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邓小平理论的伟大创新(公务员培训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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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理论(2)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同上,第168页)“人民的民主同对敌人的专政分不开,……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同上,第175-176页)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总是与专政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民主制国家,都是一定阶级的民主与对一定阶级的专政的结合,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即坚持对敌对阶级的专政,又坚持在本阶级内部实行一定形式的民主。资产阶级民主制,也就是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民主制,即无产阶级专政。必须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对敌对分子的专政,也就没有社会主义。不要民主的社会主义,不是科学社会主义;不要专政的社会主义,也不是科学社会主义。

邓小平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的讲话中,对宣传部门和政法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际生活反复教育我们,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现在,我们在坚定不移地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工作继续做下去的同时,要求全党同志、全国人民高度警惕和坚决打击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这是因为,如果不对这类活动进行打击,不但经济调整很难进行,而且人民的民主权利甚至生存权利,都要遭到危害。如果放纵他们,让他们泛滥开来,到处制造混乱,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有些单位中,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又会像在’文化大革命‘中那样,重新受到践踏。”(同上,第373页)其次,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邓小平多次讲到:“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04页)“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4页)“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一定要把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同上,第175-176页)邓小平的这些话告诉我们,民主与集中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它们是辩证的统一。一方面,集中必须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离开了民主这个基础,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另一方面,在民主的基础上又必须进行集中,离开了集中意义上的指导,民主也会失去方向,不可能使民主真正得以实现。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既反对不要民主的官僚主义集中制、封建专制主义,又要反对不要集中的无政府主义、极端民主化。

再次,正确处理自由与纪律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不可以没有自由,宪法和法律都规定公民有各种自由权利。同时,也不可以没有纪律和秩序,没有纪律、没有秩序,社会就不可能正常地运转,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享有自由权利与遵守必要的纪律是一致的,没有自由就不可能形成自觉的纪律,没有纪律,自由也得不到保障。邓小平在谈到民主的发展,同自由与纪律的关系时提出:“军队非讲纪律不可,纪律松弛是不行的”。“当然,我们军队也要有民主,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自觉的纪律。”(同上,第81-83页)“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合理的纪律同社会主义民主不但不是互相对立的,而且是互相保证的。”(同上,第359-360页)因此,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应该自觉地遵守纪律。民主,是在法律范围内的民主,自由以遵守一定的纪律和秩序为前提。如果追求“无限制的自由”,必然给他人以不自由,最后自己也不会有真正的自由。

(四)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可分。

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他在《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和《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两篇讲话中说:

“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同上,第189页)“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同上,359-360页)在他看来,民主与法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是辩证的统一、不可分离的。其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是法制的内容,法制的完备和健全,有赖于民主的发展和完善;同时,只有绝大多数人享受民主,才能运用法律手段对少数敌对势力实行有效的专政。其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法制是实现民主的方法和手段,没有法律规定的国家制度,人民民主就无法体现;法律规定的人民民主权利,为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在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的各方面,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保障。总之,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会被利用来作为压制民主、侵犯公民权利的借口;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会被利用来搞极端民主化、无政府主义。

其次,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民主程序等,用系统的制度和法律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制度上、法律上的完备形态,以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性和人民民主权利不受侵害。这个问题,首先是邓小平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6页)这段著名的话,当时被写进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成为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这段著名的话,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成为“依法治国”科学定义的重要内容。

如何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首先要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各项民主制度。邓小平认为:

“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同上,第336页)“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邓小平认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还存在着不少弊端,影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民主的发扬。因此必须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只有搞好现行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才能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开拓道路。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应当做到民主内容的具体化、规范化。

这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而又有效的途径。邓小平指出:

“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这次全国人大开会制定了七个法律。……这次会议以后,要接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我们的民法还没有,要制定;经济方面的很多法律,比如工厂法等等,也要制定。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个法律总要有的,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现在只是开端。”(《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89页)“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同上,第359页)过去由于我们忽视了制定与宪法和法律相配套的具体法律、法规,建立实现各种民主权利的程序和制度,使得一些已经依法确立的民主原则无法得到具体实现。只有按照邓小平的要求,“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主权利才能依法兑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不断取得进展。

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公民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能否切实地、有保障地得到实现的关键问题。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避免过去经常出现的一些人凌驾于法律和制度之上的现象,但是,光有制度、法律的健全和完备这个条件,根据以往的教训,还不足以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发扬。所以,邓小平提出:

“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上,第254页)“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2页)只有坚决贯彻这个思想,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因为它是衡量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得以实现的标准。

(五)政治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由之路

首先,必须把政治体制改革提到日程上来。

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它不是对旧体制某些方面的修修补补,而是全面的、根本性的变革。它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邓小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在提出改革时,就包括了政治体制改革。1978年10月,他在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致词中指出:“这场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同上,第135-136页)1986年6月,在听取中央负责同志汇报当时经济情况时又指出:“现在看,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不能适应形势。改革,应该包括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且应该把它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为什么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呢?邓小平明确指出:“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事情要人来做,你提倡放权,他那里收权,你有什么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同上,第164页)“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同上,第176页)邓小平在这里,深刻阐明了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意义和紧迫性。在1986年6月以后,邓小平多次强调,要把政治体制改革提到日程上来,指示中央应尽快制定一个规划出来。他说:“1980年就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但没有具体化,现在应该提到日程上来。”(同上,第160页)“改革总要有一个期限,不能太迟,明年党的代表大会要有一个蓝图。”(同上,第177-178页)后来,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写进了党的十三大报告,成为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宏伟蓝图。

其次,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发展民主、健全法制。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每一项改革措施和成果只有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才能获得切实的保证。邓小平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在强调发展民主的同时,要强调教育我们的人民特别是青年要有理想,守纪律。”(同上,第244-245页)如何通过改革现行政治体制来发扬民主、健全法制?邓小平突出强调了以下几点:

第一,党政分开。

从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到实行党政分开,这是我们党的领导制度的一个历史性的转变,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邓小平提出:

“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这个问题要提上议事日程。”(同上,第177页)“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党政分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善于不善于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应该从中央开始。这样提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恐怕是这样一个道理。”(同上,第163-164页)第二,下放权力。

邓小平认为,在我国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种种弊端中,权力过分集中是个“总病根”,我们已经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必须要给以解决了。他强调,要把下放权力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他说:“我们要精兵简政,真正下放权力,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把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同上,第160页)“这些年来搞改革的一条经验,就是首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力下放给农民。农村改革是权力下放,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要权力下放,下放给企业,下放给基层,同时广泛调动工人和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实现管理民主化。”(同上,第180页)第三,精简机构。

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必将引起各级党和政府机构职责权限的变化。因此,机构改革势在必行。邓小平认为,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如果不搞这场革命,让党和国家的组织继续目前这种状况,就不可能得到人民的赞同,甚至要涉及到亡党亡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