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中国古代哲学(第九卷)(方立天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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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国古代名实观(3)

八、荀子的“制名以指实”的学说

战国末期著名哲学家荀子,认为“正名”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措施,他继承孔子的正名思想,吸取墨家逻辑的成果,作《正名》篇,成为先秦时代正名学说的集大成者。《正名》篇对“名实”之辨作了全面的阐发,提出了“制名以指实”的著名论点。这个论点包含了认识论、逻辑学和政治道德学说三方面的意义和内容。

(一)“明贵贱”,“辨同异”

关于正名的目的和作用,荀子作了明确的论述: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玄纽。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废之祸。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此所为有名也。(《荀子·正名》)“离心”,人心相离而不同。“交”,交错混乱。“玄”,当作“互”。“玄纽”,互纽,互相结纽。“异物名实玄纽”,旧名指称新实而产生名实混乱。意思是说,世界上事物各不相同,如果对不同的事物没有确定的名,就会出现社会等级贵贱不明,事物同异不分的情况。这样,人们的思想不能交流,而产生彼此互不了解的弊病,做事也会遇到困阻而失败。因此必须分别事物,制名以指实,制定名称以表达客观事物,力求用名的统一,名实相符,从而使贵贱、同异都有明确的区分和辨别。这说明,荀子的“制名”,一方面是使“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同上),以巩固专制等级制度,也就是专制统治者加强政治思想统治的工具;一方面是“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同上),“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同上),也就是沟通和交流思想的工具。荀子把这两方面并列和结合起来,表现了他对政治伦理和学术理论的共同兴趣,也表明了综合儒、墨二家正名思想的特点。

(二)“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

关于“名”是什么和“名”的形成问题,《正名》篇说:“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期累实”是对大量的事物加以概括。名词、概念是对大量的事物加以概括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实是名的内容,名是实的反映,是实的表达形式。又说:然则何缘而以同异?曰:缘天官。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荀子·正名》)“天官”,感觉器官。“意”,测度。这是说,同名异名的制度,是根据人们感官的感觉。人和人是同类性质的,人们感官对外物的感觉也是相同的,所以经过人们感觉的类比沟通、比方揣度,就约定给予一个名称,以表示某一事物或一类事物。也就是说,名是人们根据感官对各类事物的接触所得的感觉而约定俗成的。这是承认实在先,名在后;客观事物是第一性的,思维形式——名词、概念是第二性的,这是对名的客观基础的唯物主义阐述。

荀子还认为名的形成和发展是“循旧作新”的过程,他说:“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同上)这是符合人类思维发展进程和认识辩证法的。人们在进行认识活动时,总是首先沿用旧名为认识工具,然后才有可能达到新的认识。同时,人们的认识、概念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对事物的初步认识所得的初步概念,是形成更深刻、更准确的新概念的基础。还有,旧事物不断变化,新事物不断出现,也要有新名来表达。至于荀子把“循旧作新”之功归于王者,是不正确的。

(三)“制名之枢要”

“制名之枢要”指制名的要领和原则,主要是:

1.“稽实定数”。荀子说: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荀子·正名》)“所”,事物的空间存在。“化”,时间的推移。“稽”,考察。“数”,名数、名目。意思是说,有时两个事物形状相同,虽然可以合用一个名,但仍是两个事物的实体,如两头形状相同的牛。有时一个事物形状虽然发生变化,但仍是同一个事物实体,如蚕化为蛹,人由幼年、青年、中年到老年,都是同一个实体的变化。也就是说,名数决定于实体,而不是决定于形貌。在制名时先要考察事物的实质,划定类属而后再定名。荀子又说:然后随而命之: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同”,原作“异”,据杨倞说改。)实者莫不同名也。(同上)在稽实定数以后,根据事物的属类,确定相同的其名也同,相异的其名也异。

2.“名闻而实喻”。制名以指实,要选用一定的语词形式来表达名。确定语词形式的原则就是“名闻而实喻”,具体说是: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同上)“单”,单名,即单音词,一个字的名词。“兼”,复名,即双音词,多音词,两个字以上的名词。名的语词表达形式如果用一个字足以表达的,就用一个字,如“牛”、“羊”等;如果用一个字不足以表达的,就用两个以上的字表达,如“黄牛”、“中国人”等。“共”,相对于种更高一级的属概念。如“牛”是相对于“黄牛”更高一级的属概念。如果以单名或复名表达事物,在类属上并不相违,也可以用共名来表达。如单名“牛”和复名“黄牛”,反映的对象不同,但都是牛这个类属,就可以用共名“牛”来表达,叫牛为“牛”和叫“黄牛”为牛,人们都明白。这里,单名的复名并不是互相排斥的。

3.“约定俗成”。一个实用什么名,名以命给什么实才合适呢?荀子说: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荀子·正名》)名没有本来固然的、合宜的意义,一名对于一实,并无内在必然的关联,而是由人们共同约定命给某事物的。约定而成习惯,为大家所接受和掌握,就是合适的;如有人任意另作名,就是不合适的。同时只有善名才能约定俗成而为社会成员所接受。所谓善名,是直接平易,通俗易懂,不别扭,不矛盾。这说明,荀子已认识到名不但是由实决定的,而且是社会历史的产物,看到了名的社会性。如名既已为社会成员所接受,个人就不能任意改动。这都是合理的见解。但是,荀子没有把概念和概念的语词表现形式(字、词、名称)明确区分开来,忽略概念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客观性,这是他认识的局限性。

(四)“共名”和“别名”

荀子还阐述了名的分类,即划分概念的理论。他从概念的外延进行划分,把名的基本属种关系分为“共名”和“别名”两级,即逻辑学的属概念和种概念。共名是一个较大的类,是属;别名是一个较小的类,是种。共名和别名为一个系列,共名沿着“共”的方向推演,“推而共之,共则有共”(同上),直至“无共然后止”(同上)叫做“大共名”,也就是范畴。别名沿着“别”的方向推演,“推而别之,别则有别”(同上),直至“无别然后止”(同上)叫做大别名。荀子举“物”为大共名的例子,又举“鸟兽”为大别名的例子,鸟兽不是外延最小的别名,是举例不当。荀子认识到“共”上有“共”,“别”下有“别”,包含了属和种的相对性观念。

(五)“三惑”

荀子还对于“蔽于辞而不知实”(《荀子·解蔽》)的“三惑”进行了批判。所谓“三惑”,一是“用名以乱名”(《荀子·正名》)。如墨家的“圣人不爱己”、“杀盗非杀人”的命题,荀子认为“己”是人,“盗”也是人,墨家是改变“己”和“盗”的含义以乱“己”和“盗”的名。这对于强调概念的确定性和一贯性,揭示偷换概念的错误有重要意义。但是也应看到,概念和语词不同,同一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表达,同一语词也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看来,荀子并没有注意到这种情况。二是“用实以乱名”(《荀子·正名》)。如惠施的“山渊平”的观点,荀子认为山和渊只在特殊情况下才是平的,一般情况总是山高渊低,惠施是以个别的事实来否定和混淆概念的确定含义。三是“用名以乱实”(同上)。如“有牛马非马也”的命题,荀子认为牛马包括了马,“牛马非马”是用牛马与马的“名”的不同来混淆事实。荀子强调不能以名乱实是对的,但是,“牛马非马”,从概念上来讲是正确的。荀子是把概念和实际混同起来了。

总起来说,荀子通过对名实关系的多方面论证,对于我国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和逻辑学都作出了有价值的理论贡献。

九、韩非的“形名”说

荀子的学生韩非对于名实关系发表过见解,说:“名实相持而成,形影相应而立。”(《韩非子·功名》)认为名实如同形影的关系一样,是统一的。但是没有展开,他更多的是着重于阐发名实的政治方面的意义和运用,即论述形名关系问题。他把形名(刑名)与法术联系起来,主张循名责实,严明赏罚,以建立专制主义思想体系。韩非的“形名”说,包含了事物和概念相互关系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形名关系也是名实关系。“形名”说的要点是:

(一)“形名者,言与事也”

韩非所论的形名包含了复杂的涵义。所谓形,既指自然现象,如“有形,则有长短”(《韩非子·解老》);也指具体事物,如“因天之道,反形之理”(《韩非子·扬权》);更多的是指事情,如“有事者自为形”(《韩非子·主道》)。所谓名,较多的是指语言、名言、言论,如“有言者自为名”(同上);也指名分、功名,如“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功小也,罚功不当名也”(《韩非子·二柄》);也指法令,如说“圣人之所以为治道者三:一曰‘利’,二曰‘威’,三曰‘名’”(《韩非子·诡使》),这个名就含有法令的意义;还指概念,如“循名以责实”(《韩非子·定实》)。要言之,“刑(形)名者,言与事也”(《韩非子·二柄》)。“形”,指事实。“名”,指言论。所谓形名,就是言论和事实。

关于形名的关系,韩非说:“不知其名,复修其形”(《韩非子·扬权》)。“修”,治,考察。不知名的时候,先把事实考察明白,名也就可以知道了。这是肯定先有形后有名,循形求名,是朴素唯物主义的观点。

(二)“循名责实”

韩非重视形名的统一,他反复说:“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同上)“周合刑名,民乃守职。”(同上)“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韩非子·主道》)“参同”,验证相合。君主掌握言论、主张,臣下贡献出事功,形名统一,君臣上下协调,臣民守职,君主也就可以实现无为而治的理想统治。怎样做到“形名参同”呢?韩非转而强调名的作用。他说:“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韩非子·扬权》)“一”,即“道”。君主运用“道”的方法,确定事物的名称是首要的一环。韩非又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韩非子·定法》)“责”,求。“柄”,权柄,权力。“课”,考核。“循名责实”,语原出《管子·九守》篇,韩非则主要用来说明考察群臣的功过和是非。话的意思是,所谓“术”,就是依据才能授予官职,按照名位责求实际的功效,掌握生杀大权,考核群臣的能力。他还发挥说: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形)名;刑(形)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韩非子·二柄》)君主根据群臣的言论(名)来授予政事,再视群臣从事政事的实际表现决定赏罚。这里,“名”被视为检查、衡量“实”的出发点和尺度。循名责实,对于督促官吏尽力做到言行一致,是可以起积极作用的。从哲学上看,名反映实,名是第二性的。从言论出发,以言论为检验事实、行动的准绳,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