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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医院擅自扩大手术实施范围,患者可主张侵权也可主张违约

案例重现

2006年1月5日某市造纸厂工人李某因其左腿大隐静脉曲张到该市中医院接受治疗,医院为其实施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手术,对正常的股静脉实施了环包手术。手术后不但没有采取预防血栓的措施,反而连续两天静脉大量滴注止血药物。李某刀口未拆线时出现左小腿肿痛,对此医生也未作任何处理,半年后李某侧支循环不但没有建立,而且左下肢两条大静脉一条术中结扎,一条环包术后栓塞,左腿血液回流受阻,小腿皮肤变得黑紫,溃烂不止。

2007年12月3日,李某以医院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李某举证其复印的病历上记载,术前医院给自己大腿做静脉回流试验,结果呈阴性,说明李某股静脉通畅,静脉瓣功能正常。据《实用外科学》记载:环包手术效果评价等多方面都需要作出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目前尚处于不成熟阶段,不宜普遍推广。医护人员扩大手术范围,违反操作规程,违反了原告授权的诊疗范围,属于违约行为。被告抗辩本案应属于医疗侵权案件,而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最终并未支持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计人民币12592.60元。

法律分析

通过案情可知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医院擅自扩大环包手术实施范围造成患者病情加重的结果,患者究竟应当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两者的区别何在?

首先,通常来说追究医疗单位侵权责任的条件要求相对于违约责任来说更加苛刻。如果采用违约责任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则只要证明医疗单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且不具有免责事由,就可以使医疗单位承担责任了,而对于医疗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司法实践中往往做出较为严格的限定。一般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医疗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医疗行为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过失;(3)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由于过失而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损害;(4)患者所受的损害事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相对于医疗单位患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患者在医疗事故中进行举证时往往有很大难度。鉴于此,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便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原则,这一人性化的规定大大提高了患者因医疗侵权损害求偿的成功率,对广大患者来说无疑是个福音。

其次,在诉讼时效的限定上,侵权之诉也往往严于违约之诉。因过失医疗行为损害患者利益的医疗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而因过失医疗行为而引起的追究医疗机构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

再次,在获得相应的赔偿方面,追究医疗单位侵权责任获得的赔偿往往高于违约责任获得的赔偿。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赔偿只限于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对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同样受有损失的广大患者来讲是极为不利的。而侵权责任的赔偿则不仅包括物质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这就使得患者可以获得更大范围的救济。

由此可见,究竟是选择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实际上是患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利弊权衡和较量的过程。在相应的证据和资料相对充分,而且又不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范围时,提起侵权之诉当然是更优的选择,患者可以从中获得更高数额的赔偿,特别是在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但是当患者的证据资料相对不足,特别是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违约之诉便由次优变成了最优。也就是说,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之间没有优劣之分,只有适用情形和条件的不同。

在本案中,医院擅自扩大环包手术的实施范围。给患者李某造成了病情加重的不良后果,既违反了医患双方最初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构成违约,又对李某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了威胁和侵犯,构成侵权,因而造成了违约和侵权的竞合。李某可以选择违约和侵权中的任何一种形式进行维权,并不像医院方所称的那样只构成侵权。但是在本案中,李某自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即2006年1月5日,到提起医疗侵权诉讼之日,即2007年12月3日,已经超过了侵权之诉所要求的一年的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只能提起违约之诉。事实上,李某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以违约为由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当然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