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黄金投资实用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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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黄金交易法律法规(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人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2、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征求意见稿

一、交割单位

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3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0克,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黄金,必须符合国标GB/T4134-2003,其中金含量不低于99.95%。

(2)外型及块重。交割的黄金应为锭,每块金锭重量为1000克或3000克。

(3)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1%,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4)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生产者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6)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黄金,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3、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开市时间为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

第五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六条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五章报价成交

第十九条会员在黄金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条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会员买入黄金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会员卖出黄金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会员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会员所报价格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撤销。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最新成交价=cp

cp≥bp≥sp,最新成交价=bp

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

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条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会员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即被冻结。

第二十四条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原报价。

会员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会员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库存即被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