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自主与和谐:莱布尼茨形而上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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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5)

所有这些方面表明,这个最完善国家是一种神恩的王国、道德的王国、正义的王国。它的基本法则有三条:作为社会最高目的的使所有人获得最大可能的幸福的幸福法则;作为实现这种幸福的基本途径的把别人的幸福看作是自己的爱的法则;作为保证这种幸福实现的制约机制的赏善罚恶的正义法则。这三条法则是这个国家之所以完善的体现,同时也是它之所以完善的保证。但是,莱布尼茨特别强调正义法则的意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完善的根本保证,只有普遍的正义才有最完善的国家。其所以如此,一般说来是因为在莱布尼茨那里,构成这个最完善国家的真正成员是人,而人按照他的理解并不就等于精神,也并不就等于意志,因而由人构成的现实社会并不就是精神王国。人固然是被创宇宙中一类最高级的实体,但人并不像上帝。就其知觉方面而言,人包含有模糊性、混乱性;就其欲望方面而言,人包含有冲动和本能。所有这一切,使人不可能成为全善的,相反倒有程度不同地作恶的倾向。既然如此,就要有赏善罚恶的机制,要有对上帝、正义的信念,或者说要有一种神正的信念。只有有了这一切作为保证,人才能成为精神王国的成员,社会才会成为普遍正义的王国。莱布尼茨之所以特别强调精神的永存、回忆和自我意识,认为这对于精神王国来说是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此。

关于这一点,莱布尼茨在1693年给《国际外交法典》所写的序中作了具体的讨论。他认为有三种意义的正义:交换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和普遍的正义。与此相应也有三种权利:与交换正义相应的是狭义的权利,与分配正义相应的是平等或狭义的仁爱,与普遍正义相应的是虔敬或正直。这三种权利都有最一般的和共同承认的准则:不损害任何人,给每个人他应得的,高尚地(或虔敬地)生活。纯粹的或狭义的权利的准则是没有任何人受到伤害。如果是这样,人们就要按照法则进行活动,否则,他就有战争的权利。他在另一个地方说:“对于那没有必要而有意伤害别人的人,应当有一种战争的权利。”他认为从这里就引出了哲学家们所说的那种“交换的正义”,也就是格劳秀斯所说的“合法要求”。

平等准则,格劳秀斯称之为“道德要求”,超出了狭义权利的严格性,它要求对人人行善。不过这只是就适合每个人或每个人应得的那么多而言的,因为我们不能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所以分配的正义要求我们给每个人他所应得的。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就在于此,它们保证它的国民得到幸福,而且会使那些纯粹具有道德要求的人获得一种合法的要求,就是说,它们要求对别人所履行的是公正的。在最低程度的权利中,不同的人的差异未被考虑,他们都被看作是相同的,而在这一层次,功过被权衡,所以权利、奖赏和惩罚就有了地位。最高的权利则是正直或虔敬。以上所述,只有在尘世生活的关系范围内才能被理解。纯粹的权利或狭义的权利源于保持和平的原则,平等或仁爱是为了更多的东西而奋斗,即每个人尽可能多地对别人行善,他就可以通过别人的幸福来增加自己的幸福。狭义的权利回避不幸,较高的权利趋向幸福,但幸福本身属于道德。哲学家们教导我们应当使这种生命本身以及那使生命成为值得欲望的一切都从属于其他人的伟大利益,以致于我们能为了别人而忍受最大的痛苦。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假设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必须假设没有正当行为得不到报偿,没有罪恶得不到惩罚;必须确立普遍正义的法则。

莱布尼茨认为,虽然道德的尊严和光荣以及由美德带来的心灵的喜悦感觉肯定都是思想或心灵的善,而且确实是最大的善,但并非所有人,特别是那些没有受良好教育和具有作为自由人生活的习惯的人,都能为这种想象所感动。因此,不能用它们去说服所有人,也不能用它们去克服所有的罪恶。“为了要通过一个普遍的证明确立一切高尚的东西都是有益的,而一切卑贱的东西都是有害的,我们必须假设灵魂不朽和宇宙的统治者上帝。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所有人都看作是在最完善的国家中生活,这个国家在这样的一位君主统治之下,即人们既不能在智慧方面欺骗他,也不能在能力方面躲避他,而且他是如此值得爱,以致于为这样的君主服务是最幸福的。因此正如基督所教导的,凡为他耗费灵魂的人,都将获得它,他的能力和神意使每一权利都变成事实,除非由于自己,否则就没有人会受到伤害,没有正当行为不得到报偿,没有罪恶不得到惩罚。正如基督所神圣地教导的,我们的所有头发都是数过的,不会无缘无故地掉下来,甚至没有一口水会白白地给予那口渴的人;因而在宇宙的这个共和国内没有任何东西被忽略。”普遍的正义正是以此为根据的,它包括所有其他的美德。这对并不涉及其他任何人的利益的事情也完全适用。例如,我们不应该滥用我们自己的身体和财产,尽管它们超出了人类的法则,但仍然为自然的法则所禁止,就是说被神的王国的永恒法则所禁止,因为我们自己和我们的一切都属于上帝。任何人都不应该滥用他的财产,如果说这对国家是有益的,那对宇宙的利益来说更重要。正是从这里,最高的准则获得了它的力量,它要求我们高尚地即虔敬地生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学问的人们已经正确地指出,自然法则和国家法则都应遵循基督教的教义。

在莱布尼茨看来,正义的法则之所以必要,根源在于人的欲望本身。就人是有理性的精神而言,“真正的幸福应该永远是我们欲望的目标,但它是否这样是有怀疑的余地的”。他认为,幸福是一种不同于快乐的东西,它是一种持久的、理性的快乐,“是一种持续的快乐”。欲望只有受理性的引导,它才会趋向幸福。然而欲望并不一定就有理性的指导,就接受理性的指导,相反它倾向于当前的快乐,而不是幸福。“除非欲望是受理性的引导,它是趋向当前的快乐而不是趋向幸福即持久的快乐的”。幸福可以说是通过快乐的一条道路,而快乐只是走向幸福的一步和上升的一级阶梯,它虽然是按照当前印象或即时的欲望所能走的最短路线,然而这并非是最好的路线。“人们想走最短的路就可能不是走在正路上”。他说:“这些欲望就像一块石头的趋向似的,它采取笔直的、但并不始终是最好的路线落向地球中心,并不能预先见到它会碰上岩石并把自己撞得粉碎,而如果它有心灵并有办法转弯,是会更好地接近它的目标的。我们也就是这样,笔直地走向当前的快乐而有时就掉进了悲惨的深渊。”既然人有走向深渊的可能,如果没有制约机制,那就有可能真的掉进深渊。莱布尼茨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理性是能够发生作用的,它能用关于未来的善或恶的想象来与当前的快乐相抗衡,它可以好好想一想,并可以提醒要留心。尽可能多想一想,就会“使灵魂充满一种合理欢乐和一种伴随着光明的快乐”。

但他也承认,“在有一些情况下,没有办法来证明最正直的就是最有用的。因此只有对上帝和灵魂不死的考虑,才使得德性和正义的义务成为绝对不可避免的。”莱布尼茨也注意到,很多人似乎也知道灵魂不死、上帝正义,知道天堂地狱,但这一切似乎都不能使他们追求真正的幸福。他认为,这只是因对这一切缺乏深刻的信念而造成的。在《新论》中,当斐拉莱特谈到许多人虽然也承认天堂的难以形容的快乐是可能的,却仍甘愿满足于他们在现世所享受的幸福。对此莱布尼茨作了回答:“这部分地是由于人们常常很少深信;而他们虽然口头这样说,却有一种隐藏的不信支配着他们的灵魂深处;因为他们从来没有理解那些证实了灵魂不死的正确理由,灵魂不死是和上帝的正义相配称的,它是真的宗教的基础,或者是他们已不再记得曾有过这种理解,可是,要深信就必须有这种理解,或记得有过这种理解。其实甚至很少人想着如真的宗教和甚至真的理性所教人那样的来世是可能的,也远远不是把它设想为概然的,更不必说是确实的了。”在莱布尼茨看来,没有什么比真理更强有力,只要人们好好地认识真理和发扬真理,人们就能趋向真理。他相信,我们能够使青年习惯于在道德的实践中来寻求他们的最大快乐,使成年人为自己立下一些法则并养成遵守它们的习惯,使他们在背离这些法则时感到非常不安。

莱布尼茨的所有这些陈述表明,他所设想的那种上帝之城是最完善的,但并不等于现实社会就是完善的,或者说,社会在本性上是完善的,社会在实际上并不就是完善的,正如自由是人的本性,而现实中的人并不一定就是自由的一样。它的完善性、和谐性需要通过正义的法则来实现。只有所有人都相信灵魂不死、上帝公正、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才可能达到人人都以别人的幸福为幸福、大家彼此相爱的完美社会。有普遍正义,才有普遍幸福,才有普遍和平。如果说这种社会本来就是完善的,那也是由于普遍正义这一法则起作用的结果,是以上帝的公正作为保障的。因此,正义是社会的完善性的根本保证和集中体现,也是社会作为普遍和谐的整体即社会作为社会的根本规定性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