克,则指为沮法,必重奏劾、谴黜。州县孰不望风畏威,竟为刻虐?由是东南诸州每县三等以上户,俱以物产高下,勒认盐数之多寡。上户岁限有至千缗,第三等末户不下三五十贯,籍为定数,使依数贩易,以足岁额;稍有愆期,鞭挞随之”。南宋时期由于官盐价贵,民食私盐,不少地区都按户、按口均科,并令保甲拘催,甚于二税。负盐值而流徙者不可胜计。宋代官酒亦常“课民婚葬,量户大小令酤,小民甚被其害”。或者“卖曲引并不候人户有吉凶聚会,情愿请买,多系违法抑配,大收价钱,侵渔骚扰”。南宋时期湖南路令民纳曲引钱,“以人户田亩,分为三等:上等输三千,听造酒十石;中等二千,造酒七石;下等一千,造酒三石;最下输五百文,造二石;若二石以下,则例输百三十钱。皆随夏秋送官,自田二十亩而上,无能免者”。至于官卖茶业,亦“科及保正,甚者不问贫富,以丁口一例科抑”。
更为恶劣的是宋代的商税也是采取抑配勒索的办法征收的。其具体办法就是扩大征税范围和抑配商税税额,规定各地征收商税的场务,每年都有应征的商税额,多者有赏,亏者有罚,抑配勒索势所必然。宋代商税征收的对象,很多都是不属于商品性质的民间日用琐碎物品。据《宋会要·商税杂录》记载:捕鱼采苇有税,牛肉、羊毛有税,农器、耕牛有税,缗钱、粮斛有税,竹木、柴炭有税,螺蚌、鹅鸭、蔬果有税,农民修建房屋砍伐竹木有税,甚至山谷之民织罗为生,也要籍及姓名,掠其所织罗帛投税于官;完纳二税的斛帛钱物都得纳税;空船往返,空身行旅之人也得纳税。“以致士夫举子路费,搜囊倒箧,不问多寡,一切拘拦收税。”无异拦路抢劫,缴纳买路钱了。时人就说当时的税场“号为大小法场,言其征收酷如杀人”。至于各地商税场务,私置拦头,于城外乡村道路巡拦抑勒村民纳税,更是公开对人民进行掠夺。
上述事实说明,宋代盐茶酒矿商等税的大量增加,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超经济的强制,靠榷禁垄断和暴力掠夺生产者和消费者获得的,而不是按商品价值和正常的税率征收的,如果我们依据宋代盐茶酒矿等商品税超过农田二税的税额,而过高估计宋代经济作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甚至认为这些经济作物的产值超过了农业的产值,那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在宋代,我国农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都较前代有较大发展。农产量的提高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租佃契约关系的形成和募兵制度的实行,使农民能较自由地离开土地,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雇佣劳动力。火药、指南针、印刷术和纸币的使用又为技术革新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应该说,宋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已奠定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各种因素。但是地主政权为了缓和同地主阶级争夺地租的矛盾,实行不加田赋而增加专卖榷禁和工商等税的税收政策,从而,使宋代赋税的组成结构发生了变化:农业二税在国家赋税收入中逐渐降到次要地位,而茶、酒、盐等税则逐渐上升并居于主要地位。这是唐以后封建统治者“重农抑商”政策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政策保护了地主经济,转嫁了财政负担,供养超过正常需要的冗官冗兵和满足统治集团的享乐腐化,进一步加重了对人民的剥削,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把刚刚开始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的因素窒息在胚胎之中,对社会的发展起了阻滞的作用。
《社会科学研究》1981年第3期
宋代赋税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关于宋代赋税结构的变化及其原因,拙文《宋代赋税结构初探》已作了阐述,这里着重探讨宋代赋税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就指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构成再生产过程中有机整体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必要环节。各个环节在再生产过程中按照它们所处的地位不同,在“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宋代国家政权以商税、专卖税等作为国家赋税主要来源的社会产品再分配政策,把本来应由封建地主缴纳的部分赋税转嫁到广大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头上,必然对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起阻碍性的反作用。这种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加速了农民的破产
宋代农业生产者是广大的农民,其中又主要是失去土地的佃农。按照两税法无产不税的原则,农民一般是很少或不直按向国家缴纳赋税的。宋代职役由有产者承担。兵役是雇佣招募,劳役较轻。农民所受的最大的封建剥削是向田主缴纳十分之五到十分之六的田租,当时南方有的水田能亩产米二石,一夫耕田三四十亩,交租之外尚余二三十石;北方陆地亩产一石,一夫能耕五十亩以上,交租之外也能剩二十来石。宋人一夫日食米二升,月食米六斗,年食米七石二斗。一夫五口之家,老弱相配,强弱相补,瓜菜相代,佃户交租和扣除生产成本之外,还能勉强吃饱肚皮。加上男耕女织,搞点家庭副业,也能解决穿衣问题。在正常年景下,他们是基本上能进行简单再生产的。劳力强的人还能进行扩大再生产。自耕农的处境则还要稍好一些。但是,封建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农民,要生存和进行再生产,也必须同商品经济发生某种必不可少的联系。他们必须出卖部分农副产品,换取自己所不能生产的诸如盐、茶、酒和铁木农器等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宋代靠征收这些商品的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就加重了对农民十分沉重的额外剥削。以盐为例,宋代经过征收专卖税的盐价一般为斗米斤盐,某些地区还是二斗米一斤盐,俗话说,不咸不淡,一年吃盐八斤半,仅吃盐一项,每年就要耗米八九斗至一石以上,等于消耗粮食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以上。如果说,田赋田租剥夺了农民的剩余劳动产品,盐税等其他税收则剥夺了他们必要劳动产品。这怎能不使经济十分脆弱的广大农民破产流徏,严重损害农业生产的发展?
这里我们看到,一方面是广大农民因购买官府榷禁垄断的生活必需品而倾家荡产;另一方面是官府为了追求垄断税利,把榷禁的生活必需品积而不售如同粪土。雍熙年间(948—987)潮州“有盐六十余万石,岁又纳三万三千石。所支不过数百石。徒劳修仓盖覆,仅同无用之物”。解盐在大中祥符九年(1016)“两池所贮盐计直二千一百七十六万一千八十贯”,到天圣八年(1030)“两池积盐为阜,其上生木合抱,数莫可较”。东南和四川地区榷茶,同样是积而不售,日晒雨淋,霉烂变质,如同粪土。这种暴殄天物的罪恶行径,正是官府榷禁垄断的必然结果。它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宋代封建官僚把不加田赋而加专卖榷禁税收,说成是取之豪强的“重本抑末”的理财良方,纯属欺人之谈。对此,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就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