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口才训练集中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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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辩论讨论语言手册(18)

这一类型的人,即使屋中没有充分的书,由于再创了知识,仅仅那一本书的内容,脑筋就够充实了。我的本行是“大脑机能学”,这个学问把大脑只知记忆的机能叫做“事实的机能”,从知识中再创知识的作用叫做“推理的机能”。

头脑次于人类的猿猴,具有“事实的机能”,但是,丝毫没有“推理的机能”。

也就是说,逻辑能力是上天只赐给人类的恩典。凭此恩典,人类的社会,在各方面比猿猴的社会优越、卓然,其中的差别,简直不能相提并论。

临危不乱,或临事而机灵应变,最能发挥作用的,还是非思考力、推理能力莫属。

假设,终夜不睡,倾力看书,穷其一生究竟能看多少本书?

当然,您若这么做,可以吸收到数倍于别人的知识,可要知道,如果那些知识不经消化就装进脑袋,想必看后不久就忘得一干二净。

要真是这样,看一百本、一千本书又有何用?

就算那些知识全部给吸收,消化了,世上的知识,浩瀚如海,你消化的知识,又能占它们之中的多少?几万分之一吗?

该知之事何其多,穷我一生能知之事又何其少,人,为这个无可争辩的事实,能不叹一声“生也有涯,知也无涯”者几希。

环绕在我们四周的,是穷其终生也无法尽悉的未知的事物,之多,之奥,几乎是无限的。

由于这个缘故,重要的是:

“与其知道得多,不如明辩该知道的是些什么。”

这个世界,多的是无用的知识、有害的知识、欺世盗名的知识、卑污苟贱的知识。

对知识精于整理,善于整理,就等于把容量有限的容器——头脑,利用到极限。

众多学者终其一生专攻一种学问,废寝忘食的发掘知识的新领域。

为了某种小小的发现,他们往往要牺牲其他庞大的知识。

由于付出这种牺牲,有些学者就给封为博士,这不是表示他们成为学识博深的知识分子,而是表示他们成为“知识的开拓者。”

“作为一个人,该先知道的知识是什么?”

然后,逮住那些原理,从中了解更多的事实。唯有如此,才能发生“知一就知十”的作用。这个方法,可使我们在别人看完一本书的时候,发挥出等于看完十本书的效果。不,“知一就知十”的意义,若扩而大之,就产生了跟“知十就知百”、“知百就知千”、“知千就知万”同样的结果。

这种头脑的作用,就有可能使人类有限的知识,扩大到无穷无际。

换句话说,之所以成为比别人拥有几千倍、几万倍的知识完全是靠这种“知一就知十”的作用而来。头脑必须具备比较分析、推理、判断的机能。人类之所以号称万物之灵,原因就在这里。

具有比较分析及推理判断的机能人,才有号称万物之灵的资格。但是,很多人光是学习的事也懒得记牢,实在离谱太甚。

生活过于忙碌是一大原因。可要知道,这种惰性一日不除,人类只有日渐开倒车,有朝一日,就会退化得像猿猴。

人之所以异于其他动物,是因为他们是“会思考的族类”。除非这种懒得思考的积久之疾,一朝弃除,人类的特质和价值就荡然消失。

另外,我们也必须对现代社会的特质有所警惕,那就是:贫富的差距(也就是经济上质量、等级的差别)日渐拉远到天文数字的同时,头脑的差距(知识上质量、等级的差别),也以进化学的规模,日渐拉远。

在学校学习的基础性知识,当然有其必要,但是,说穿了,那一类的知识,只要翻阅每天的报纸也可以具备在身。比这更重要的,应该是学校不会教的,最基础的逻辑性的知识。

作为一个人,想在这个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生存下去,万不可失去这种逻辑性的能力。

一个人,一旦丧失了这种能力,在任何聚会、任何讨论、议论、论辩的场合,提出任何主张,将缺乏一语万钧的说服力。而目的难遂之时,看你如何卓然有成?

要清楚地说,光是拥有静如死水的知识,并不值得骄傲,遑论拿它傲视众生。

一般认为,有知识的人当然比没有知识的人值得自豪。但是,若只是拥有静如死水的知识,那又跟没有知识的人,有何差别?孟子“梁惠王上篇”说:

“………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曰不可,直不百步而已,是亦走也。”

这种“以五十步笑百步”的现象,很可以拿来形容前面所说的“有知识并不比没知识有何差别”的事实。

所谓知识,只要你有那种求知的意愿,查查字典,看看书,立刻就手到擒来,这种人人做得到的事,有何稀奇?人,足以自豪的应该是“抢先晓得别人不晓得的事”。

这就跟登山家不惜赌注生死,决意攀登人迹不至的山峰那种心理绝似。

登山家只有攀登谁都没攀登过的山,才能获得实质的名誉。

一般人常对爬山者何以不顾生死、艰难,不断向千仞绝壁挑战的事,感到不可思议。如果问他们为什么干出这种看似毫无益处的行为,他们的回答一定是:“因为那里有一座山,所以,非征服它不可。”

同理,科学家也会说:“埋头研究看似一无益处的事,是因为对它感到疑问,所以,非把它究明不可。”

由于有了疑问,所以,向它挑战,真理终被发现。

反过来说,若有某种“假设”,经实验而被证实(即使只是证实了那么一次),那条“假设”就被公认为一种真理。因为,但凭日常生活的经验无法证实的“物理学上的法则”,只要有一次实验宣告成功,就给当做证实了真理的“正当理由”。

所谓真理,由于具有不偏不倚的性质,一次实验若告成功就等于连做几次,结果亦雷同。

要是不出现同一结果,它就不再是真理了。

九、诡谬假骂,论辩忌讳

1.勿以诡辩作雄辩

著名的作家谌容在访问美国时,有一天,到某大学作演讲后,热心的同学纷纷不断提出各种问题,她都热心地给予了非常直率地回答。突然,听众中有人提问:“听说您至今还不是共产党员,请问您对共产党员的感情问题如何?”谌容非常敏捷地回答说:“你的情报很准确,我确实还不是共产党员,但是,我的丈夫是个老共产党,而我同他共同生活了几十年尚无离婚的迹象,可见,我对中国共产党的感情有多么深。”著名作家刘绍棠在作一个报告时,听众里有人递上一张条子,上面写着:“共产党不是伟大、光荣、正确和战无不胜的吗?为什么连现代派和存在主义都要抵制、批判?”刘绍棠看完条子以后,忽然站起来,向大家问道:“你们说,我身体好不好?”他红光满面,大家看了异口同声地回答:“好!”这时,这位作家从容地向大家问道:“那么,你们说,我为什么不吞吃苍蝇呢?”全场报以热烈的鼓掌。上面所提到的两个例子,在爱好辩论和口才的读者中,很少有人不知道吧?但是,读过这两位名人故事的读者,却常常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待这两则辩论,谌容和刘绍棠所运用的恰恰是诡辩,而非雄辩。

谌容一例属于诡辩,这是很容易分析出来的。因为我们都知道,“共产党”与“共产党员”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是集合概念,后者是非集合的单独概念。二者之间具有不同的属性,且保持着整体和部分关系。对她丈夫(共产党员)的感情深,并不等于对共产党的感情深,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不宜等同。也就是说,不管谌容是不是和丈夫离婚,都关系不到她对共产党的感情。谌容利用的就是“共产党员”和“共产党”两个概念表面上看来一致,实际上完全不一样,从而做了“似是而非”的回答,她所做的无非是偷梁换柱的诡辩。

刘绍棠这个例子的诡辩虽然比较隐藏,但也不难分析。我们的伟大领袖毛主席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对外国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不加分析地一概排斥,和前面所说的对外国的东西一概照搬,都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都对我们的事业不利。”(《论十大关系》)现代派和存在主义是现代西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们来说,虽然其中有许多因素应该加以批判,但勿庸置疑,其中也有许多部分是无产阶级文化有益的补充成分。而且,即使是那些需要批判的部分,对我们认识资本主义的当代本质,也是有用处的,也属于我们应当加以批判的吸收和采纳的部分。并且,吸收西方现代派文化和存在主义的精华,其根本的目的都是为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为了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这与一个健康人吞吃苍蝇自找麻烦完全不是一回事,怎么能做类比呢?所以,刘绍棠所作的是“机械类比”式的诡辩,是不正确的。

有专家学者认为:应该将诡辩看作一种论辩和交谈中的常用的方法,对这种现象展开科学的研究,而不能一味地予以贬斥。现在,要提高个人乃至全社会的论辩、交谈水平,必须要从方法论上将诡辩和雄辩作一个科学的界定。如果将二者混为一团,将雄辩当作诡辩,将诡辩当作雄辩,这样都不利于我们论辩水平的提高。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一个流传较广的例子,从而具体地分析将诡辩当作雄辩的错误出在何处。

有一位复员军人婚后上大学了,但是大学一毕业就提出离婚,他的理由是:“她文化水平低,我和她没有共同语言,我难道不需要去寻找真正的爱情?”对于这一要求,许多书的观点都大同小异,对此持以驳斥的态度。这里举出其中一书中的观点加以分析:

有一本书是这样写的:“请你掩卷思考,如果你是法庭调解员,怎样驳这位复员军人呢?”

这本书所附的答案及提示是这样的:①他认为大学毕业,与自己的妻子在文化知识方面有了差距,就没有了共同语言;

②没有共同语言,就意味着失去了爱情,需要去寻找真正的爱情;

③如果再结婚后,他成了研究生呢?是不是再离婚,再去寻找他的真正的爱情呢?

④假如过几年他当了讲师,升了副教授,提升为教授,成为国内外知名的专家……那得再寻找多少回“真正的爱情”,结几次婚呢?将上文的四个要点“分析”作为雄辩的例证,是不正确的,至少也是不成功的。仔细咀嚼,就会发现有如下几点不妥之处:

首先,从上段材料看来,这位复员军人大学一毕业就提出和妻子离婚,其原因可能有如下两种情况:第一,以前夫妻两人感情一直很好,现在地位变了,喜新厌旧,就以没有了共同语言来作理由,抛弃结发妻子;第二,是双方在此之前就没有了共同语言,或者两人之间并不是非常了解,现在夫妻之间的感情距离越来越大,都不愿意共同生活下去。对这两种情况,前一种是属于人的思想素质太差,后者则没话可说。然而这位复员军人提出离婚,究竟是因为前者,还是后者呢?这需要我们做全面的了解才能做出结论。与此同时,还需要看到这样一点,不管他是属于前一种情况,还是属于后面这种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请离婚,都是无可非议的,这都是他行使他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可以说,这是合法的,是依法办事。上述观点的持有者要求法院调解人员在对案情缺乏前因后果的系统了解的情况下,就认定“复员军人不好”,要求“法庭调解员驳他”,这明显地带有主观臆断性,不是科学的论辩方法。

其次,上述论辩中提出:“如果再成为研究生,当了讲师,副教授……”这一推论更是带有明显的主观臆断,强加于人的特点。法庭接受案件,一般情况下,只就案由或者案件“标的”问题进行审理,也就是说,法庭只受理这位复员军人眼下的“离婚”的请求,至于他今后是否因地位变动而变动婚姻,是否将进而游戏人生,没完没了地进行离婚、结婚,这与现在依照法律提出离婚的请求没有丝毫联系。如果法庭仅仅依据“大学生毕业要求离婚”这一现象就认为他“将来地位变动一次,就要离、结婚一次”,无论这种推理还是他的结论,都是虚假的,都不可能成立。假如再一次以这个虚假的结论为前提转而否定这位复员军人的离婚要求,就是更加推论错误了。如果按照这一思维模式进行调解,不仅难以说服对方,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认定这种调解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不难想象,如果现实生活中果真有这么一位复员军人,他断然,是会不服而上诉的。他完全可根据法理来作出这样的上诉,在此不妨模拟其反驳要点如下:

第一,(复员军人)我不否认,生活中的确有因为地位发生了变化就抛弃糟糠之妻的“陈世美”之流。但是,作为法院调解员,你能因为生活中有过这种现象,就认定所有的要求离婚者都属于这种情况而一概否定吗?这是不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呢?

第二,我要求离婚没有犯法。法律没有这样规定:“凡大学毕业者皆不得向其妻提出离婚要求。”认定我要求离婚是错误行为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第三,我至少在可能的范围内有这种预见,不打算考研究生,当教授更与我无缘,所以,你的推论是根本不可能成立的。退一步说,纵使我将来一次次地离婚、结婚,只要不是重婚、骗婚,就没有违法,我有什么罪过呢?你依据我是大学生毕业提出离婚就断定我将来也会一次次地离婚、结婚,已属虚幻之说,进而又根据这一虚幻的结论来否定我一次行使的合法权利,岂不荒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