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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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遗传资源多样性(4)

2006年6月,中国、古巴、印度、巴基斯坦等国提出对TRIPS进行修改的建议,在专利申请中披露生物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原产地、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要求。在2007年6月的TRIPS理事会上,其他一些国家包括委内瑞拉、非洲集团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成员也表示支持此议题,但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

2007年10月23日至24日,TRIPS理事会议题包括:CBD与TRIPS的关系、关于TRIPS/27.3(b)的审议、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对华过渡性审议、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等等。发展中国家重申使遗传资源的来源、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证据等信息披露成为专利申请的实质要件,并认为该披露要件不能仅在国家层面而必须在国际层面有所规定,同时要求尽快进入以文案为基础的谈判。

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仍然继续反对修改TRIPS,认为遗传资源信息披露等问题属于WIPO、CBD、FAO等其他论坛的讨论范围,根据CBD修改TRIPS超越了谈判授权,应通过完善国内立法、分享经验、建立全球数据库检索现有技术、许可和订立合同等方式实现CBD的目标,在专利申请中要求披露信息会增加审查负担和专利制度的不确定性。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将修改TRIPS的争议推向WIPO等其他论坛,避开WTO的争端解决程序等强制约束力制度。欧共体和挪威等少数发达国家仍然坚持过去的观点,支持在专利申请中增加披露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来源的要求,强调披露只为形式要件,不影响专利权的效力。

2008年6月17日至18日在日内瓦召开TRIPS理事会年中例会。本次例会的议程包括CBD与TRIPS关系议题、接纳CBD秘书处成为TRIPS观察员等内容。由于原本与CBD议题同为例会一大重点的地理标志(GI)议题在会上并未直接讨论,而仅在关于是否将该两大议题捆绑并且共同纳入正式谈判的讨论中间接涉及,因此,CBD议题成为此次会议的最主要内容。本次会议的重点是CBD与TRIPS关系议题。由于对于“是否根据CBD修改TRIPS协议、在专利制度中增加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来源等信息的披露要求”这一问题,各方在以往会议上均已充分地表达了自身立场和主张,并且基本没有实质性改变,因此,除了个别成员几乎原封不动地就其在前几次会议以及WIPO-IGC会议上已经反复重申的观点主张进行发言之外,其他成员基本没有作太多重复,而将重点主要放在对CBD与GI议题捆绑的表态上。

在TRIPS当前的例会和特会议题中,GI多边注册体系是拥有明确授权的特会议题,而CBD、GI扩大则是没有明确授权的非正式议题,只能在例会中进行一般性的讨论而非谈判。各方即围绕这一话题纷纷表态。以巴西、印度为首的发展中成员和以挪威、瑞士、欧盟为主的部分发达成员均对捆绑推进持积极赞成态度。我国也对此表示支持。而美国、日本等部分发达成员则对此表示明确质疑和反对,认为CBD议题与GI扩大、GI多边注册体系议题不具有关联性,因而不应捆绑,谈判议题的授权也应维持原状。值得一提的是,少数发展中成员,在坚持既有的“修改TRIPS协定,实现CBD目标”主张的同时,在捆绑推进这一问题上,也持反对态度。“接纳CBD秘书处成为TRIPS观察员”议题在前几次会上已经进行过数次讨论,但由于个别成员的阻拦,未能达成共识。本次会上,虽然得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成员的明确支持,但由于存在不同意见而未能取得结果。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在知识产权框架下探讨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WIPO在1998年起,召集了一系列关于遗传资源保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际研讨会,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在2000年10月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即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及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集中研究相关议题。2003年,大会赋予IGC新的任务,要求该机构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就有关问题开展工作,并加快工作进程的同时,侧重于国际问题。

2004年9月27日至10月5日,WIPO成员国大会在日内瓦举行,会议审议了IGC的工作进展报告(文件WO/GA/31/5),并探讨了专利制度与涉及遗传资源获取以及惠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应对专利的标准进行修改,要求专利申请人声明在其发明中使用的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来源,大会就WIPO如何应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文件WIPO/GA/31/8)。

2004年11月IGC召开了第七次会议。遗传资源的获取条件、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事先知情同意、遗传资源使用后惠益分享等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现有的一些国际条约、地区或国家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已经有一些框架性的规定。主要的国际公约有:《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发达国家极力主张以协议和合同方式解决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由于发达国家极力推动,合同解决方式被列入了WIPO的关注领域。为此,WIPO-IGC着手制定有关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协议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指南。目前该指南草案已经初步拟订并在公开征求意见,并已经在第七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会议对“获取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利益公平分享指南草案”的讨论分歧较大,印度、巴西、非洲集团等强烈反对该文件对解决传统知识的合同模式探讨。由于没有取得共识,主席建议关于是否继续制定9号文件将留待委员会的第八次会议决定。10号文件“遗传资源和专利公开要求: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上的选择方案”有关WIPO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机构的未来合作,鉴于讨论不充分,本次会议作出决定,主席建议由委员会的第八次会议继续讨论。

2005年6月,IGC召开了第八次会议。在会上,欧共体代表向IGC提交了一份文件《专利申请中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起源和来源的披露》。该文件表明:“欧盟及其成员国也认为,披露义务应当是强制性的,这意味着,披露要求应以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普遍的形式加以实施。世界性和强制性的制度为专利的工业和商业开发创造了一个平台,也促进了CBD第15条第(7)款规定对遗传资源使用所得利益进行分享的可能性。”“这一方案的采用应以一种有效和及时的方式进行,并涉及现有的国际专利法律框架。为实现这一具有约束力的披露要求,对专利法条约(PLT)、专利合作条约(PCT),以及依照具体情况诸如EPC的地区性协议,提出修正案都是必要的。披露要求应在尽可能早的阶段适用于所有的国际、地区和国家专利申请。”“对于不正确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的制裁。当专利申请人披露不正确或者不完整的信息被证实,对专利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以专利法领域之外有效的、相对应的和劝诫性的制裁。如果申请人在申请的处理过程中提供增补信息,该增补信息的提供不应影响该申请的进一步处理。基于法律确定性的理由,不正确或不完整信息的提交不应对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或其针对专利侵权者的强制实施性产生任何影响。”

发展中国家认为,在专利申请中公开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来源是实现CBD有关遗传资源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原则的重要环节,是对遗传资源利用的一种有效制约。因此,发达国家在一些问题上强烈反对。其中涉及很多理论和实务问题,争议也很大。就此问题,应CBD缔约方大会的要求,WIPO编写了《关于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有关的公开要求问题的技术研究报告草案》和《对WIPO关于遗传资源来源公开问题的审查报告(初稿)》。在这些文件中,主要是归纳了成员国的意见,罗列了有关事实及不同观点和实践,并没有提出明确主张和意见。

2008年2月25日至29日在日内瓦召开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IGC)第12次会议。84个国家、18个政府间组织和47个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参会。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驻日内瓦代表团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议程包括通过上次会议报告、核准观察员、本土和当地社区参与的志愿基金、民间文艺(简称TCE/EoF)、传统知识(简称TK)、遗传资源(简称GR)以及未来工作等几项。会议主要文件基本是对以往会议文件的复制,只在相关部分增加了成员国提交的评论意见。

由于本次会议是去年WIPO大会对IGC进行新的两年授权之后的第一次会议,故首先进行了主席选举工作。新加坡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特南、摩洛哥奥德西里司长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司吕国良司长分别当选为主席和副主席。

在“通过上次会议报告”、“核准观察员”和“本土和当地社区参与的志愿基金”等非实质性议题讨论结束之后,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三大实质性议题相继进行。

民间文艺议题和传统知识的议题讨论仍停滞不前。由于IGC以往的会议对实质性议题的讨论一直难有进展,秘书处在第十次会议上被迫暂时搁置已经条文化的两份《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文件草案,另外就该两项议题各拟定一份结构完全相同的基础性问题单,供各国提出观点。第十一次会议的讨论即以这两份问题单为基础进行。

本次会议就实质性议题进行讨论之初,主席要求与会者按问题单顺序逐项发言。而各成员国在上次会议前后已经提交过答复并在会上进行了相关发言。因此,本次会上,发言者基本是在原封不动地重申既有立场和观点,进度非常缓慢。发现这一问题之后,主席为了加快进程,开始要求合并问题进行综合性发言。包括民间文艺议题和随后进行的传统知识议题的讨论进程都得到明显加快,但仍没有实质性的深入和推进。

遗传资源议题同样没有就实质内容深入讨论,而是主要围绕三项议题的均衡讨论进行。

当前,包括WIPO、WTO-TRIPS、生物多样性公约、粮农组织等多个国际组织或论坛都在就GR议题进行讨论。该议题原本并不是WIPO-IGC的优先议题,但部分国家出于种种原因纷纷强调,IGC的三项实质性议题应当均衡讨论。代表欧盟发言的斯洛文尼亚甚至明确要求,下次会议应对议程的顺序等方面作大幅调整,优先讨论遗传资源议题,遭到了以巴西为代表的另一些成员的反对。

最后,会议的主要焦点集中在未来工作议题上。在这一过程中,各区域小组纷纷召集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协商,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后,通过非正式磋商的方式,对作为讨论基础的文字材料进行了字斟句酌、寸步不让地反复磋商和妥协,终于在29日会议结束时,勉强就委员会未来工作的大体框架达成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就TCE/EoF和TK议题,秘书处在既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国际层面当前存在的保护机制及缺漏进行归纳并考虑相关解决办法,于2008年5月31日前形成文件草稿后,交由成员国评价,并于6月30日前汇总意见,于8月15日前对该文件进行更新公布,作为下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就遗传资源议题,则继续收集各国对原有相关文件的评论意见。下次会议还将讨论建立会间机制以加快工作进度,并继续就三项实质性议题展开均衡的讨论。

结合本次会议以及以往情况来看,相关议题的讨论在短期内难以取得突破。但正因如此,加强研究IGC各项议题所涉及的基础性问题、推动讨论取得进展也显得更为迫切。在这种情况下,开展自主的研究乃至实践,远比仅仅消极关注国际动态更有意义。结合国际讨论已经形成的成果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在国家层面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中相关条款的研究和制定,对于改善现状都将具有更为积极和现实的意义。

三、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是各成员国间讨论粮食和农业问题的国际组织。1945年10月16日粮农组织在加拿大魁北克正式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粮农组织的宗旨是:提高各成员国人民的营养和生活水平;实现农、林、渔业一切粮食和农业产品生产和分配效率的改进;改善农村人口的生活状况从而为发展世界经济作出贡献。截至2007年11月17日,粮农组织有191个成员国,和一个成员组织(欧洲共同体)、一个准成员(法罗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