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美国证券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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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原告关于被告违反《谢尔曼法》的指控能否成立

在“杰斐逊县学区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一案中,原告在地区法院提出诉讼的另一重要诉因为被告违反了反垄断法。

原告关于起诉状的第二次补充陈述指出:被告穆迪评级社公布和威胁将未经邀请而进行的评级的行径,已经构成了旨在阻碍其他级机构进行正当竞争的垄断,而垄断是受到《谢尔曼法》(反托拉斯法)禁止的反竞争行为(anticompetition)。

被告则针锋相对地指出:由于穆迪公司享有宪法赋予的作为金融信息出版机构的特权,因而原告的关于被告违反《谢尔曼法》的指控不能成立。

一、原告的关于“法院关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并不免除出版者反垄断法下的法律责任的先例判决”的观点及判例支持

原告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并不免除出版者反垄断法下的法律责任。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杰斐逊县学区援引了一系列被告因有关言论的行为而被判决构成违法的判例:其中,在“联邦贸易委员会诉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协会”(Federal Tradecomm’nv.Superior Court Trial Lawyers Ass’n.)一案中,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协会号召出庭律师们在政府提高其出庭报酬之前对政府援助贫困者的指派进行抵制,尽管此种抵制部分借助于受到宪法保护之言论,但法院仍然判决律师协会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在“全国专业工程师协会诉水电水平公司”

(National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v.Waterand Elec-tricity Horizontal Inc.)一案中,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出版了某一产品的安全性能报告(safetyreport),用于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法院判决协会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被告不服判决,以其出版安全报告的出版行为受到宪法特权保护为由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为了增强说服力,杰斐逊县学区又援引了“洛赖恩杂志公司诉美利坚合众国”(Lorain JournalCo.v.U.S.)一案。在该案中,一家具有支配地位的电视台,因某一客户在与电视台有竞争业务的广播电台播出广告,而拒绝在该台电视节目中播出该客户的广告。法院判决电视台的拒绝播出客户广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垄断之图谋。

杰斐逊县学区将上述两案作了比较,指出:穆迪评级社与电视台均是实力雄厚、影响很大的机构,穆迪评级社因原告聘请另外两家评级机构为新的债券发行担任证券评级而恼羞成怒地发布不利于原告债券发行的评级新闻,与电视台因某一客户在与电视台构成竞争的广播电台播出广告而拒播广告,在性质上都是一样的,其宗旨均在于企图达到进一步的垄断,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

推而广之,杰斐逊县学区所依赖的是受到一系列先例支持的一条原则,即:宪法第一修正案并不免除出版者反垄断法下的法律责任。

二、地区法院的判决

根据地区法院的裁定,双方在这一问题上争执的焦点为:如果杰斐逊县学区的指控的依据不是被告的行为,而仅仅是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意见表达之本身,那么被告是否能免除《谢尔曼法》下的法律责任。

在“马萨诸塞州立法学院诉美国律师协会”(Massachusetts School of Lawv.American Bar Ass’n.)一案中,由于被告拒绝承认告马萨诸塞州立法学院的学分。在作出判决时,法院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是言论,而不是行动,这是一条具有公理性质的法律规则。因此,美国律师协会的公布标准的言论是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而且由于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反垄断法的法律效力,因此,不得因美国律师协会公布标准这一言论本身而使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与公布这一标准有关的行为并不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换言之,限制贸易行为或垄断行为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这是从《谢尔曼法》第一条关于“构成垄断的要素是否存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的共同行为”之规定得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一审法院驳回 了杰斐逊县学区关于被告违反《谢尔曼法》的指控。

三、第十巡回区上诉法院的判决

杰斐逊县学区不服地区法院的判决,向联邦第十巡回区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在上诉状中指出:它对被告的垄断指控,是针对穆迪评级社的行为,而不光针对其言论。原告认为:只是由于其行为的一部分系通过言语方式(不论此种言语是用口头的还是印刷)发动、证明或实施,而将某一行为认定为非法,这一原则从来没有被人视为是对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限制,因为它与言论或出版自由并不矛盾。原告在上诉状中援引了最高法院在“RAV诉明尼苏达圣.保罗市”(RAVv.CityofSt.Paul,Minnesota)一案,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在特定的情形下,言语能触犯针对行为、而非针对言论的法律,例如泄露国防机密触犯了针对叛国罪的法律,虽然此种犯罪是针对叛国行为的罪行,但是被告实施此种犯罪的方式只是言辞。杰斐逊县学区指出:同样道理,被告穆迪评级社对原告的债券发行负面评级言论就是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的一部分。因此,杰斐逊县学区指出:即使债券评级构成了受到宪法保护的意见之陈述,穆迪评级社仍然应当对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在上诉状中,杰斐逊县学区援引了“全国专业工程师协会诉美利坚合众国”(National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v.United States)一案。在该案中,全国专业工程师协会通过出版了一本职业道德守则(ethicalcode),按照该守则,工程师从事竞争性投标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因而受到守则之禁止。被告提出其出版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地区法院认为协会的活动已经构成了限制竞争的行为,并触犯了《谢尔曼法》之规定。最高法院在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时明确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保护,并不能使出版机构免除因其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杰斐逊县学区指出:上述全国专业工程师协会的职业道德守则与穆迪评级社的评级报告起着相同的作用,因为无论是职业道德守则,还是评级报告均是实施违反《谢尔曼法》行为的手段,都是被告应承担《谢尔曼法》下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十巡回区上诉法院认为:杰斐逊县学区的类比是不恰当的,因为在“全国专业工程师协会诉美利坚合众国”一案中,构成了非法限制贸易的并不是职业道德守则之出版,而是工程师遵循守则、拒绝从事竞争性投标的行为才构成了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最高法院指出:在这一案件中,我们面对的是竞争者,根据该之间的一个协议,在通过谈判初步敲定某一个工程师之前,工程师不得与潜在的客户讨论工程造价,而在杰斐逊县学区援引的其他案件中,被告也实施了一系列限制贸易的行为。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尽管被告曾经用言语实施了的计划,但是言语本身不是限制贸易的唯一手段。例如,在“全国专业工程师协会诉美利坚合众国”一案中,如果工程师协会只是对竞争性投标发表意见,而没有对工程师们营销其服务的行为施加影响,那么,没有迹象表明最高法院会判决协会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第十巡回区上诉法院认为:在“杰斐逊县学区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一案中,原告无法将其指控被告实施的行为与被告受到宪法保护的言论分开,换言之,原告指控的致命缺陷在于:除了评级报告之外,原告手中并没有被告实施的、独立于受到宪法保护的言论的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