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22094200000017

第17章 遗传资源多样性(2)

此外,还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取得及惠益分享的关系。《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6条第3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期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向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特别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利用这些遗传资源的技术和转让此种技术,其中包括受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并在第5款规定:“缔约国认识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而应在这方面遵照国家立法和国际法进行合作,以确保此种权利有助于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

因此,公约的缔约国有权审查各自在遗传资源取得方面的立法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特别对于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可根据公约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国内法,或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以实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本国的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

二、《波恩准则》

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共享(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简称ABS)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在公约的实施过程中,缔约国大会、秘书处都致力于促进三个目标的平衡发展,努力寻找途径使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利用能够产生真正的惠益。由于缺少法律和具体的配套措施,加上物质条件和管理上的欠缺,三大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

面对基因资源遭受掠夺,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保护基因资源的重要性。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坚持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并将资源主权概念写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取得基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国家法律行使。”《公约》第16条第3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期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向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利用这些遗传资源的技术和转让此种技术,其中包括受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提供基因资源的国家有必要审查是否具备有关遗传资源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根据《公约》规定和具体国情,尽快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法律,作为处理国家之间遗传资源获取事务的准则,以保护本国的遗传资源,并获取发达国家开发利用此遗传资源的技术。

为履行《公约》第8条、第10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19条等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的规定,公约秘书处主持召开了三次政府间会议,商讨和谈判一项旨在制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准则的计划,并且于2001年10月22—26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会议”上达成《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简称《波恩准则》,全名是Bonn Guidelines on Access to Genetics Resources and Fair and Equitable Sharing of the Benefits Arising our of their Utilization)。该准则于2002年4月7—9日提交给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批准。

《波恩准则》是为促使便利遗传资源获取、公平合理分享惠益的原则成为现实,并设计了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商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协议的参考条款,无论在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还是自然人之间都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波恩准则》具有公开、透明、弹性、可操作、相互补充、与其他条约相协调等特性。《波恩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波恩准则》的目标是:提供缔约方和利益有关者一个透明的框架来促进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分享惠益;特别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以确保有效谈判和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安排;加强资料交换所机制;帮助各缔约国建立保护土著社区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机制及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波恩准则》明确了相关利益者、遗传资源提供方与使用方的关系及权利与义务;要求缔约方应指定一个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的国家联络点和国家主管部门,根据本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批准获取遗传资源;规定遗传资源的使用者和提供者在执行共同商定条件时应负的责任。

《波恩准则》提出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步骤,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共同商定条件”。事先知情同意程序要求获取遗传资源需要取得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主要内容包括:给予知情同意的主管部门、时间规定、用途说明、取得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与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机制等等。共同商定条件是遗传资源提供方和获取方双方达成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遗传资源的类型、数量、活动的地理区域,对材料用途的可能限制,原产国的主权,能力建设要求,向第三方转让的规定,尊重土著社区的权利,保密资料的处理,如何分享惠益,包括惠益类型、惠益时间性、惠益的分配和惠益分享机制等。

《波恩准则》第V部分规定,根据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条款,国家应监督:遗传资源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研究与开发的进展;与所提供材料有关的知识产权申请;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特别是土著居民与地方社区应该在遗传资源与惠益分享协议的不同履行阶段,协助国家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

《波恩准则》是自愿性的国际规则,不具有强制性。虽然其致力于使惠益分享变为现实,但要实现其目标,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上,各个国家要制定法律和相关措施都存在相当的难度。首先,一般情况下,遗传资源并不属于某一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通常属于某一社区或多个社区的共同资源,这些社区不在同一地区或同一个国家。即便可以追溯到某一特定生境的遗传资源,对于大多数融合各种因素的遗传资源来讲,惠益分享也是很难做到的;其次,惠益分享不应影响遗传资源的合理使用,特别是科学研究中使用遗传资源。现在已有一些国家采取收紧获取的政策已经限制了生物学家对遗传资源的研究。再次,各国国情差异较大,立法技术、执法水平相距甚远,加上经济、文化和体制的不同,都会影响到惠益分享的实现。

为此,《波恩准则》提供遗传资源商业化产生的货币利益与非货币利益分配的范文,以供各国在遗传资源转让过程中选择适用。

三、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谈判的国际背景

2002年4月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COP-6)通过了《波恩准则》。2002年8月在南非召开“可持续发展问题全球高峰会议”,号召在《公约》的框架内,制定一项促进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产生惠益的国际制度而进行的谈判。2003年12月1日特设工作组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第二次会议,就有关ABS的未来国际制度的进程、性质、范围、要素和形式等议题进行了讨论,并以工作组名义向《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工作组制定了国际制度谈判的工作大纲,提交给2004年2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召开的第七次缔约方会议。吉隆坡第七次缔约方会议公告了有关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ABS)问题的第19号决定。主要包括:关于执行《波恩准则》、补充《波恩准则》、支持履行公约有关ABS条款的其他措施;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获取遗传资源时能够满足“事先知情同意”和遵守“共同商定的条件”的情况采取各种支持措施,包括审议这些措施的可行性、实用性和费用;ABS问题的能力建设;就ABS国际制度问题进行谈判。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COP-8)在2006年3月20日至31日在巴西Curitiba召开。主要内容为:特设工作组需要继续进行ABS国际制度的起草和谈判工作,并要求最快在第十次缔约方会议(2010年)之前完成。并决定建立一个技术专家组,在没有预先设计结果的情况下,探讨一项国际认可的遗传资源原产/来源/法律出处证书的形式、目的、功能的可选择方案,并分析其证书的实用性、可行性、成本与效益,以实现《公约》第15条和第8条的目标。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九次缔约方会议(COP-9)于2008年5月19日至30日在德国波恩举行,就2010年之前完成国际制度下一步谈判设定的路线图达成共识,称为“波恩路线图”。会议主席德国环境部长Sigmar Gabriel着重强调要对ABS国际制度的谈判进程做出明确的指示,以尽快完成ABS国际制度的制定工作。他明确指出ABS国际制度具有政治意味,承诺尽他最大努力使这项议题取得进展,要求明确波恩会议的使命,因为国际制度“必须在2010年通过”。谈判的背后是发展中国家希望在不同程度上对抗发达国家,以解决“生物剽窃”问题。因此,会议主席指出:“当发达国家从热带雨林获得遗传资源,并从这些资源中制备产品,但没有返还1分钱。发展中国家将之形容为生物海盗,的确恰如其分。”“我们必须实现公平的惠益分享。原产国拥有我们星球大量的生物多样性……希望能有所补偿……在我看来,经济补偿不是主要的方面,这是原则性的问题。工业化的世界必须认识到生物资源的成果必须与那些为人类将生物多样性保存至今的人们一起分享。”会议决定成立一个ABS问题非正式磋商小组(ICG)来起草有关ABS问题决议草案,包括为ABS特设工作组未来两年的工作进程制度路线图。以达到在2010年第10次缔约方大会前完成ABS国际制度谈判工作的目标。

各利益相关方关于ABS的问题,对最终要达成的国际制度存在明显分歧,成立了非正式磋商小组进行协商。生物多样性大国希望在ICG不仅仅只是讨论进程和制定路线图,还争取讨论和推动实质性问题的谈判;欧盟、加拿大、新西兰和日本等国只是希望讨论进程,不愿涉及ABS国际制度中的实质性问题,在所有有关进程的安排上不能对实质性问题谈判的结果有任何的预测和预判,认为这应在今后两年安排的ABS特设工作组中去谈判。经过磋商,达成一致的ABS谈判路线图的内容是:

(1)以日内瓦案文为基础,继续谈判ABS国际制度,在2010年第十次缔约方大会前完成工作,并向COP-10报告结果。

(2)在2010年第十次缔约方大会前举行三次ABS工作组会议。

(3)成立三个技术专家组,召开三次专家组会议。

(4)对上述技术专家组的工作大纲初步达成一致。

在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上,缔约方大会重申了对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工作组在缔约方大会第十届会议之前尽早完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的拟订和谈判的指示。缔约方大会还决定工作组第八次会议谈判关于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工作文案,设立三个不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组,以便为谈判进程提供信息,其中的两个专家组专门处理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方面的问题: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问题专家组2009年6月在印度海德拉巴举行了会议,关于履约问题的专家组2009年1月在东京举行了会议。

缔约方大会还在第IX/12号决定第20段中要求继续与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工作组合作,并帮助工作组执行任务,为此就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问题和履约问题技术专家组的成果提供详细和有所侧重的观点,供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工作组在工作中参考。

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工作组第七次会议2009年4月2日至9日在巴黎举行。会议专门讨论了关于目标、履约、公平和公正的惠益分享以及遗传资源的获取的工作案文的谈判。

鉴于上述,邀请公约第8条(j)款相关条款问题工作组向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特设工作组提供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与相关传统知识和公平的惠益分享有关的意见,包括关于传统知识和履约两个专家组的成果的详细和有所侧重的意见。在致力于完成任务时,工作组还不妨考虑若干与土著和地方社区以及遗传资源的获取及惠益分享有关的举措。

2009年11月2日至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特设工作组举行第六次会议,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条款进行了讨论,关于ABS问题国际制度谈判取得了一些进展。

在ABS问题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建立国际体制问题上存在着重大的分歧。由于缺少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遗传资源,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无偿或廉价获取遗传资源,并独自享有由此带来的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建立国际机制,能够实现惠益分享,但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手段拖延谈判。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还有复杂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谈判达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发达国家的立场正好相反,谈判的进展十分艰难。

四、《名古屋ABS议定书》(Nagoya ABS Protoc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