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邓小平理论的伟大创新(公务员培训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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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理论(3)

1986年6月,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他再次指出:“现在机构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设立许多公司,实际是官办机构,用公司的形式把放给下面的权又收了上来。机构多、人多,就找事情干,就抓住权不放,下边搞不活,企业没有积极性了。上半年经济发展速度比较低,就有这么一条原因。”(同上,第160页)由此可见,发扬民主、健全法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而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又必将大大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重要文献中的重要论述

(一)发展民主和法制是党的基本方针

根据邓小平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的一贯思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以及党和国家一系列重要文件,都始终注意强调发展民主和法制,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同时强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全面的建设,只有搞好包括民主与法制在内的全面建设,才能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稳定协调地发展,使社会主义社会得到全面发展和全面进步。因此,我们党在确认发展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方针的同时,又确认了建设高度的民主和健全的法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确认了民主和法制建设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战略地位。

十一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证群众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表达他们对国家大事的意见,对党政领导提出建议和进行批评,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十一届六中全会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在《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重教训。”

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口号,并且强调:“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而简明地规定:“中国共产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据邓小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1986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的高度,阐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体制改革,加强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并使这几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并深刻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主要历史教训,一是没有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二是没有确实建设民主政治。”

党的十三大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观点,作为党对马克思主义重大发展的重要内容,并把民主政治建设概括进党的基本路线: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二)发展民主必须加强制度化、法律化建设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

关于民主和法制不可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论断,是邓小平的重要观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采纳了这一思想:“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教训的角度,指出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必要性:“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

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随后,在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又从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中央着重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大力加强以宪法为根本的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同实际生活中种种压制和破坏民主的行为作斗争,才能推进并保证经济建设和全面改革的顺利发展,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其次,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一贯坚持的原则,更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恢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指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接着,中共中央发布的国庆30周年口号、叶剑英在庆祝建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都提出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979年五届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都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1982年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被庄严地载入了新的宪法。根据邓小平关于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又重点强调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198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的十二大报告还对这一规定作出解释:

“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同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规定: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样,“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在党章和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得以确认,把党的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这在过去的党章和宪法中是没有的。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在阐述党政关系问题时又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为了贯彻这一原则,针对过去党政关系上“以党代政”、“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以党的指示、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中还反映了邓小平关于理顺党与国家、政府关系,维护法律权威的一些思路。即:党对国家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制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为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所通过,从而成为全国人民的行动指南,实现党对国家的人民的领导。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也说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是削弱党的领导,恰恰相反,是改善和巩固了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既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又加强了党对国家和人民的领导。

邓小平民主与法制理论对科学社会主义的重大发展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在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和对资本主义的剖析中,克服以往学说的根本缺陷,吸收他们的积极成果,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民主观。

(一)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剖析资本主义民主

针对黑格尔把君主主权与人民主权混同起来,并抹杀它们之间的对立的观点,马克思指出:“主权这个概念本身就不可能有双重的存在,更不可能和自身对立地存在。”“不是君主的主权,就是人民的主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9页)这就说明,君主主权指的是在君主身上实现的主权,人民主权则是在人民身上实现的主权,这是两个完全对立的概念,而且人民主权不是任何其他东西的派生物,它只能由人民自己来体现。马克思认为:君主制只是国家制度的一种,而且是不好的一种,“君主制似乎只是形式,而实际上它在伪造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08页)君主立宪制国家不过是在普遍物的掩盖下的保护少数人的特殊利益的政治工具。所以,马克思坚决反对黑格尔所推崇的君主立宪制,主张民主制,实现人民主权。他说:“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是作为国家制度特殊形式的社会化了的人。”(同上,第281页)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民主作为资本主义的国家制度,在否定封建专制主义、倡导“自由”“平等”方面,都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但是,它的阶级实质和局限性也就暴露出来。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资产阶级全力宣扬的自由、平等的原则,指出:

资产阶级民主“远远没有消除所有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地,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它才可以存在。”(同上,第427页)在资本主义所有制条件下,“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同上,第38页)“自由是假自由,是一种最坏的奴隶制;这种自由只是徒具空名,”(同上,第576页)“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独的单子。”(同上,第439页)

(二)无产阶级民主制的新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总是从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形态的演进,来认识民主问题,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民主进步的一个历史阶段,是资本主义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新型的国家制度、更高类型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比资本主义民主要民主百万倍。

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中指出了民主发展的必然规律:“在各文明国家,民主主义的必然结果就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是实行一切共产主义的首要前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06页)1891年,恩格斯在为《法兰西内战》所写的导言中,说明了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民主取代资产阶级民主的思想,要把“社会主人”变为“社会公仆”,他说:“工人阶级在获得统治时,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它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应当以宣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4页)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民主制同时也是无产阶级专政。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认为:“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假如无产阶级不能立即利用民主来实行直接侵犯私有制和保证无产阶级生存的各种措施,那么,这种民主对于无产阶级就会毫无用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9-220页)不久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同上,第272页)恩格斯晚年在《爱尔福特纲领批判》中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勿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马克思恩格斯还认为,无产阶级民主制应对国家公职人员实行选举制、撤换制和普通工人工资制,在组织形式上应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通过这些措施和原则来切实保证无产阶级政权的“真正民主制”的性质。这些思想都集中体现在对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中。

列宁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论述列宁在继承与捍卫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实践中,不仅深刻阐明了民主是国家形式、国家形态的一种,还揭示了无产阶级民主是新型民主的本质内涵,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学说。

(一)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