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哲学常识10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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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晦涩难懂的哲学概念(12)

乔姆斯基认为语法主要包括基础和转换两个部分:基础部分生成深层结构,深层结构通过转换得到表层结构。语义部分属于深层结构,它为深层结构作出语义解释。语音部分属于表层结构并为表层结构作出语音解释。他认为,语言是个整体,要么完全有,要么完全没有,我们在演化过程中已经具备了获得语言所需要的类别,这些类别控制我们话语的“深层结构”,不管我们学习的具体语言是什么。句子的形成是由于把深层结构转变成为表面顺序的“转换生成语法”不断的操作的结果。我们所有人都能够理解数不清的句子,只要我们掌握了基本的语言能力。语言技能从根本上说是创造性的,我们理解的无穷尽也说明我们想表达的意思也是无穷无尽的。

●什么是罗素悖论?

所谓的“罗素悖论”,是指哲学家罗素所提出的一个著名悖论。这个悖论的表达形式是这样的:把所有集合分为2类,第一类中的集合以其自身为元素,第二类中的集合不以自身为元素,假令第一类集合所组成的集合为P,第二类所组成的集合为Q,于是有:

P={A∣A∈A}

Q={A∣A¢A}(¢:不属于的符号,因为实在找不到)

问,Q∈P还是 Q∈Q?

这就是著名的“罗素悖论”。罗素悖论还有一些较为通俗的版本,如理发师悖论。说在某个城市中有一位理发师,他的广告词是这样写的:“本人的理发技艺十分高超,誉满全城。我将为本城所有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我也只给这些人刮脸。我对各位表示热诚欢迎!”于是,来找他刮脸的人络绎不绝,自然都是那些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可是,有一天,这位理发师从镜子里看见自己的胡子长了,他本能地抓起了剃刀,你们看他能不能给他自己刮脸呢?如果他不给自己刮脸,他就属于“不给自己刮脸的人”,他就要给自己刮脸,而如果他给自己刮脸呢?他又属于“给自己刮脸的人”,他就不该给自己刮脸。

理发师悖论与罗素悖论是等价的:因为,如果把每个人看成一个集合,这个集合的元素被定义成这个人刮脸的对象。那么,理发师宣称,他的元素,都是城里不属于自身的那些集合,并且城里所有不属于自身的集合都属于他。那么他是否属于他自己?这样就由理发师悖论得出了罗素悖论。反过来的变换也是成立的。

罗素悖论,在当时的数学界与逻辑界内引起了极大震动,甚至触发了第三次数学危机。

●如何理解维特根斯坦提出的语言游戏?

语言游戏,是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在他看来,语言不只是对世界的描述,不只是世界的图像(其前期哲学中语言图像论的主要观点就是认为语言是世界的图像)。事实上,语言具有多种功能,并以此它嵌进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构成了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我们是利用词语在生活着,它是我们的生活工具。我们使用日常语言,就好像在用语词进行各种游戏,这就是他后期著名的语言游戏论。

维特根斯坦之所以把语言活动与游戏这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系在一起,这是他把语言活动与游戏相比较的结果。据说,有一次他经过一个足球场,那里正进行足球比赛。他停下来观看这场足球比赛,突然一个思想进入他的头脑里:我们说话难道不是在用言词做游戏吗?维特根斯坦说:“我将把这一切,包括语言和使用语言的行为,称为语言游戏。”意思是说,语言和游戏一样,首先是一种活动。语言是人们传递信息的活动,它跟下棋、玩牌、赛球等游戏一样,是人的全部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维特根斯坦认为,任何游戏都有一定程序和过程,都是一个活动系统。语言活动也不例外,任何语言都是由特定语词和语法构成的完整体系或系统。否则,语言就起不到交际的作用。从此出发,他强调语言的社会性或公共性,竭力反对有私人语言的存在。他说,由于规则总是公有的、社会的,因而语言及其规则也必然是共有的、社会的。私人的语言或私人的规则都是荒唐可笑的。

●家族相似指什么?

家族相似是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的一个形象比喻。后期维特根斯坦否认语言存在着固定不变的本质(如将语言看作实在的图像的思想),提出了著名的语言游戏说。他认为语言的本质就是游戏,一个语词的意义不在于其对应的实体,而在于其使用。更具体地说,在于其在特定语言游戏中的规则。可以说,在维特根斯坦那里,一切不变的、本质的、共同的东西都被摧毁了。

但是,虽然语言没有共同的、本质的东西,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因此完全否认各种语言游戏中的相似性。他认为语言之间的相似性就好比一个家庭中成员之间的关系,即家族相似。比如,二舅和三叔,之间总有那么一点联系。维特根斯坦这样解释家族相似:“我想不出比‘家族相似性’更好的表达式来刻画这种相似关系:因为一个家族的成员之间的各种各样的相似之处:体形、相貌、眼睛的颜色、步姿、性情等等,也以同样方式互相重叠和交叉。所以我要说:‘游戏’形成于一个家族。”关于这一点,他还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比喻。他以数的概念为例来说明“家族相似性”。他说:“我们把数的概念加以扩展就如同在纺绳时把一些纤维绕在另一些纤维上一样。绳子的强度并非在于有一根贯穿全长的纤维,而是在于许多纤维互相重叠。”

●什么是皮尔士原则?

皮尔士原则,即实证主义原则。是实用主义的创始人皮尔士所确立的意义标准。皮尔士认为,科学方法的任务是要获得真理,确定信念。信念是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的。为了确定信念,获得真理,首先必须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也就是澄清观念的意义。在皮尔士看来,如果一个人的主要兴趣是真理,那么把观念的意义弄清楚是必须满足的一个基本条件。如果对我们的观念或信念的意义茫然无知,就不可能获得真理,也不可能知道我们如何去寻找真理。因为一个观念的真或假是在我们明确了该观念的意义之后对它所作的评价。

在皮尔士看来,观念的意义就是它在我们的行动中所引起的实际效果。他指出:“为了弄清楚一个理智概念的意义,人们应当考虑从这个概念的真理必然产生什么可能的、实用的结果,而这些结果的总和将构成这个概念的全部意义。”他还指出:“一个观念的意义完全在于那观念在人生行为上所发生的效果。凡试验不出什么效果来的东西,必定不能影响人生的行为。所以我们如果能完全求出承认某种观念时有哪些效果,不承认它时又有哪些效果,如此我们就有了这个观念的完全意义了。除掉这些效果之处,更无别种意义。”皮尔士的意思很清楚,即任何一个观念只要能在我们的行动中引起某种实际效果,就是有意义的,不能引起实际效果的观念,就是无意义的。总之,“意义就是效果”。这就是被称之为“皮尔士原则”或“实用主义原则”的实用主义的意义标准。

●意识流是谁提出的?指的是什么?

意识流,是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美国哲学家威廉·詹姆士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由“纯粹经验”构成的,那么,什么是纯粹经验呢?詹姆士认为,纯粹经验就是“纯粹”状态中的经验,是“平实无华的未经限定的现实性”;“未经限定”就是“还未分别成为事物和思想,仅仅是可以潜在地归类为客观事实或某人关于事实的意见”。詹姆士把纯粹经验称之为“当前的瞬间场”、“一个简单的这”。他认为,纯粹经验不是由什么“一般材料”做成的,它是由“这”做成的,出现了什么它就是什么做成的,它是由空间、强度、扁平、棕色、沉重或其他东西做成的。“经验仅仅是所有这些可感觉性质的一个集合名称”。所以,“纯粹经验”就是指在当前的一瞬间出现的各种零碎的、孤立的“感觉群”。

詹姆士又把纯粹经验称之为“感觉的一种原始混沌”,或“思想流”、“意识流”、“生活之流”。他说:“我把直接的生活之流叫做纯粹经验,这种直接的生活之流供给我们后来的反思与其概念性的范畴以物质材料。只有新生的婴儿,或者由于从睡梦中猛然醒来,吃了药,得了病,或者挨了打而处于半昏迷状态中的人,才可以被假定为具有一个十足意义的对于这的纯粹经验,……在这种状态中的纯粹经验不过是感情或感觉的别名。”所以,在詹姆士看来,纯粹经验又是一种只能感受而不能下定义的非理性的本能、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