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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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批捕案件只宜作有限的公开

近年来,随着检务公开的逐步深入,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公开的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保证了办案的公平公正,提高了执法的公信力,特别是对于不捕、不诉的案件,开展了说理答疑,不捕、不诉案件公开听证等。笔者认为对处于起诉阶段的不起诉案件,采取以上等措施,无可厚非,但是对于不批准逮捕案件如果这样做是不合适的,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不利于打击犯罪。首先,要搞清批捕和起诉的本质不同在于,一是批捕是程序问题,是一个保证诉讼的强制措施而已,而起诉则是一个实体问题;二是不批准逮捕不标志案件的结束,可以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继续进行诉讼,但检察机关一旦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则标志着这个案件从实体上的终结,一般不再继续诉讼;三是二者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批捕处于案件的侦察阶段,起诉则处于案件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四是,不论是处于案件侦查阶段的批准逮捕,还是处于案件公诉和审判阶段的决定逮捕,都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诉讼,此外还突出了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侦查监督的职能,起诉与不起诉都主要是突出对案件的实际处理;其次,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是高度保密的,刑事案件的办理是国家机密事情,一般不宜向外人公开,这样才便于侦查机关的进一步侦查案件,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真相,有力的打击刑事犯罪。试想如果把批准逮捕的理由通过公开听证或其他形式向外公开,这不就会泄露案件的秘密吗?而在公诉阶段,侦查活动已基本结束,犯罪证据已基本固定,这时的适度公开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说,批捕案件只宜做适度的公开,要把握好度,否则会适得其反!

于201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