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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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检察机关的服务对象是谁?让人纠结!

曾几何时,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结果是绝大多数地方的绝大多数的法检两院排名最后,连续几年如此,最后有关方面决定,法检两院只做为征求意见单位,不再参与行风评议的工作!

今年,这个故事又一次重现,我区有一个市,为了检验严格执法的效果,又将法检两院和行政执法单位放在一起,委托市统计局做为第三进行了一次“满意度”的调查,其中百分之二十的票,发给了“服务对象”,调查的结果可想而知,全市的县一级法检两院全是排名在后!

我们且不说这个结果如何,让我一直很纠结是的,检察机关的服务对象到底是谁?我们知道服务窗口单位的服务对象是办事的人,如税务机关的是纳税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是工商户,行政执法机关的是行政相对人等,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服务对象大都有,好确定,很明确,但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样的司法机关的服务对象是谁?不要说一般人不好确定,就连我这个检察机关的老兵也不好确定,既然是不好确定,那我们怎么改进工作,让这些人满意呢?这此人不满意我们的调查测评结果肯定是满意度不会高的。因此,明确检察机关的服务对象是谁就很有意义,我曾经问过相关的工作人员,也没有给我答复,或者说答复不能让人信服。

检察机关的服务对象到底是谁?我们做一简单的分析,既然是对象,肯定是与我们检察工作有关的检察机关以外的人,与检察工作的职责行使有关的人:一是职务犯罪侦查中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二是批捕工作中的犯罪嫌疑人;三是公诉工作中的被告;四是刑事被害人;五是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六是相关证人;七是控告和举报人;八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九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等。人民检察院要履行职责当中,最有可能打交道的无外乎这些人,我想做执法对象来说,不会把证人和公安法院的工作人员做为服务对象的,那就只有前六类,一般来说把刑事被害人列为服务对象的可能性也不太大,因为他只是部分案件的刑事诉讼参与人,这样就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加上申诉人了,如果把申诉人和控告举报人列为服务对象如果还勉强的话,那么把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做为服务对象的话,怎么都感觉都有问题!做为服务对象,接受服务是一项权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和起诉是权利吗?做为权利的属性是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的,这两类人可以放弃不让检察机关调查和起诉吗?从这个角度来说,显然是很荒唐的!

如果把这两类人列为服务对象的话,让这两类有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满意的话,可能性大吗?退一步说,如果这些人都表示满意了,就能说明检察机关的工作干好了吗!不是的,因为检察机关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是“公正执法”,并不是让一个特定的群体满意!司法机关是维护的国家利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出现找不到服务对象的原因不在于我们愚笨,而在于相关机关混淆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能和属性,用检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法来检验司法机关的工作,从根本上来说,是没有正确认识和掌握司法工作的规律,按司法工作的规律办事,没有找出评价司法机关工作效果的办法。希望各级组织和领导,注重对司法工作规律的研究和把握,按照司法工作的规律办事,充分尊重和发挥法检两院在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通过公平正义的执法,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于20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