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组织的极限(当代西方经济学经典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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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权力和责任(3)

由信息过量而引起的效率丢失,在某种情况下会随着因个人的先人之见而过滤信息的趋势而增加。与克服认识的不一致相比,理解和接受与以前的信息一致的信息会更容易。当代政治史特别是从珍珠港到越南战争这段时间的军事史上发生了许多悲惨而又灾难性的事件。回到更早的一个时期。当泰坦尼克号开始通过广播来求助时.临近船只的船长认为这个信息是一个错误或者是一个恶作剧.因为所有的人都认为,泰坦尼克号是不沉的。在决策的另一个领域,我的一个有名的心理学家朋友告诉我,心灵感应的证据比被心理学家所接受的许多主张的证据要强,但是,还没有人在科学的立场上认真对待此事(他也没有)。这些例子并不荒唐。当信息量超过了处理它的有限的能力时,对信息进行筛选以便只接收具有高度优先可能性的信息就是一种合理的反应。

因此,在一个矫正性机制潜在运行的地方.权力有可能是错的。

我在辩论中已经强调了由于过量信息因素的存在,拥有负责任的权力对组织来说是有价值的。这样就出现了第二个更具争论性的观点,它达到了同样的结果:与一个绝对的不负责任的权力打交道可能对下属的工作不利。这个观点在20世纪30年代得到了埃尔顿·梅约(Elton Mav0)和他的同事们的作品的极大支持,并引起了被称为人类关系的运动,在今天,这种观点已是一些陈腔滥调的东西。

但.在当时与梅约的作品同时代的埃里克·弗罗姆(Erich.Fromm)的《逃离自由》(Escape from Freedom)一书中,它强调了人们对权力的心理渴望。我不再详细讨论这样一个大的问题,在任何情况下,经验主义的证据指出,在工人士气和他们的业绩之间几乎没有什么联系。

5.责任的实现

实现权力的责任不仅是可能的,而且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事实上也很难想象缺少某一责任要素的组织。首先,每一个真正的组织都是有一个有限的范围。因此,正如赫希曼(Hirschman)已经强调过的一样,从一个组织中退出通常是可能的,虽然这可能会付出极大的成本。最终,在由于成员的退出而导致组织的消亡的理由中。权力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把组织的顾客考虑成为它的成员,那么,按经典经济学的观点,竞争作为权力调整器被认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退出。

除了激烈的退出制裁外,大多数组织都有很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来限制权力的范围,即使没有以正式的形式制定下来。有组织或无组织地违反命令经常会对权力设定限制,同时,像其他许多制裁一样,对这些不服从的恐惧将会使责任内在化。

而且,甚至在缺乏法律手段的情况下,个体行使权力可能或者就是可以被罢免的。革命是一种很久以来就存在的罢免权力的可能的做法,而且以种种温和的方式,变革会在各种各样的组织中发生。

但是,对于增加组织决策的信息流来说,不管是退出还是罢免,都不是特别令人满意的机制。事实上的退出和变革毫无疑问是一种信息,即说明有一些东西是错误的,虽然它可能完全不清楚什么是错误的。同时,罢免意谓着具有不同信息资源的新权力对旧权力的替换。但是关于新信息如何出现,却不存在一个系统的最佳的方式。

大多数现代组织的确都毫无疑问地认识到需要责任的系统性规定,而且为实现这种需要,人们已经将之具体化为法规的形式。我们在这里不准备去一一列举所有的规定,我们只列出一些责任机制:

1.对一个更高层次的活跃的权力的责任。比如。部门经理对于公司董事长的责任。当然,最好的情况是,这种类型的机制只是这个问题的重新移位。

2.对偶然的权力的责任。比如,一个公司董事长对董事会的董事和股东们的责任和民主选举出来的官员对选民的责任。这种责任是针对另一个权力的责任,但它仅通过权力的选择来行使这个权力。这里引入了超过主要权力所能获得的更多的信息,但只是以一种周期性的方式。

3.对在有限的领域才有效的特殊权力的责任。主要的例子就是司法权力。行政和立法在一个特定的专门领域对司法负责,比如,它们决策范围的限制和程序的合适性的限制,但它们不在其他方面承担责任,原则上说,这不是它们所决定的内容。

4.对非权力性团体的责任。比如,咨询委员会、巡视官员们。通过对某种权力提供信息和通过接受非权力代理提供的进一步的信息,最后这个例子中的责任只是使决策合理化的一种责任。

5.权力和责任之间的权衡的思考机构设计中。在协调责任和权力的价值上有很多事情可以做.这里仅仅提出一些初步的评论。为了服务于它的功能,责任必须有能力纠正错误,但不应该做诸如摧毁权力真正价值的事情。很显然,一个足够严格和连续的责任机构很容易达成对一种权力的否定。如果每一个决定A都要被B所检查,那么,我们所拥有的就是权力的位置由A到B的移动,但是,这样做并不能解决最初的问题。

为了维持权力的价值,责任必须是间隙性的。

这种间隙性应是定期的.它能够采取被称为“例外管理”的形式,即权力和它的决定只有在其表现比期望的表现差很多时才被检查;或者。它可以采取这种形式,即对决定或阶段进行随机检查和深入研究。毫无疑问,针对不同的目的,所有这些形式都是需要的。为了使之有效,在信息系统方面。所有这些形式都需要补充性改变,比如,在证明决定的合理性和详细说明这些决定是为了实现什么目的的过程中就需要一些改变。

我特别鼓励进行一种实验,即检查团去专门处理那些被指控的错误。开通投诉机制提供了一个重要方法去触及来自权力之外的信息来源。我估计能够安排这样一个检查程序,它使重要的资源能够只用于解决重要的问题。这个检查团的主要功能是更新信息以及将信息传播给组织相关的部分。在这里,传播必须是“有效的传播”,同时,必须有一些确保措施来使检查程序提供的信息能被权力机构有效地使用而没有被忽视。我认为,如果只把权力的某一种要素转移到这个检查团,是没有办法确保效率的。

像这样的问题曾在哈佛大学这样的权威机构出现过。作为扰乱大学秩序的后果,需要对职员和学生制定更严厉的相应的行为规则。这种观点得到了广泛的同意。但这里出现了一个反对的要求,即行政机构的行为同样也应该是负责任的。职员委员会准备了一系列解决方案,它包括了一个被公告的义务,即在行政方面要对投诉做出反应,以及认真考虑对于改变决定和程序方面的请求。建议咨询委员会接受投诉并履行一些相当模糊的检查行政机构的权力。职员委员会拒绝了这个建议,因为它太软弱了,在本质上它将阻碍行政人员行使他们的权力。

在责任上面肯定没有一个一致的意见,当然在它的范围和实现机制上也不会达成一致意见。但我相信,对基于对宗教和国王体系的仿效而对权力不加考虑地接受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甚至反应在大多数人身上的接受大众意愿的声音也减弱了,其表现为广泛的公民的不服从行为。在任何一个例子中,对于在其成员中具有功能分化的组织来说,大多数规则不是一种模式,这种组织的例子有公司或者大学。权利毫无疑问是成功实现组织目标的必需品,但它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不是对一些法定性的计划好的检查方式和曝光负责,就是对不规则和起伏性的不服从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