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行为还具有另外一种品质——优点和缺点,也就是应该得到奖赏或惩罚的品质。这种品质人们只会态度鲜明地对其表示赞成或反对,不会用是否适度、庄重或者粗俗来形容。
在前面,我们已经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探讨过产生各种行为以及决定全部善恶的内心情感。本章也可从两方面来研究:一方面,我们可以从关注激发感情的原因或对象入手,探讨了这种感情与激发它的原因是否相称,以及这种感情决定的相应行为是否适度,是彬彬有礼还是粗俗不堪;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考察这种感情本来的目的或实际造成的结果是否有益,以决定相应的行为是受赏还是受罚。据以判断行为是否适度的感觉在前面已经论述过,在这里,我们主要研究那些判断行为应该受赏还是受罚的感觉。
一种行为让所有人都理所当然地感觉到要刻不容缓地去报答别人,这种感情就是感激,显然这种行为应该受到奖赏。相反,一种行为让我们感到要迫不及待地去报复别人,这种感情是怨恨,显然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惩罚。其实,奖赏和惩罚都是一种感情反馈,当然两者也是尖锐对立的,奖赏是对别人施与我们恩惠的投桃报李,而惩罚则是对别人给予我们伤害的以牙还牙。
感激或者怨恨这种两种感情可以直接促使我们对别人的喜怒哀乐加以关注,可以直接决定我们是否为他人服务。比如,我们与一个人相识已久,彼此融洽相处,而且对他满怀敬爱,那么我们肯定会为他的幸福而高兴,当然也心甘情愿为他的幸福而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即使他的幸福中没有我们的付出或者说功劳,我们同样也会为自己的爱心而感到满足,因为我们全部的心愿就是希望他幸福,不会在意给他带来幸福的人是谁。但是,这种美好的心愿其实无法满足我们的感激之情。我们看到那个给过我们很多恩惠的人得到了幸福,当然满心欢喜,但是,如果他的幸福没有我们的一臂之力,这种感激之情还是存在缺憾的。也就是说,只要我们还没报答他或者还没用实际行动去促进他的幸福,我们就会一直觉得有所歉疚,对不起他曾经给予我们的种种帮助。
同样,如果一个人平日的所作所为让我们极其痛恨和厌恶的话,那么我们对他的遭遇往往难以产生同情,相反会幸灾乐祸,甚至我们看到他受罪很高兴。但是,如果他的行为没有给我们或者我们的朋友带来严重的人身伤害,我们对他也就没有仇恨,自然也不希望会给他带来不幸。我们并不想亲手造成他的痛苦,虽然我们可能并不害怕因此受到惩罚。一个满腔仇恨的人在听到他非常讨厌的人死于非命的时候,也许会感到高兴。但是,如果感到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了这个不幸,只要他天良未泯,即使他原本没有这种恶念,他也会过分地谴责自己。这种自发的想象会使他受到异乎寻常的折磨,甚至会惧怕在头脑中描绘这种邪恶的图谋,而且一想到自己会犯这样的滔天大罪,他就会觉得自己跟那个人一样面目可憎。而怨恨则截然不同。一个人如果曾带给我们巨大的伤害,比如说有杀父杀兄之仇,那么,即使他很快死于疾病,或者因其他罪名被斩首,也许这会平息我们的仇恨,但是,却不可能完全消除我们的怨恨。身受伤害产生的怨恨,使我们不但希望他罪有应得,而且还想亲手处置他。除非罪犯悲伤他自己的同时,也为他的罪恶给我们造成的伤害而痛苦,否则怨恨就不可能得到彻底消除。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痛心疾首,这样其他人就会因为害怕惩罚而不敢重蹈覆辙。处治罪人,警示大众,怨恨得到补偿,惩罚就自然会产生政治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