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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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原苏联东欧国家行政改革(7)

第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不明确。原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境内中央和地方关系非常紧张,甚至威胁到联邦的存在。地方分立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充斥着俄罗斯全境。一时间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成为俄罗斯政要面临的难题。在剧变以后,俄罗斯境内各个联邦主体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都强烈要求扩充自己的权力,为此不惜和中央政府直接发生对抗性行为。1990年后由于国家管理极端混乱,俄罗斯联邦内部民族自制实体纷纷自行升格为共和国。鉴于自治共和国的建立已经成为事实,原苏联最高苏维埃不得不于1991年6月29日承认了这一现实。俄罗斯现在的21个共和国(车臣一印古什共和国在1992年一分为二)都是在当时建立起来的。俄罗斯联邦成立以后,因为共和国和自治区、自治州等其他形式的联邦主体在法律地位和拥有的权限上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许多自治区和自治州都对中央政府不满,“在1993年俄联邦制宪会议上,地方实力派公开要求将边疆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自制专区升格为国家实体,让它们享有与共和国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这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更趋复杂。

已经获得共和国地位的联邦主体并不满足于现状,最为突出的是鞑靼斯坦共和国和车臣共和国。鞑靼斯坦于1992年3月经全民公决取得了独立国家的地位。之后,它拒绝参加1992年7月的俄联邦条约和关于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的全民公决。后来中央政府与它经过多次谈判,于1994年2月15日签署了《关于划分权限和互派全权代表的条约》。这个条约完全是双方妥协的结果,中央政府给了鞑靼斯坦一系列主权,鞑靼斯坦则放弃了得到独立地位的要求。车臣共和国与中央政府的对抗更为激烈,甚至发展到武力冲突的地步。最后也是通过谈判协商签署了协议,中央政府又给了车臣共和国一些权利。这样的解决办法虽然在一段时间内平息了战乱局面,但从长远角度来看,会促使其他联邦主体采用类似方式获得权禾iJo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在与议会斗争获胜后,又经过几年的政治实践,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正向稳定方向发展。叶利钦总统于1996年1月23日在议会上院说:“我们削弱了分离主义情绪,巩固了俄罗斯的完整”,“俄罗斯解体的威胁已经过去”。但是,与其他东欧国家相比,其不明朗的中央地方关系仍然困扰着俄罗斯地方政府的发展。

(二)波兰模式波兰在1975年以前,地方政府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乡三级。在省、县两级政府设置大量与中央各部相对应的部门,造成这两级政府部门林立,机构臃肿。1975年,波兰对这种地方政府体制进行了改革,撤消了县的建制,把地方行政机构简化为省和乡两级,在原来17个省的基础上创建了49个省。这次改革赋予了地方政府较大的权力。1983年7月20日波兰颁布了《人民会议和地方自治制度法》,但在地方政府组织方面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1989年内阁办公室对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效率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内部机构膨胀,副职设置过多。根据这个报告,省政府内局的数目由251个减少到201个。但这不能减少省政府的结构层次,也不能大批地减少公务员(仅减少7207),并且这些变化没有一个系统的模式。1990年3月8日通过的一项宪法修正案规定:“波兰共和国保证地方政府拥有一部分管理能力,保证其他形式的自治政府有自由活动的能力。”当天,议会下院通过了一项关于地方自治政府的草案,规定“共同体的居民根据法律授权可以组建自治性的联邦”。3月16日上院通过了这个草案。这些法律文件没有改变1975年确定的行政区划,地方仍有两个行政层级,包括49个省和更低层次的2121个农村共同体和819个市镇,其中有572个城镇联合体,首都华沙分为7个区。

这次改革总共产生了2375个地方自治单位。1990年波兰还通过立法建立了一个新的低层国家行政组织——区,它是地方上国家行政组织的代表。

作为波兰地方政府机构的地方议会,其议员每四年选举一次,议员人数根据各地方的人口而定。议会的执行机构为执行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和议会选举产生的不超过五人的成员组成。市长由议会选举产生,在执行委员会中,他是唯一的可以不具备议员身份的人。他负责组织执行委员会的日常行政工作,负责召集议会会议。执行委员会负责准备议会会议日程安排,执行议会决定,进行预算控制,雇佣议会工作人员等职责。

波兰地方政府改革虽然表面上较激进,但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的权力实际上并没有像法律文件中表达的那样多。归结起来,其地方政府体制改革有下面几个特点。

第一,地方政府层级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这次地方政府体制改革没有改变以往的行政层级,国家在地方上的行政管理组织仍然是省和乡两级。省并不是一级正式的地方政府机构,但它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起着重要作用。

省立法会议(voivodship assembly)包括来自省内各地方当局的代表,其主要职责为监督地方政府的行政活动;宣传地方政府行政活动经验;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纠纷;监督省内国家行政组织的职责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和地方决定授予的其他权力。另外,波兰中央政府在地方上设置区这一级国家行政组织,这在一些支持地方自治的人看来是中央集权的一个象征,是对地方自治能力的不信任。区的设置必然会减少本来应该由地方自治政府承担的一些职能。

第二,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不佳,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强。波兰1990年法律规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有四种:地方税收、国家税收所占份额、地方政府替中央政府执行职能而获取的财政经费、中央政府为平衡不同地方的发展给予的特别拨款。但是因为1991年12月3旧的税制改革,地方政府所拥有的大部分税收权力被取消,目前地方政府只有两种税收来源,一是国家对法律实体税收的5%,一是国家个人收入税的15%。波兰地方政府的财政消费水平比较低,1994年前每年的消费仅占公共支出的15%,自1994年起,因为自治社区承担起小学教育的职责,所以其财政消费水平才上升为接近公共财政支出的30%。

在财政政策的制定上,中央政府的决定权很大。中央政府对地方税收有着严格的规定,地方政府从地方税收上得到的资金很少。这样的财政现实抑制了地方自治政府的发展,它的财政来源由中央控制必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自治程度。

第三,地方政府承担的职能变化不大。对于国家各级政府机构的管辖权限,法律规定的不是很清楚,比如《地方政府法》规定“除了一些个别法律规定的特别事务之外,地方议会的管辖权可以扩充到自治村所涉及的所有事务。”而关于省的法律又规定“所有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活动都被认为是省的职责。”《权限法案》列出的540条职责中,有45%是地方政府自己具备的职责,17%是中央授予给地方政府行使的职责,35%的职责授予给区行使,3%的职责归省行使。对于中央授予给地方的职责,中央政府有权进行监督,并为这些职责的行使提供财政支持。实际上波兰地方政府所承担的职能同以前相比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职能仍然为维护公路、桥梁和交通;规划地方发展;承办公共事业;收集处理废物;提供社区服务;管理市区住房、教育与艺术、公园、市场、公墓及其他建筑物;特定的医疗服务;执行地方法律和命令;设置防火站等。另外,地方政府还得到了省和国家的一些赋权,如负责土地登记、国防和照顾儿童等。地方政府也把财产登记、环境保护、建筑检察、汽车登记和执照授予权上交给国家行政组织。

(三)匈牙利模式匈牙利

在60年代末就曾经对地方进行过分权的实践,许多责任和职能都被下放。80年代匈牙利许多学者就开始学习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分权体制,在剧变前两年就讨论准备对地方政府体制进行改革。匈牙利通过1989年宪法修正案、1990年的《地方政府法》以及一系列其他立法,使地方政府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1991年初确定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框架,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匈牙利地方政府体制的改革无论从速度上还是从程度上都是其他东欧国家所不及的。

新的地方政府体制与社会主义时期的地方政府体制相比有以下几点不同:1)地方自治政府与国家行政组织分离,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并共享财产所有权;2)乡镇不论大小都有权保持地方自治政府单位的资格,并可按自愿而非命令的方式与相邻乡镇合作;3)地方政府在多党制下自由竞选;4)行政层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复存在,只是在法律界限内有监督权;5)地方政府按正式的法律规定而不是谈判方式征集地方税收、获得国家收入分配以及拨款。匈牙利的地方政府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学习了法国的地方政府体制,比如它也同法国一样在地方上设置了“共和国专员”,比较小的自治实体也结合成为市镇结合体,这与法国有很大的相似性。

目前,匈牙利设有8个地区20个县(包括布达佩斯)。

布达佩斯有22个区,地方上有3070个乡镇。地区是地方上的国家行政组织,监督地方政府的活动,并考察其活动的合法性。县是地方政府机构,其议会由乡镇议会产生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由于乡镇的规模和能力有限,县的职责就是承担那些乡镇不能承担的比较重大的事务。但是县议会没有权力对乡镇监督,中央政府给予乡镇的补助金也不通过县级政府。超过5000人口的乡镇可以获得和县一样的权利。乡镇议会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不足1万人口的乡镇,其市长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超过1万人口的乡镇,其市长由议会选举产生。国家在县级设置了一些行政机构,它们的活动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

与其他东欧国家相比,匈牙利地方政府体制改革的特点为:第一,匈牙利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变化较大。这主要表现为“共和国专员”的设置。“共和国专员”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在地区设置的行政机构,他们的主要任务是监控地方政府的决策及活动的合法性。这种控制不是行政层级控制,它是一种外部控制并且限定在法律范围内。专员们既无权撤消或更改地方政府决定也无权暂停这些决定的实施。他们的权力只是当他们认为地方政府违反法律规定时对地方政府提出建议,假如地方政府拒绝依照专员的建议行事,专员唯一可采取的行动就是求助于法院,将地方政府交给法院处理。县政府和乡镇政府都处于“共和国专员”的监督之下。因为在匈牙利存在数目众多的较小的自治实体,为了保证他们能够完成自治实体所应承担的职责,国家鼓励它们组成“市镇联合体”或“乡镇组合”。“市镇联合体”就是由多个较小的乡镇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合作行政机构,共同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乡镇组合”就是较小的自治乡村和附近的城市联合以解决自治乡村不能解决的问题。

通过下面两幅图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匈牙利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发生的变化。

第二,匈牙利地方政府获得的实际权力较多。《地方政府法》对地方政府所承担的职责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承担的基本责任为:1)地方发展,安顿难民,保护建筑物及自然环境,管理住房及水资源,雨水疏导及污水排除,维护公墓,维护地方公路和空地,承担公共交通、垃圾收集与住地清洁的职责;2)承担地方防火任务及保证公共安全;3)供给地方能源,解决就业问题;4)管理幼儿园,小学教育,医疗保护和社会服务;5)支持文化、科学与艺术活动及运动会;6)确保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7)为地方居民健康的生活方式的实现而创造条件。除此之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国家委托给地方政府实施的职能,它们是:1)供应饮用水;2)小学教育(实际上县政府和一些城镇也承担着中学教育和职业教育);3)基本的保健和社会服务;4)维护地方公路和公共照明;5)维护公墓;6)保证少数民族的权利。在匈牙利,这些职责并不仅仅是写在法律条文中,更重要的是在实际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这些职责确实落实到地方政府的头上,不像有些东欧国家虽然法律条文规定地方政府享有广泛权利,但真正落实的却没有几件。还有一点就是地方政府只有具备了稳定的经费来源才能保证有效地完成这些职能,而在匈牙利,这个问题也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

第三,地方政府有稳定的财政来源。比起其他东欧国家地方政府来,匈牙利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更有保证。地方政府有确实的课税权,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税收的份额。在1991年地方政府收入中,来自地方政府税收的财政收入占全部收入的19.4%,从国家税收份额中获得的收入占11.3%。另外,地方政府还可以得到国家给予的各种拨款,这占总收入的45.7%。地方还有其他的收入来源方式,比如借款、获得社会安全基金、从个人和企业中获取预付款项等。匈牙利地方政府获取的财政支持所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是较高的,1991年匈牙利国内生产总值的15.1%用于地方政府,而荷兰仅为1.1%,意大利为1.8%,只是在丹麦为13.9%。从这组数字就可以看出匈牙利地方政府在国家经济中所占的位置。

行政组织内部改革存在的问题

原苏联东欧国家因为剧变而导致的社会、政治、经济转轨呼唤行政组织内部的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引导社会发展,规范市场经济。行政组织内部改革的成败会对这些国家的转轨起到促进或障碍的作用。因此各国在改革本国行政组织内部机构和组织原则时,大量地参考了西方国家的组织模式,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强调中央向地方分权,让地方在行政管理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各国都通过立法确立了地方自治政府体制。原苏联东欧国家的行政组织内部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同时这些国家在这方面的改革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