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esis和Noema是意识意向性的基本结构。Noesis(意向活动)作为意向性的实项,其意义和中文翻译都是较明晰和确定的,它包括非意向性的感性素材,如未被纳入到对象意识中的视觉、味觉、情绪、快感等等,以及将这些感觉素材成分“激活”为意向对象的意识的意向性功能,包括我们上面刚刚讨论过的“立形”、“立义”以及“激活”等概念。而Noema的含义相对而言就缺乏这种明晰性,Noema一词通常译为“意向对象”,对象一词有包含意识“客体化”的优点,而又有将意识实体化之嫌(但出于方便考虑,我仍然使用了“意向对象”一词)。张庆熊先生将其译为“意向内容”,但“内容”一词又过于宽泛,丢掉了Noema的意识统一性和意义指向性的含义。倪梁康先生译为“意向相关项”,有避免前两种译法之弊病的长处,但其对意识活动的统摄前导性又似觉不及“意向对象”明确。之所以出现译法的多样性是由于Noema一词的意义本身与我们日常语言以及汉语思维中所习惯的东西相异较远。我们一谈到对象,就自然而然是指非自我的而与自我相对峙的客观实体,而Noema一词所指的恰恰既不是非我的更不是实体的东西,Noema本身就是一种非实项的东西,它仅仅是意向活动的指向性和统摄性前导。它是把意向活动导向某一确定思维方向的意义,而这种意义又仅仅表现在意向性功能整合感性素材的过程之中,是意向性功能整合感性素材的一种指向性,即把感性素材不是看成感性素材本身而是将其看成一个整体的意义对象,通过这种意义的整体行为将感性素材加以统摄,并对其中的时间空间间隙加以补充。Noema相对于作为实项的意向感受和意向体验来说具有某种超越性,它即是指某种有意或无意而被设定的被指向的意向性目标。它呈现出一种对象化或客体化的表象但它本身却不是客观对象,它仅仅是作为意识构造功能的规定性前导形式。作为一种意向性功能的构造对象,它在构造的时间顺序上后于功能构造,但它作为一种构造的意义前导又在逻辑上有先于构造功能的含义,我们的任何知觉总是一开始就是关于某物的总体知觉,一切知觉都是处在意义中的知觉,我们总是从统一的意义方面,也就是“从意向对象方面描述知觉”。
因此意义是意向对象的核心,它作为意向对象中被意指的规定性和观念性内涵,以及围绕这一意义核心的“边缘域”,由此而构成一个意识中的实显对象。对意义的理解由此而成为理解意向对象的关键。
意义(Sinn)与另一个德语词Bedeutung近义,Bedeutung一词倪梁康先生译为“含义”,并认为“意义”与“含义”是基本同义的,但在语言哲学中Bedeutung常被译为“指称”。意义是意向对象的观念性反映,意义是观念的统一体,那么意义与意向对象是否是完全同一的呢?一般的人,包括早期维特根斯坦都认为语言的意义就等同于它所指称的对象,认为语言的意义就在于描述对象,在这种意义上,Sinn和Bedeutung的确是同一的。但语言哲学的先驱弗雷格认为语言的意义独立于指称对象,意义区别于指称,他比较了“晨星是晨星”和“晨星是暮星”两个命题,认为在后一个命题中“晨星”和“暮星”虽然指称同一个对象———金星,但两个名称的意义却并不一样,就如同“奥斯特里茨战役的胜利者”和“滑铁卢战役的失败者”虽然有一个共同的指称对象———拿破仑,但它们所表现的意义是明显不同的。弗雷格进一步认为有无指称对象却有意义的名词,如“离地球最远的天体”和“世界上最丑陋的人”,甚至某些无法被表象的东西,如“方的圆”或“红的绿”,它们显然没有指称对象,但它们却能拥有意义。胡塞尔不只在一个问题上受过弗雷格的思想启示,弗雷格区别意义与指称对胡塞尔意向对象与意义的关系问题肯定是有某种程度上的影响的。意义是理想的终极观念,它应该比个别性的意向感性对象更为本质和更为恒定,个体性的实在意向对象明显是在时间空间中的存在,而意义作为“纯本质”的观念性存在,具有超越时间的性质。“这个树本身可烧光,可分解为其化学成分,如此等等。但此意义———此知觉的意义,即必然属于其本质的东西———不可能被烧光。”意义既独立于指称对象又独立于语言使用者的主观心态的“意义自在论”,是胡塞尔本质现象学时期的核心理论,它是胡塞尔既反对实体主义又反对心理主义的基本原则。先验现象学并未改变这一基本原则,只不过此刻胡塞尔更明确地意识到意义虽然独立于心理主体,但它不能独立于先验主体。
意义独立于指称对象,但却与指称对象密切相关,意义是一种被这样或那样规定了的对象,“意义……不是意向对象全部组成中的一个具体的本质,而是一种内在于意向对象之中的抽象形式”。意向对象以意义为核心,意向对象比意义所包含的领域要更为宽泛,它标志着非表述性的被意指之物及非语言性的被意指之物,而意义则主要是指语言性的意指和谓述判断的意指,意义具有纯逻辑的性质。因此意义主要是一种符号性的表述,意义问题在胡塞尔现象学中于是又关联到两个重要的术语:表达和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