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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创作心得:为平凡人树碑立传(2)

【典型案例】

马老先生和老伴儿刘氏均系某中央企业退休职工,有一儿一女。2009年6月,马老先生因病去世。因生前住房未达到享受面积,2010年1月份,马老先生原所在单位补发其住房补贴款8万元。在对该款分割时其儿子与她产生了重大分歧。儿子认为,房子现在由他居住,该款应由他一人所得。陈老太认为,该款是她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给她一半,另一半再按丈夫的遗产处理。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终刘氏把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这笔房补的分割。

【律师说法】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只有死者个人的合法财产,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先将配偶方的划出,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本案中,马老先生的住房补贴是因为其生前住房面积未达标而产生的,也就是说仍然属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财产,就应当首先分给陈老太4万元,其余的4万元在陈老太和其子女中均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否继承其在公司中的股份?

【典型案例】

马老先生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持有公司70%的股份,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另外的三个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30%。马老先生死亡后,其妻作为继承人要求继承其丈夫在公司的股份额,并行使其丈夫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成为公司的董事长。另外的三名股东对此有异议。请问,马老先生的妻子能否继承其股份,并行使董事长的一切权利?

【律师说法】

马老先生的妻子能够继承其丈夫在公司的股份额,并行使其丈夫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成为公司的董事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股份就可以继承,这种继承是全面的、概括的,不仅仅是继承单一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参与、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分割的遗产该如何继承?

【典型案例】

姚大爷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已嫁人。老伴儿去世后,儿子一家三口一直随姚大爷居住在一套面积为130平方米的单元房里,房产证上写着姚大爷的名字。2011年8月姚大爷去世,女儿提出要分割这套单元房,但儿子说,他一直在此房内居住,姚大爷单位房改时,他们夫妻二人也出了5000元钱,这套房子房改一共才需要8000元,因此该房屋不能按照通常的情况进行分割,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请问,这种财产该如何继承呢?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如果儿子夫妇的确为购房出过钱,也未必就成为共有人,因为房屋的产权必须以登记为准,他们并没有登记为共有人,并且与姚大爷之间也没有关于出资的协议。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可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财产保险金能继承吗?

【典型案例】

钟德于前年将夫妇共有的房屋投保。去年房屋失火,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6万元。前不久,钟德因一起事故死亡。在清理遗产时,钟德的父母提出6万元保险金应属钟德遗产,他们有权继承。请问,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律师说法】

在财产保险中,夫妻为家庭财产投保,不论以男方名义还是女方名义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死亡时,即将属于一方的保险金划分出来,剩余的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钟德为夫妇共有的家庭财产房屋投保,发生火灾事故后所得的6万元保险金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全部作为钟德的遗产予以继承。应先对6万元保险金进行析产,划出3万元归其妻子所有,剩下的3万元才属于钟德的遗产,由其妻子和父母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该如何分配?

【典型案例】

王伟婚后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2010年,王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保险公司赔偿了5.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2.2万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伟投保人身保险并未指定受益人,但妻子认为:作为配偶这5.6万元应归她个人所有,而王伟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2.2万元财产保险金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作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妻子平分这部分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成为投保人的财产,此时,人身保险金就可作为遗产,依法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结合本案,5.6万元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就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一样是王伟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王伟的妻子和父母共同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先于投保人死亡,保险金如何继承?

【典型案例】

蒋波经母亲黄花同意为其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保单载明:“投保人、保险受益人均为蒋波,被保险人为黄花,保险期间为5年,自2007年3月6日至2012年3月5日。”2012年8月14日,蒋波因突发心脏病死亡,其后黄花便和儿媳韩笑笑生活在一起,儿媳对婆婆照顾入微。谁知2013年4月的一天早晨,黄花外出锻炼,不慎跌入路边深壕中窒息身亡。事故发生后,韩笑笑迅速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在处理完婆婆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受益人即蒋波现已经死亡,而韩笑笑又不在保险受益人之列,故自己没有付保险金的责任。韩笑笑无奈之下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我国《保险法》对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的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到本案,被保险人为黄花,保险受益人为其子蒋波,受益了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此情况符合《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黄花的保险金应作为她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受领。而本案的特殊点就在于黄花没有近亲属,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和韩笑笑之间的争执。那么,韩笑笑是否享有继承权呢?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黄花的日常生活主要靠韩笑笑照顾,可以讲韩笑笑对黄花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韩笑笑有权作为其婆婆黄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笔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负有将保险金给付于黄花之继承人韩笑笑的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保险金能偿还死者生前的欠款吗?

【典型案例】

赵四因为生意常年在外奔波,他向朋友借了50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份40万元的人身保险,并在保单的受益人这一项上填写了自己的妻子和儿子的名字,并约定受益均等,即各得一半。同年10月,赵四买了一辆30多万元的轿车,同时也在保险公司投了车损险。“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5月赵四在一次特大交通事故中车毁人亡,赵四的妻子和儿子从赵四生前投保的寿险公司获得了30万元的理赔款,在财产保险公司获得了25万元左右的理赔款,总计55万左右的赔偿金。于是,债主听到这一消息后,要求赵四儿子以该笔保险金归还其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本金和利息。但被赵四的儿子以“那张借款字据上的借款人并非自己。”为由拒绝。双方各执一词,闹上法庭。

【律师说法】

赵四的儿子是否应以该保险金清偿欠款,取决于他获得保险金是否应作为被保险人赵四的遗产。我国《继承法》没有将保险金列为遗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文件中指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赵四生前投保的车损险,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所获得的赔偿,即由其儿子领取的大约25万元的理赔金应被视为遗产,而遗产则应该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后,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人身保险已经指定了受益人,就应该由受益人领取,而不能作为遗产用于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抚恤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