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组织的极限(当代西方经济学经典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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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理性:个人和社会(3)

然而,可以说,甚至在它自己的逻辑中,价格体系存在更深沉的困难,并且,这些困难强化了这样的观点,即价格体系虽然在特定的方面有价值.但是它不能成为社会生活的完全主宰者。有一个观点,事实上是很困难的观点(我已经提及过它)认为,无论如何,价格体系不能规定收入的公正分配。假定资源从一开始就被分配了,这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技能、培训及其他,同时也包括财产,通过某些非常精细和间接的方法,这种价格体系规定了上述的资源如何被估价。对于上述观点没有简单的证明,不过还是有少数的经济学家——虽然他们许多人可能是外行,他们为这样的主张辩护着,即认为上述观点有简单的证明,这个简单的证明就是最终的收入分配包含了所有特殊的要求,而这被称作公正。那么,不管怎么说,价格体系没有给它自己提供任何可防守的收入分配,并且这是一个关键的缺点。

还存在另外的缺点,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些缺点可以用更客观的方式来讨论。实际上,在严格的技术上和客观的意义上来讲,价格体系不是总是有效的。很简单,你不能给某些特定的东西标价。有一个在教科书里经常被用到(具有相当的重要性),而且现在已经变得非常流行的经典例子是水或者空气的污染。我们假想性地勾画一种纯粹的价格体系:某些人必须拥有空气,并且为出租空气而向空气污染者要价和补偿那些因遭受污染而产生不良影响的人,而出租空气就是说,用空气来容纳我们的汽车排放的各种毒气。我想这一点是清楚的,从技术上说,我们无法管辖空气的边界。在那样的情况下。价格体系绝对不可能得以实现。

(也许值得解释一下,为什么在有可能这样做的情况下对空气污染收费会更好。通过对空气污染收费,就对于不制造污染产生一个有力的激励,并且.如果有污染性的活动的价值很大,以至于它不令人感到泄气的话,至少受害者将会得到补偿。)

在执行价格体系中.一个相似的困难出现在公路的使用上。这种情况并不像在空气污染中那样极端,因为有可能加收路费。但是,总的说来,最显著的例子发生在城市公路中,我们知道,在效率方面.试图收取路费的绝对成本要远远大于收益。

就如展示那些在更多的微妙情况下发生的一些东西一样,我在这里对那些在这些特殊的例子中发生的事情并不太感兴趣。想想那些被认为比污染或者公路更高或者更难以捉摸的价值:人们之间的信任。现在,如果没有其他东西,信任具有非常重要的实用的价值。信任是社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润滑剂。它极其有效率。如果要拥有一种对其他人的言语有合理程度的依赖,人们之间的信任可以省去许多的麻烦。不幸的是,信任不是能够非常容易买得到的日用品。如果你必须买它,那么,你已经对你要买的东西抱有了一些怀疑。信任和类似的价值——如忠诚或者说真话,是被经济学家称为“外在因素”的一些例子。它们是货物,它们是日用品;它们有真实的、实际的、经济的价值:它们增加了体系的效率,它们让你能够生产更多的货物或者更多的你非常尊重的价值。一般的日用品在开放的市场上交易,在技术上来说,这是可能的或者是有意义的,但是上面提到的价值,如信任、忠诚、说真话,不是这样的日用品。

紧跟着这些观点的是,从效率的观点来看,也从可分配的公正的观点来看,需要市场以外的一些东西。控制资源分配的其他模式于是产生了。这些模式中最显著的是各个层次上的政府。政府通过在价格体系中能运转的手段来影响资源的分配,但是它也利用非价格体系的手段。政府购买物品和服务,那仍然是通过价格体系来实现的。政府收税,而税不是价格。缴税收税不是自愿的交换。政府当然也是法律、规章和强制的当然也是利用非市场的手段的主人,这些强制的当然是非市场的手段控制和引导着经济.而且进一步从总体上控制和引导着社会。

那么,从原理上说,政府在内化外在因素方面的作用是直截了当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操作上是容易的。政府用于识别和估量它能够处理的外在因素的一些信号必然是不完善的,因为精确地讲,存在一些价格体系不能运转的领域。在了解社会情感、信任和感情移植的作用方面,政府可能的确多少做得比私人部门要好些,但是,这是在一定界限之内:权利和金钱一样会腐败。

关于分配的公正性问题,在所有社会利益的概念中。存在一些众所周知的从本质上讲是进退两难的状况。一旦达成了一个有效率的分配,我们就会面临一个直接冲突的局面。为这个观点辩护是完全可能的,即通过一两种行动(我们认为这里通常是税收和再分配),我们能够按照我们的意愿改变收入的分配,那么,在再分配之后,我们让适当地被纠正过的价格体系的运转来确保得到有效率的结果。但是,当然,在这里,我们将收入从一个人身上拿走。然后把它给另外一个人。我们就面临一种直接冲突的局面,而他不能够通过整合共同地改善每个人的福利来解决这种状况。

学者们包括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正在努力寻找某种客观标准。但是,可以确切地讲,这种寻找是没有结论的,我认为这些原因本身就存在于这个命题的逻辑中。根源性的事实是,人们的需要和价值具有不可比性和不完全的传递性。萧伯纳(George Bemard Shaw)在很久以前注意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品位。”

社会利益就像一种公正的收人分配的决定一样,是来自社会成员的个人价值之中的某些类型的一种抽象。但是,这种抽象只能基于人际交往中被观察到的行为,就像在市场买卖或者投选举票中所表现的行为。它不包括个人情感的全部范围,正像现在广为人知的、通过集合个人被表达出来的喜好来形成社会判断的尝试总是导致自相矛盾的可能情形一样。

因此.对于集体理性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含义。在某一点上,我们有一种纯粹的权利的关系,并且。对于分配问题将如何被解决,我们是不可能得到毫不含糊的答案的,我们也不可能轻易地说存在客观的有效的伦理标准。可以确定的是,有一些冲突是通过一种必不可少的人类同情心来得到缓解的。在这里,我用到同情心这个术语,并不是指它具有通常有失尊严和保护性的含义,而从更字面的意义上讲是指设身处地的意思。同情心这种动机以一定的强度运转,虽然毋庸置疑它是不够的,但它在一些像政府这样的机构中运转得更好些,这些机构的设计给予了表达利他主义兴趣的一些空间。

当然,政府只是大量集体机构中的一种。它主要因为对强制性权力的垄断而区别于其他的集体机构,虽然这种垄断不是绝对的。一个公司,特别是大公司,提供了另一个价格关系在其中处于部分停止状态的重要领域。公司的内部组织也是分层的和官僚的。不用怀疑,价格有源自外部的强大影响力,并且,至少在许多公司,有一些协同性的尝试来模拟假想的完全市场的运转,也许甚至比赋予迟钝和不完善特征的现实市场运作得更好。然而,在公司内部,特别是在更低的层次,一个公司里的雇员之间的关系非常不同于我们的教科书中所说的正常的商业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