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公务员法立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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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公务员分类制度研究(下)——职与职级设置(6)

(1)1级职位属于一线职位,工作内容简单易操作,该职位需要严格监督、检查、指导和示范,或需要对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明确而具体的指导和规定,只须行为人具有基本工作能力即可完成。

(2)2级职位:

属于一线职位,工作内容复杂程度较低,工作时需要接受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指导或需要对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原则性的指示和规定;

工作内容复杂程度较低,在对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的情况下,工作时需接受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行为人须具备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一定的培训。

(3)3级职位:

属于一线职位,工作内容复杂程度为中等,在现有的指示、工作程序和方法的情况下,需要对行为人进行不时的监督、检查、建议或指导。该级别职位的行为人须达到公务员委员会“CSC”认可的聘用资格水平;或

工作内容复杂程度为中等,行为人在工作时需要受到不时的监督、检查、建议或指导,或根据现有的指示、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工作。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中等复杂程度的工作技能培训。

(4)4级职位:

属于一线职位,工作内容比较复杂,在必要时应接受监督、检查或建议,担任该级别职位的公务员应达到公务员委员会“CSC”认可的聘用资格水平。

工作内容比较复杂,在必要时应接受监督、检查或建议,并经常需要以行为人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担任该职位的公务员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比较复杂程度的工作技能培训。

属于一线职位,在技术支持单位担任具体部门负责人,承担中等程度的工作职责,对工作质量要求较高,须对所辖的干部们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5)5级职位:

该级别职位的工作内容很复杂,在工作中无需任何监督、检查或指导。担任该职位的公务员须达到公务员委员会“CSC”认可的资格水平。

该级别职位的工作内容非常复杂,在工作中无需受到任何监督、检查或指导。担任该职位的公务员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复杂程度很高的工作技能培训。

或在技术、支持或工艺制造单位担任具体部门负责人,或为上述单位的地区代表处负责人,承担较重大的工作职责,对工作质量要求很高,须对所辖的各级干部们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6)6级职位:

工作程度非常复杂,要求行为人有能力解决实际问题并作决定,需要行为人具备良好的知识、能力、专业和经验,以独立地完成工作任务;为行政分部或相关职位担任负责人、或省办公厅、地区办公厅负责人,工作任务和责任非常复杂、重大,对工作质量要求很高,须对所辖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或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人,其工作任务、复杂程度和对工作质量的要求等与此为其他职位类似;

工作内容专业程度很高,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当深厚的知识、能力、专业水平和相关经验。

(7)7级职位:

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对大量所辖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内容非常复杂、职责和任务重大,对工作质量要求很高;或为相当于分支机构的政府派出机构、省、地区负责人,且其工作任务、复杂程度和对工作质量的要求等与此级其他职位类似;该级职位要求行为人具备深厚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工作内容尤其复杂,要求行为人具有非常强的解决问题和作出决定的能力;或对政府的官僚主义进行监督、对专业的技术工作进行指导或在权限内对局级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作内容专业程度非常之高,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当深厚的知识、能力、专业水平和相关经验。

(8)8级职位:

为行政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任务特别复杂,对工作质量要求极高,负责对大量的所辖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或为相当于分支机构的政府派出机构、省派出机构负责人,且其工作任务、复杂程度和对工作质量的要求等与此级其他职位类似;工作内容和任务特别复杂,要求行为人具备高度的解决问题和作出决定的能力,或为局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局长助理,或对政府的官僚主义进行监督、对专业的技术工作进行指导或在权限内对局级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内容专业程度非常之高,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当深厚的知识、能力、专业水平和相关经验;或工作内容具有极高的专业性,要求行为人具备极其深厚的知识、能力、专业水平和高度专业性相关工作经验。

(9)9级职位:

属于高级行政职位,担任局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副主席和副省长;属于高级行政职位,担任部级政府派出机构或公共机构的部长助理、或直接由政府总理领导的非隶属于任何部或公共机构的局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局长助理或主席助理、或直接向政府总理负责的局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局长助理;工作内容具有极高的专业性,要求行为人具备极其深厚的知识、能力、专业水平和相关工作经验,且其工作成绩应受到一致好评;④担任政府派出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上部门的负责人,承担部门内的主要领导工作,职责范围较广,工作内容非常复杂且对工作质量要求很高;或⑤为监督或咨询职位,负责对政府的官僚主义进行监督或为部级政府派出机构和公共机构提供咨询,以及其他在工作任务、职责、复杂程度和质量要求类似的职位。

(10)10级职位:

属于高级行政职位,担任局级政府派出机构的主席和省长;属于高级行政职位,担任部级政府派出机构或公共机构的副部长、或直接由政府总理领导的非属于任何部或公共机构的局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副局长、或直接和向政府总理负责的局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副局长;工作内容具有极高的专业性,要求行为人具备极其深厚的知识、能力、专业水平和相关工作经验,且其工作成绩受到一致好评;④担任大使馆馆长或相当于大使馆馆长职位;⑤为监督或咨询职位,负责对政府的官僚主义进行监督或为部级政府派出机构和公共机构提供咨询,以及其他在工作任务、职责、复杂程度和质量要求上与此级其他职位类似。

(11)11级职位:

属于高级行政职位,担任部长或公共机构主席;属于高级行政职位,担任直接由政府总理领导的非隶属于任何部或公共机构的局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局长、或直接向政府总理负责的局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局长;所在部或公共机构的工作内容具有极高的专业性,要求行为人在工作方面具备极其深厚的知识、能力、专业水平和相关工作经验,且其工作成绩应在国内外受到一致好评;④直接向政府总理报告工作,且其工作任务、复杂程度和对工作质量的要求等与此级其他职位类似。

在进行职级分类时应明确规定每一职级所包含的职位类型、各职级的名称;此职级所包含的工作的基本性质;所有职位的名称、职责和任务;工作类型;以及对每职位拥有者的资格要求和该职位的职级。

2.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

1993年乌克兰国家公务员法中关于级别的规定第24条公务职级

参与国家公务、公务员的晋升、奖励,解决其他与公务有关的问题均按照相应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定来进行。

第25条公务员分类

国家公务员分类的基本标准是其所在机关的组织和法律地位,公务员本人所承担的工作量、业务特征、在国家机关所担负职务的作用和位置。

公务员分类如下:

一类公务员包括:不属于政府组成机构的国家级委员会主席,其他归政府管理的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总统常驻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代表,总统常驻各州、基辅市和塞瓦斯托波尔市代表,属于政府组成机构的国家委员会第一副主席,总统办公厅、议会办公厅及其他同级官员。

二类公务员包括:总统办公厅、议会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议会办公厅局长,议会常设委员会秘书处、总统办公厅秘书处、议长、总理办公室负责人,政府各部副部长,属于政府组成机构的国家委员会副主席,归政府管理的国家委员会及其他中央行政机关第一副主席、副主席,总统常驻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第一副代表,总统常驻各州、基辅市和塞瓦斯托波尔市第一副代表及其他同级官员。

三类公务员包括:总统办公厅、议会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副局长、处长、高级专家、顾问,总统常驻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副代表,各州副州长,基辅及塞瓦斯托波尔市副市长,总统派驻各州所属区、基辅及塞瓦斯托波尔市所属区代表,各部委和其他中央行政机关局长、独立处处长及其他同级官员。

四类公务员包括:总统办公厅、议会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专家,各部委和其他中央行政机关副局长、独立处副处长,各州、基辅、塞瓦斯托波尔市局长、处长及其他同级官员。

五类公务员包括:各部委和其他中央行政机关专家,总统派驻各州所属区、基辅及塞瓦斯托波尔市所属区副代表,各州、基辅、塞瓦斯托波尔市政府及下属局副局长、副处长、专家及其他同级官员。

第六类公务员包括:各州所属区、基辅及塞瓦斯托波尔市所属区政府及下属局长、处长、专家及其他同级官员。

第七类公务员包括:各州所属区、基辅及塞瓦斯托波尔市所属区政府及下属局、处专家及其他同级官员。

未列入本条的和职务调整的国家公务员的类别由政府与其所在单位商定。

第26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每类公务员又分为以下级别:

一类公务员分为3、2、l级;二类公务员分为5、4、3级;三类公务员分为7、6、5级;四类公务员分为9、8、7级;

五类公务员分为11、10、9级;六类公务员分为13、12、11级;七类公务员分为15、14、13级。

公务员的级别由政府确定。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其担任职务、专业水平及工作成绩确定。

一类公务员的级别由总统决定。

二类公务员的级别由政府决定。

三至七类公务员的级别由其所在单位领导决定。

公务员被录用后根据其担任的职务类别确定相应级别。

公务员需在其职位顺利工作两年后方可晋级。公务员如完成特殊重要任务,可在其任职类别范围内提前晋级。

为表彰工作成绩突出的公务员,在其退休时,可超越其任职类别限制晋级。

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方可取消公务员的级别。

公务员如降职或暂时离职,可保留其级别。

当选前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议员,其在议会工作时间算作工龄。

公务员劳动卡中应有确定、变更及解除相应级别的记录。

2001年修订后、的西班牙公务员体制改革法中关于级别的规定

第21条职务晋级

1.级别

a)公务员级别分为30级。

b)中央政府和各自治区政府的相关机构确定各机构和序列中的级别差。

c)每名公务员都对应相应的个人级别。

d)公务员连续任一职或多职两年,或间断任职满3年者,可获得与职务对应的个人级别;任职期间如果该职务所对应的级别发生改变,任职时间应根据该职务所能对应的最高级别计算。

除了上述情况,当公务员连续两年担任高于本人级别两级的职务时,可提升个人级别两级;但不能超过该职务所对应的级别。

e)经政府各部的副秘书或其他机关的相关机构预先同意,级别变动和获得应在登记中心登记存档。

f)个人级别也可通过参加专门培训班或符合中央政府、自治区政府委员会和地方议会制定的客观要求来获得。

参加专门培训班和制定客观要求应按成绩、能力的标准确定;相关选拔应通过考试竞争的方式进行。

2.职务级别的保证

a)公务员不论什么职位都有权取得个人级别和职务级别的差额补贴。

b)停职而又未能依上条规定获得职位的公务员,由副秘书、有关机构主任、中央政府正副代表或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并被授予和其职级相关的临时工作。

除了上述条款,因工作岗位被取消或工作内容变动而停职的公务员,在被任命新职位的同时和3个月的期限内继续获得据被取消岗位而定的差额补贴。

c)为了获得个人级别而做的特殊服务时间的计算,应根据在职状态下最后一个岗位上的工作时间或在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获得岗位的任职时间来进行。

第25条公务员分类

公务员的机构、序列、工种和级别根据加入公务机关所要求的职称或学历分为以下几组:

A类:博士、硕士、工程师、建筑师或相关学历职称;B类:技术工程师、大学学历、技术建筑师、职业培训第三级或相关学历职称;C类:学士(专科)、职业培训第二级或相关学历职称;D类:中学毕业、职业培训第一级或相关学历职称;E类:就学证明。

3.兼有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特征的国家

1983年法国公务员权利和义务总章程中关于级别的规定

第12条

级别与工作岗位是有区别的。

级别是一种头衔,它授予得到国家正式任命的担负与这一级别相应的某一工作职位的公职人员。

在某个级别中的所有任命或所有的晋升,必须确保在这一级别上有空缺的职位,以便派人来补充这一空缺,补充这一空缺的人可以行使相应的职权。如果某一级别中没有空缺的职位,那么在该级别中的所有任命或晋升都将无效。

在取消某些职位的情形下,根据法规规定的条文(这些条文确定属于它们管辖的公共职位),该公务员将被派到另一个新的工作岗位上。

1984年法国国家公务员章程中关于级别的规定第26条

对于某些部门来说,如果它们含有一个或多个类别,那么在这些部门中工作的公务员就必须根据分类录用。

公务员分为A、B、C、D四类,按照逐渐递减的等级用字母表示分别为A、B、C和D。特别法将确定每个部门公务员类别划分。

第27条

在每个部门中各类别划分,人员数量,跨类晋升提拔和晋升标准将由特别法明确规定。

第28条

按照晋升级别程序,跨类晋升时,级别也作相应调整。

不宜将聘任制抬高到与常任制平分秋色的地位,但《公务员法》立法中应为聘任制开启一道门缝,以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特别是满足机关吸引高级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

将“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写进《公务员法》,这是优化公务员更新机制的具有革命性意义的重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