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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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谁应当为“小悦悦”之死负责?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小悦悦事件,引进了社会媒体和广泛关注,进一步引发了全社会对这一事件的热议,各种观点和说法纷纷而起,而大家议论最多的是车祸发生后,路过的十八个人没有救助上面,责骂这些过路人,还有不把见死不救,这一道德问题建议立法,设立“见死不救罪”等。我在看了这个事件后,在气愤之下,还在理性地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谁应当为“小悦悦”之死负责?我以为,这一事件的发生,仅仅批判和谴责这几个过路的人见死不救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深刻反思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从而得出到底谁应当为“小悦悦”之死负责?我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分析这一事件的责任:

首先,应当为“小悦悦”之死负责的人是,小悦悦的父母,他们是小悦悦的法定监护人,由于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让小悦悦跑到马路上,而发生车祸。

其次,应当为“小悦悦”之死负责的人是,肇事的司机,如果司机谨慎驾驶,就没有事故的发生,也就没有后来的事情,再退一步讲,如果第一辆车的司机出事后,能及时救助,也不会有后来的严重后果;再退一步讲,如果第二个司机能及时发现并给予救助,如果再压前,还是再压后及时救助,后果也许不会是这样的!两个司机有及时救助小悦悦的法定责任,也就是由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定责任,他们不尽到责任,是最应当从法律层次,道德层次受到严惩的!

再次,应当为“小悦悦”这死负责的人是,出事后,那些路过的十八个人当中的,看到小悦悦出事而没有救助的人,原则上我同意大家对这些路人的总体评价。但是对于那些的确没有看到出事后的小悦悦的人,不能责怪他们,人家没知道,怎么去怪别人,人家又不是神仙,对于那些见死不救的路人,应当给予道德的惩罚,但是我们批判和谴责的同时,我们为什么不深层次的思考这此问题吗?他们为什么见死不救,他们不知道这样做是不道德的吗?他们肯定知道,一个人不救可能是这个人的问题,十八个人都见死不救,还仅仅归罪于这些人的道德问题,可能会有点问题的,见死不救行为后面还有什么因素促使这些人“该出手是没有出手呢?”

我认为从社会的角度分析还有如下的原因,也就是他们也间接的要为“小悦悦”这死负责!

一是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还没有建立起来,见义勇为还没有成为公民的信仰!也就是大家都知道见义勇为的事情应当去做,但是,遇到自己面前,就不一定去做了,也就是小悦悦事件那么多的人批判和谴责冷漠路人的同时,你能肯定那些义愤填膺,慷慨激昂的人遇到时都会伸出温暖之手!我看不一定,因此,不仅仅要让每个公民知道见义勇为是应当做的,还要通过共同价值观的建设,让大家都知道见义勇为是每个公民必须做的,不光是别人要做的,关键是自己必须得做的事情!这样才能“该出手时就有人出手”!

二是国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整套鼓励见义勇为的制度,公民见义勇为还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应当继续建立和深化提倡和引导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有效制度。虽然,我们在鼓励风义勇为行为上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效果并不如人意,引导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是国家还没有完全建立一整套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制度,见义勇为者往往还要承担见义勇为带来的好多风险。让救人者的风险分摊到全社会,由社会力量(包括国家力量)来买单可能是唯一而有效的途径。立法者可以参照现有法律中的紧急避险思路,尽量降低救人者的责任风险,而设立有效救济途径,在责任区分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对被救者进行救济,是对救助双方的双重保护,将会有效激励救人行为的广泛出现。没有人会在自身利益无忧的情况下放弃行善。

四是法院的司法判决出现对见义勇为不利的情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还作出一些不利于见义勇为的判决。“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尽管法院并无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人,但是仍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

五是因见义勇为而被反告加害的事情,屡见不鲜,使得见义勇为者往往遇到情况时,陷入两难的境地,特别是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好多人会由此放弃见义勇为的行动!

以上可以看出“谁应当为‘小悦悦’之死负责?”也许我们会有一个新的认识!

于201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