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美国当代语言立法
19535600000016

第16章 美国当代语言判例法(2)

7.2美国语言判例法的实质

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的公民,美国人一直以来对新兴的移民存有恐惧。因为新兴移民群体的势力会伴随着移民人口的增长而变得强盛,继而威胁到先前定居在这里的群体的地位。奥尔波特(Allport)曾经指出“在美国一个人在当前社会中的地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或她的社会地位是否会有变动和迁移,因为社会地位的上升或下降会直接滋生歧视”(Darder 1995:248)。更确切地说,“当某个居于从属地位的群体从传统的卑微的立场中解脱出来之后,打破了原有的主从之间的平衡之后,主从两个人群体之间很可能会产生冲突”(Beer 1985:217)。出于对这种权利丢失的反应,主流群体必定会通过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和政策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唯英语工作环境政策就是这些众多政策中的一个,旨在通过摆布雇员的身份来行驶霸权并重塑雇员的英语者形象。不言而喻,在美国的政治文化的立场下成为一个单语(英语)的被雇佣者是最自然和讨巧的事情。

在相关国家、阶级或民族特权的文化主张中同样包含了和工作相关联的语言态度的论断。甚至将美国定义为一个“讲英语的国家”就意味着要忽略仍有成百万的美国居民在讲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的事实。持有这种语言特权感的人坚信“捍卫英语是他们的本职,他们有权力不屈服于语言多样性的影响”

(Johnson 2000:290)。语言学家伊尔文(Irvine)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删除行为”(Erasure),即“在语言行为过程当中,语言意识形态在简化社会语言学领域时假定某些人或某些社会语言学现象不可见。这些公民和他们的语言由于受到盛行一时的意识形态的影响而从语言文字的版图中被删除掉了”(2000:38)。

近年来,关于语言意识形态在语言使用过程中的重要性受到了很多语言生态学家的重视。伊尔文将语言意识定义为“负载了道德和政治利益的、有关社会和语言之间关系的文化系统”(1989:5),克罗斯科蒂(Kroskrity)也同时强调说语言意识形态是“为了代表特定的社会和文化群体的利益而建立的”(2000:8)。

美国语言意识形态所代表的利益群体就是英语单语种群。美国语言意识形态不但坚信单语能够创建国家的统一而且对构建美国人的国民特性方面也极为重要,因而从中获益最丰的也是英语单语种群。学者布洛马特(Blommaert)进而提示说:“意识形态并不一定反映现实,仅仅通过‘删除行为’,对这种意识形态投支持票的美国人就能够轻而易举地置那些由英语引发的惶惑和矛盾于不顾、置那些视自己为美国人却讲着英语之外其他语言的同胞于不顾”(2004:217)。这种意识形态有很多名称,或是“标准语言意识形态”(Standard English Ideology),或是“单语意识形态”(monoglot ideology),亦或是“同质主义”(hemogeneism),但是它的目标只有一个:推行单语主义,因为作为国家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的单语主义在美国能够且事实存在着,“并试图促使美国社会回归到它纯粹的、和谐的根基当中”(Blommaert 2004∶218)。

当一种语言被认为比其他语言更珍贵的时候,其他的语言由此沉寂的潜在的危险就出现了。利皮·格林指出“一个提倡理想化了的单一民族国家(nation-state)要有一个完满的、同质化的语言作支撑的标准语言意识形态,成为了限制话语的一种途径,并且为话语权的限制提供了合理化的解释”(1997:64-65)。“单语意识形态”,布洛马特警告说:“不仅拒绝接受国家存在的语言多样性的现象,甚至将阻止语言多样性的行为付诸实施,当英语是唯一被容许听到的语言时,其他的语言连同它们所依附的文化和价值终将会限于沉寂”(2004:218)。1887年,当美联邦印第安事务署的行政专员在筹建以消灭纳瓦荷语和根除美洲印第安人对美国政府的抵抗为目的惟英语寄宿学校时曾大肆宣称:“只有通过语言的一致才能创造思想和感情的一致”(Crawford 1992:48)。

显而易见,当社会将积极的价值赋予某一种语言的时候,讲那些贬值语言的人们会惭愧地放弃他们的本族语。为了获得更加积极的社会特性,它们会选择先从语言上率先同化。“当语言成为界定原籍国身份凸显的标志的时候,个体就走向了语言选择的十字路口,他要么做加法,适时使用双语,要么做减法,干脆抛弃本族语”(Hansen &; Liu 1997:568)。

同质主义进程是相当恼人的,因为同质主义本身不仅被视为是必要的和必需的,而且被视作是一种规范化的标准。在布洛马特和维索尔伦(Verschueren)看来同质主义进程包括以下两个要点。首先,单纯地通过将单语主义规定为一种规范,熟谙双语的人就被视为是不正常的,他们因此不得不承担起了“他者”的角色。语言多样性随即便被扣上了“离经叛道”的帽子而遭遇排挤。其次,当意识形态是以追求对“他者”的同化为目的,权利地位就派上了用场。同化一直以来秉承的原则是“局内的是称心如意的,局外的是令人生厌的”,所以讲双语的人一方面被界定为局外者,另一方面他们必须遵循由那些局内人所指定和掌控的原则。不平等继而会伴随着同化而产生,其结果是语言多数群体会要求双语者通过放弃他们的语言权利来换取进入核心语言群体的“通行证”。因而为了享有选举的特权,不论这个人是来自哪个选区,他必须能用英语读选票,或必须要呈现一个讲英语的美国人的公民特性。因为按照美国的常理,只有美国公民才有选举投票的权利,出生于美国的成年人或已规划的移民才可称为公民。除了波多黎各人以外,在美国出生而长大的公民应该是至少对英语有起码的知识。而外来移民如要成为美国公民,按照移民与国籍法的规定,应证明自己“懂得英语,包括读、写、说的能力……懂得简单的词语……英语的一般用法”。(Immigrationand Nationality Act)只有在美国已居住15年以上的残疾人和老年人才可作为例外处理。因此,似乎有理由认为,几乎所有的具有选举权的人都懂得英语,至少应能读懂选票和有关的选举材料。因此,任何需要申请美国公民权的个人都必须要通过英语熟练程度的相关测试。然而,学者皮勒(Piller)曾指出与其说这些测试是出于考察和界定申请者的真实的语言熟练程度,还不如说它们是将那些不受欢迎的外来移民的申请者拒之门外的一种手段。这种“守门”的作用在维护了语言多数群体的特权的同时,也确保了只有那些支持现行的(美国人讲英语)意识形态的人才能有机会获准成为一个美国公民。这种秉承着美国价值观和国民特性的专利权亦可见于亨廷顿形象的描述中,他说:“这里不存在美国梦想。这里只存在由盎格鲁-撒克逊清教社会创造的美国理想。拉美裔美国移民只有在他们用英语追梦的时候才能和真正的美国人共享这一梦想并融入这个社会”。这种权利比例的失衡甚至体现在国民特性的概念中。布洛马特和维索尔伦将它称之为“不对称的国民特性”,在这个理论中,语言多数群体要求外来移民必须适应他们的价值观,因为这些价值观“是美国国民特性最根本的基准,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容忍我们当中的任何不能接受美国价值观的人对它们提出些许的质疑”(1998:121)。所以讲英语便是美国国民特性无可非议的根本支柱。既然这样外来移民总是被期望轻易地放弃原本属于他们固有的原国籍的语言。任何捍卫本族语的行为都被视为是怀有恶意的,是对美国语言文化规范和价值观蓄意的抵制。那些在工作环境中使用英语之外语言的人都被归为粗鲁和反抗的典型(Haviland,2003:764-774)。

所以,为了成为一个好的雇员,一个好的美国人,被雇佣者必须要抛弃自己的本族语,从语言到行为完完全全地同化自己。只有这样、也只有一个单语的美国才能成就一个完整、自由、和平的美国。

倡导文化同质主义的现行语言意识形态使美国神话变得具体化。在下一小节中即将列举的法庭判例法的典型案例表明这些神话受到了雇主和美国司法制度的掌控。他们坚持认为英语是美国的语言,否认英语的地位就是在否认美国民族血统。他们坚信单语在促进更加有效的交流的同时会创建高度的民族和谐。那些讲着英语之外语言的人往往具有反抗的,分裂的、涣散的、粗俗的、自私的、懒惰的、不忠的和暴力的身心特质,所以极易从事那些危险和病态的行为,因而需要有相关的权威机构对他们进行监管。在大多数的法庭判例中,雇员都是出于安全、道德或便于管理的原因而被迫使用英语。语言的一致性等同于一个肯定的、和谐的和安全的工作环境。反之,工作环境中多种语言的使用会激化多种矛盾。例如,在每一个诉讼案例中,通常都会有英语单语者抱怨英语之外语言的使用经常使他们听不懂对方的交流。继而会产生被学者哈维兰(Harviland)称之为“语言妄想症”(linguistic paranoia)的心理偏执现象,也就是说,英语单语雇员周围的人一旦使用其他的语言进行交流会使他感到无所适从,进而猜测这是出于对他的恶意,这样,化解交流障碍的重任就落到了使用双语的雇员身上,那么雇员能否有效地进行翻译就成为了矛盾化解的关键。因此迫于这样的压力,英语单语政策被认为能有效地提高英语单语雇员的工作士气,并能合理的监管双语雇员(尤其是那些有分裂倾向的双语雇员)。怀着这样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逻辑,企业经常会雇佣英语能力有限的雇员并要求他们在工作中讲英语,强加于他们身上的是相同的美国神话,那就是,懂英语会扩大他们的视野并挖掘他们的就业潜能。而对于那些因为具有其他语言能力而被雇佣的英语雇员而言情况有如何呢·实际上他们的境遇也不是很好,很多的法庭案例显示那些具备双语能力的英语雇员只要无需和顾客进行直接的互动,英语是工作环境中强制使用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