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正义为何如此脆弱(悠斋书评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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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不变的是信念(2)

达成某些(真实)信念的过程中的客观性,能够产生表现客观性的真实信念,这就是不变者。所以在诺齐克看来,哲学或哲学家寻求真理的根本出路,不在于追求某种超越时空、超越差异的永恒不变者,而在于通过确定的时空结构,在不同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寻找某种具有客观性的事实,以及人们对这些客观性事实的真实信念——相信某种或某些客观性的事实为真。伦理的事实与人们的意识有关,是发生于、甚至是缘动于人类意识的经验事实。如果我们确定人类意识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是否还存在伦理的真理?这是诺齐克继续追索的问题。

诺齐克似乎在提醒人们,不能因为人类意识的主观性而简单地怀疑伦理真理的存在,也就是说,不能因此而简单地怀疑道德伦理的客观性。客观性或者说客观性的事实存在是真理的基础。单个人的意识的确是主观的,但我们不能由此推论出整个人类的意识也是主观的。

理由很简单,人类的生活世界同样具有超出个人主观心理、欲望、情感以及全部意识结构的客观性。所以,诺齐克把“人类世界”看做是整个“客观世界的一部分”。人类生活世界的道德经验是不断变化的、差异多样的,但我们同样可以从这些不断改变的多样性道德经验事实中,发现某些不变的客观性,即作为伦理真理的“不变者”。在诺齐克看来,伦理的客观性最基本地体现为伦理的规范性,换句话说,伦理的“不变者”是通过某些类似于“规范性制式”的因素而逐渐确立起来的。

“规范性制式”是产生伦理规范并使其具有规范力量的基本资源,但它本身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诺齐克指出,要了解这一复杂的过程,首先必须确定道德伦理的“普在性”。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然证明,没有哪一个社会是在无道德伦理的状况下生成和发展的。另一位当代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家麦金太尔先生曾经把人类的道德看做是人类或人性的一种“无理数式的事实”,意思是说,我们很难对人类为什么有道德或道德生活这一现象作出完全彻底的说明,如同数学的平方根运算中所开出的无理数不可穷尽一样。伦理在人类社会的“普在性”表明,道德伦理已然成为人类生活的必要条件,甚至是基本方式。在人类的实际生活中,道德伦理始终具有某种类似于风俗、习惯的规范性力量,正是这种习惯性的规范力量,逐渐形成了人们实践行动的参照、准则、甚至依据。伦理规范力量对人们行为的经常性和习惯性作用,使得人们在长期的实际生活实践中,产生了类似于现代经济学家所发现并论证的“路径依赖”。这就是诺齐克所谓“规范性制式”的大致含义。

在“规范性制式”基础上所形成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原则,具有超越个人主观心理情感结构的客观性,人们对伦理规范的认同、接受、内化和践行,表明他们实际已经确立了对于伦理规范之客观性的真实信念。他们都相信客观性伦理规范的真实有效性,这就是伦理信念,也即是伦理真理之所在。

人们为什么、又是如何相信并认同这些具有客观性规范力量的伦理规范或伦理原则的呢?诺齐克的回答似乎仍然与当代最有影响的“罗尔斯证明”存在较大的分歧,就像他当初挑战罗尔斯的《正义论》所表现的那样。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伦理原则或规范是人们在确认建立社会生活秩序之必要性的前提下,通过简明化了的契约程序最终达成的正义结果,因之对于所有社会成员来说,正义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具有普遍的道义约束力。正义的伦理只能是社会道义论的,不可能是价值目的论的。现在,诺齐克虽然不再强调基于个人权利的激进自由主义价值目的论或个人权利论,但仍然没有放弃其价值目的论的基本理论立场。依诺齐克教授所见,仅仅靠契约程序的普遍化形式,并不能保证伦理原则的普遍有效性。也就是说,程序正义不能保证伦理规范的客观性。而且人们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与形式化的普遍伦理原则相冲突的特殊伦理情形。他们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质问:凭什么我们在如此这般的情况下,必须认同、接受和践行这般如此的伦理原则?看来,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实质性的价值,而非形式化的程序。

诺齐克教授指出,真正构成伦理客观性的只能是人们相互间的利益关系事实。人类之有道德,是因为他们在实际的生活中产生了各种利益关系。当他们意识到道德有利于处理他们之间的相互性利益关系并能够带来互利的结果时,他们才会采取伦理的行为方式。换句话说,“互利”(mutual benefit)是人类道德产生的基础和根源,这才是具有客观意义的伦理事实。或者说,“互利”的价值追求才具有人类伦理事实的客观性,因为它是每一个具有正常价值意识的人都会认可和接受的。

也许我们会发现,在实际的伦理生活中,并不是每一种道德伦理行为都是直接基于“互利”考虑的,比如说,母亲对儿女的关爱。但只要我们考虑到下述事实的客观存在,就不会怀疑“互利”作为伦理行为之根本“动因”的客观价值事实:人们在选择其行为方式并决定其行动时,都会存在长远的或当下的不同考量、估价和抉择,但无论怎样考虑和选择,他或她都必定会有自己的价值目的和利益考虑。同时,人们所考虑的道德利益或价值选择,并不能仅仅被理解为经济的、甚至是商业的利益考量。“利益”是一个意义广泛的价值范畴。股市获利当然是“利益”,但人际亲情同样具有相互性“利益”的价值意义,甚至可以说,人际亲情是人类最基本的伦理“利益”。

可见,是基于人类生活的实质性价值来解释和理解人类道德伦理的客观性基础?还是基于某种程序的形式化原则或原理来理解和论证人类道德伦理的普遍有效性?实际构成了诺齐克的价值目的论伦理学与罗尔斯(也许还应该包括哈贝马斯等当代程序主义伦理学家)的普遍主义社会道义论伦理学之间的主要分野。其间成败得失,难以简单论定,实为古今中外各种伦理学的永久议题。我由此想到了一个时髦的学术话题:据说,当代哲学乃至整个文化学界的一个中心议题,是如何走出普遍主义。从哲学领域的反本质主义、解构主义、“哲学终结说”,到伦理学领域的社群主义;从国际政治学领域的“文化冲突论”,到人类学、社会学、甚至:黾法学、经济学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各种寻求“知识本土化”或“本土化知识”的尝试;更不用说后现代主义的彻底“解构”和“反意识形态革命”了。可是,对普遍主义的反思与批判,是否必须以放弃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为代价?又如何避免由此可能导致的文化相对主义?“解构”之后,是否还需要“建构”些什么?如何“建构”?没有任何“建构”、规范、标准和秩序的人类生活世界将会是一种怎样的状态?

诺齐克不赞同诸如罗尔斯一类的纯程序化的普遍主义伦理学方式,但他并不因此而放弃对客观真理和伦理真理的寻求,不同的只是他用以探求的哲学理论方式。他相信,哲学必须坦然地面对各种变化,开放自身,无论是来自科学技术发展的挑战,还是来自人类生活内部变化所产生的压力,哲学都不该回避,也不能回避。但哲学面对这些挑战和压力,该有自己的特有方式。特有的姿态。既然哲学始于(人类对世界和自身的)惊奇,她就会永不停顿地探究一切具有惊奇意味的事物与问题,这才是哲学的方式和哲学的姿态。惊奇缘于变化,只要有变化,就会产生哲学。变化及其带给人类的惊奇乃是哲学的生命源泉。哲学天性喜爱变化,而不害怕改变。如果有一天哲学真的开始恐惧变化并停止追问变化着的世界和人生时,哲学就将走向“终结”。

哲学的生命就在于追问变化,在各种变化之中探究不变者。也许,这就是诺齐克最后的哲学绝唱《不变者》所追求的目标!以复数标示的“Invariances”,也许就是作为哲人的诺齐克一生执著追求的哲学真理——那些永远处在环境、语境和情境之变化中的“不变者”,或者“客观性”,包括认知的真理、科学的真理、伴随着不确定之偶然性事件的社会历史事实的“客观性”、道德或伦理的真理,以及人类对人生与世界的真诚信念。如果我的解读大体不谬,那么,我想以一位曾经与之相识“会谈”的异邦哲学学习者的身份,对尊敬的诺齐克先生的在天之灵说:是的!变化的只是我们生活的世界,可以改变的只是我们的生活情感、生活方式、乃至某些生活的姿态,而不变的则是我们的信念,之于生活,之于世界,之于真理,之于人性与道德的信念。感谢诺齐克先生的哲学赠言!任凭时逝如水,我们一定会回首这位哲人,把他认做我们追求智慧的先进,让哲学的爱智与爱智的哲学宗旨不变,理想不变,道义不变,生命依然,青春依然,希望依然。

写于二零零二年八月于美国哈佛大学

(Robell Nozick,Invariances,Cambridge,Mass:Hanvard UniversityPress 2002。)

(原刊于《读书》,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