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唯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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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蕴处界三科(2)

识蕴为人的总的意识。即是把想、行、受三蕴会为一聚。“识蕴”具体指小乘所讲的“六识”和大乘瑜伽行学派所讲的“八识”的识体,即相当于包括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活动与内容。

识是指分别、判断、认识的作用,亦指分别、判断、认识的主体(心),是分析(分割)与知之合成语,乃谓分析、分类对象而后认知之作用。虽至后世时,心、意、识三语汇分别使用,然于初期时皆混合使用。依唯识学之解释。人类能识别、了别外境,乃因识对外境之作用所显现,故此状态之识称为表识、记识(音译作毗昔底即梵文Vijnapti)。在这里,认识作用是识本来的意思,在原始佛教经典里,也曾被用来指认识主体的“心”。十二因缘中的“识”,认识主体的意思比较强。但这里的识是由眼识到意识的六识,大小乘佛教皆立有六识说。六识各以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为所依,对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境,产生见、闻、嗅、味、触、知之了别作用,此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等六种心识。喻如“六窗一猿”,六识之体为一,而起作用之门户则六,概系六识说最初之意义。这在十八界中,被当作六识界而摄于内。部派佛教时代,在六识之外,又加上了(末那识)意识成为七个识体,瑜伽行学派唯识法相体系中,也将六识之外,加上末那识与阿赖耶识成为八识,还有又加上了阿摩罗识(无垢第九识)成为九识。诸识之聚集,是为识蕴。《俱舍论》卷一:“各各了别彼彼境界,总取境相,故名识蕴。此复差别有六识身,谓眼识身至意识身。”盖眼等六识对境仅取总相来分别,故类聚此六识而立名为识蕴。于十二处中合为一意处,于十八界中分别十八界中分别六识为眼识界乃至意识界,且另立无间灭之意根,总计为七心界。《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二:“云何建立识蕴?谓心、意、识差别。”其中,第八阿赖耶识为心,第七末那识为意,前六识为识,是即总称此八识为识蕴。

《瑜伽师地论》卷五十四举识蕴有五种差别:(1)安住,谓诸识于三界执著内外而安住。(2)杂染,谓诸凡夫于现法中依受用境界,于后法中依生死等门而被染污。(3)所依,谓识依眼等六处、六识身而转。(4)住,谓识依四识住而安住。(5)异相,谓识有贪心或离贪心,善、不善或无记等异相。

五蕴以色蕴开头,识蕴结尾,即说明客观和主观是世界的两大构成。主客观交涉发生作用的是受、想、行三蕴,五蕴中识蕴和色的接触,首先产生感觉、感受,由此从受到想,从想到行,依次展开。

也就是说,受,即受客观的作用,将客观所产生的印象结合主观的需要,生出苦、乐和不苦不乐三种感受,并形成喜欢或厌恶的心理,由此决定以后思想和行为的趋向。佛教认为蕴和取(一种贪欲)合在一起亦能产生各种贪欲,同时产生苦,即生、老、病、死、怨憎会、爱别离,求不得等苦,苦随五蕴运行而产生,世界充满痛苦,人的身心充满痛苦。五蕴产生的苦,是苦的总根源,又是一切苦的聚集。《杂阿含经》卷二说:“于色生厌离欲,不起诸漏,心得解脱。苦心得解脱者,则为纯一……则梵行立……离他自在,是名苦边。受、想、行、识亦复如是。”佛教认为,人生的过程是痛苦产生的过程,五蕴就是苦、执著,贪欲亦是苦,人的生命和存在也是苦。三界无安,犹如火宅,人世间是火宅,是无边苦海。芸芸众生,处于火宅中,备受煎熬;沉沦在苦海中,受尽折磨。

佛教用事物的变化来说明人生的痛苦,认为一切事物都在永恒的流动中存在,犹如流水和火焰,处于瞬息万变的过程中,人生是无常的。小乘佛教者强调“人无我”,不把自身执著视为实有,“人我”只是五蕴暂时和合,唯有假名,并无实体。《俱舍论》卷二十九说:“总依诸蕴假设施有补特伽罗(我)……是假非求实,如是一切无常有为,众生由缘生,由思所造。”人的形体和精神聚合体是由五蕴构成,假名为人,虚妄无实,本无有我。犹如梁椽砖瓦和合而成房屋,人是身心假合,离开五蕴假合也不会成为人,如河流一样,念念生灭,相续不断。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存在状态都是无常的,死亡是人体生命的解体,是无常的表现。由于世俗的人不懂得此理,把人执著视为实在的我体,产生贪欲,形成种种烦恼,从而造成种种业,有业就有生死轮回,所以“我执”是万恶之体,痛苦之源,必须尽力加以断绝。

佛教认为五蕴的成分是实有的,但对这种实有,在佛教各教派中,有不同的认识。说一切有部否认“人我”,认为五蕴是三世有,即过去、现在、未来三世都有;而大乘佛教则否认五蕴和合体,即“人我”的实在性。

婆罗门讲宇宙有“大我”,个人有“小我”,“我”是宇宙和个人的“灵魂”。原始佛教认为“我”是不存在的,反对世界由“我”主宰,诸法中“无我”。但是,五蕴中包含有所谓“灵魂”的内容,如受、想、行、识四蕴,被称为“名”,称五蕴为“名色”,它有时也与识并称,因为识在名色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实际上并未否认“灵魂”,也没有把现在的人与虚构的“灵魂”加以区别。另外,佛教把三世的生命分为“生有”(托胎时受生时一刹那)、“死有”(生死之间)和“中有”(死后转生之间的生命)。“中有”被很多人称之为“灵魂”或相当于“灵魂”。人就是从“生有”至“死有”,从“死有”而至“中有”,从“中有”而至“生有”,又从“生有”至“死有”,如此次第辗转生死,轮回不已,从而体证一切皆空。

小乘说一切有部和大乘瑜伽行学派认为,色蕴的各个单位是色法,识蕴的各个单位是心法,受蕴和想蕴的各个单位是心所有法,行蕴包括心不相应行法。五蕴共摄上述五位百法中“四位九十四法”,如颂说:“色摄十一全,受想各当一,七十三行蕴,八王识蕴收,无为无积聚,不向蕴门摄。”说一切有部认为,有情只是五蕴和合的身心,并没有实我,即没有独立实在的自体,如人死五蕴尽灭,而续生下世之五蕴,也不是另有常住实在的自体使之受生,下世的五蕴也不是由今世的五蕴转化去的,因为五蕴的心是刹那间灭亡的。下世的五蕴由于受业力的作用,使“中有”相续入胎,并在胎中按次第转增而生存。小乘正量部承认“实我”,明确主张有生命的实体,轮回的主体存在,把“中有”作为灵魂的化身。这些在不同的认典中均有记载,不再赘述。

(第三节) 十二处和十八界

一、十二处

处,梵文āyatana,音译为阿耶恒那。处,旧译为入,为心、心所生长门之义。心王、心所以处为所依,缘处而生长,若离处,则不生长。其梵文的原意是指“进来的场所”及“进来的东西”。所谓进来的场所是指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所谓进来的东西,是指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境(尘)。六根又称为内六处,六境(尘)又称为外六处,一切诸法分为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三科,其中六根、六境合为十二处。亦即指六根为所依,六境为所缘,根与境为能生长心、心所作用之处所,故称十二处或十二入。旧译入者,为“涉入”之义,根、尘(境)相对则产生“识”,故识系依根、尘(境)而“能入”,根、尘(境)是识之“所入”。《大毗婆沙论》卷七十三除列生门之义,更举生路、藏、念、经、杀处、田、池、流、海、白、净等十一义。

十二处是着眼于人的认识活动来区分的。六根的前五根为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的器官,意根是指肉心,其实是指脑(中枢神经系统),意根的主要功能是记忆和推理。总而言之,六根是感觉器官和思维器官。六境(尘)是认识的对象,从色至触五境是五官对象,法处是思维对象。

现将十二处简述于下:

1.眼处:又称眼根。所谓眼处,是外境的色法进来的门户;所谓眼根,是指视觉能力或视觉器官(视神经)。根是能为的意思,通常指到眼,指的都是从外面看到的眼球,但眼的本质是看东西的能力,即是有眼球而没有见物能力的视神经的话,是不能见的眼根。部派佛教的时代,这两者开始有区别,视觉能力是指真正的眼根,叫做胜义根,眼球则是扶尘根,不过是从外可以看见的眼睛而已。关于这一点,耳根以至身根,都可以类推。

2.耳处:又称耳根。是指听觉能力或听觉器官(听神经),并不是指从外面看到的耳朵。

3.鼻处:又称鼻根。是指嗅觉能力或嗅觉器官(嗅觉神经),并不是指从外面看到的鼻子。

4.舌处:又称舌根。是指味觉能力或味觉器官(味觉神经),并不是指从外面看到的舌头。

5.身处:又称身根。指感受冷暖、痛痒的触觉能力或触觉器官,它分布在身体皮肤的表面。

6.意处:又称意根。是指知觉器官及所有的知觉能力,与前五处的感觉能力或感觉器官相对。所谓意根,可以说是掌管知觉的“心”,但是,在十八界中这个“心”与六识的关系异同是应该加以注意的,这一点在讲十八界时再作说明。总之,意处指的就是“意”,在原始佛教经典和部派佛教教义里,“意”与心识为同一物。

7.色处:是指眼根的对象——色境。广义的色是指全体物质。色处是专指眼根所识别的对象而言,是狭义的色,共包括三类:其一,形色,即表现的对象物,分长、短、方、圆、高、下、正、不正等八种。其二,显色,即呈现出颜色的对象,分青、黄、赤、白、云、烟、光(如太阳)、明(星、月)、暗等十二种。其三,表色,即表相状的对象,分取舍、屈伸、来去、坐卧等。

8.声处:指耳根的对象——声境。也就是人与其他动物从声带出声,以及物质之间互相接触所产生的声音。声音区分为有意义与无意义两种。

9.香处:指鼻根的对象——香境。有好、恶、益、害等四种。

10.味处:是舌根的对象——味境。味有咸、酸、苦、甘、辛、淡等。

11.触处:为身根的对象——触境。即“可被触的事物”。依说一切有部,触境分为“能造的触”及“所造的触”。能造的触指地、水、火、风四大种;所造的触是四大种所造的触,指滑性、涩性、重性、轻性、冷、暖、饥、渴等。

12.法处:是意根的对象——法境。法是意识的对象,可以用“心”来思考,其范围广泛,色、声、香、味、触五处以外的其他事物都是意根所认识的对象。存在与非存,实法与假法,都包括在法处之内。若一切现象——“法”,皆摄入十二处之内,又不许重复的话,则在十二处内,那些没有包括在其他十一处的现象——“法”,亦包括在法处之中。关于这一点,原始佛教没有详细考察,只是按照常识的对象称为法处或法境。

二、十八界

十八界和十二处密不可分,在十二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六识,即眼识、耳识、鼻识、身识、意识。即合六根、六境(尘)、六识,总合为十八界。界是梵文dhātu之意译,音译为都,含有层、根基、要素、基础、种族诸义。界的含义虽然很多,这里主要是种数、界限的含义,为各种分类范畴之称呼。瑜伽行学派即将一切法之种子,称之为“界”,有要素、因素之意。谓十八界的自性各不同,各有各的范围、界限。再者就是种子、因素的含义,谓十八界各别为因而生成。佛教认为十八界尽摄宇宙的一切现象,是对宇宙万有的总分类。这种分类也是以人为中心,是由能够发生认识功能的六根,作为认识对象的六境,以及六根与六境相接触而产生的六识,构成了人身统一的宇宙万有的基本要素。

十八界中眼界至意界就是六根,色界至法界就是六境(尘),这在十二处已经讲了。现在只将眼识界至意识界作一简介:

1.眼识界:作为视觉和认识主体的要素,或视觉认识的作用。

2.耳识界:听觉的认识。

3.鼻识界:嗅觉的认识。

4.舌识界:味觉的认识。

5.身识界:触觉的认识。

6.意识界:作为知觉的认识主体,或知觉的认识作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十八界和意识界(六识界)的关系。如果把六根、六境当作一切法,那么十二处的“心”就是意处。如果把十八界当做一切法以,那么十八界中属于“心”的就是意界和意识界的第七识。在十二处里,意处是“心”的全部;在十八界里,还要加上六意识。如果这样的话,十八界中的意界便不能说是心的全部了,这该如何解释呢?

总而言之,意界和意识界是不同的。意识界是现在刹那的六识,它的作用一结束便进入过去的刹那,而过去的六识就是意。质言之,六识和意只是时间上的不同。这也许是为分别二者才有的说法。

佛教认为,六识中的前五识,各自有自身固定的活动区域,即五种感官只能了知直接在自身面前的与自身相应的对象,并不能涉及其他的领域,即只有分摄受性。意识(第六识)却不同。故而佛教把认识分为三种:

1.外境对象呈现于面前时的认识。

2.由现时感性认识而联想过去形成相同或不相同的感性认识。

3.基于感性认识的构思和推理。

前五识只有第一种认识能力,六识(意界)则具备全部三种认识能力。在这里,还值得注意的是法界,十八界的法界和十二处的法处是一样的。但是,“法界”另有华严宗的“四法界”,天台宗、密宗的“十法界”,各有不同的意义内容。因为“法”的概念不同,所以“法界”的概念也就不同。

所列这个表,不只是原始佛教,也加上了一些部派佛教的思想方法。部派佛教客观考察“有什么”的一切法(不只是有为,也包括无为),与原始佛教的态度不同。因此,原始佛教的三科分类,在部派佛教的一切法的客观考察之下,并不是适当的。部派的阿毗达磨在初期时代,把原始经典所说的加以解说、整理组织,所以仍旧采用三科的分类。但是到了中期的阿毗达磨,对诸法的考察有客观的进度,发现“三科”的分类对它没有用。后期的阿毗达磨就采用五位法的分类来代替三科的分类。至大乘瑜伽行学派,就都采用五位法的分类了。

十八界与五位百法的相摄关系:五根、五境(尘)

为十色界,眼等六识归于六识界,七八两识归于意界,如有颂说:“极尘各五处,十色随自名,八王归七心,八十二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