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党的十五大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政策的历史性突破
(1)十五大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的提出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在全面总结20年来我党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任务。十五大在所有制理论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观点,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上又取得新的突破,可以说,这是继在市场经济问题上破除姓“社”姓“资”的思想困惑之后,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破除姓“公”姓“私”认识误区的又一次思想解放。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中国,真要建设社会主义,那就只能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而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不能从这样那样的外国模式出发,不能从对马克思主义著作中个别论断的教条式理解和附加到马克思主义名下的某些错误论点出发。”在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在所有制理论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补充”理论的一个突破性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新建树。
十五大报告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十五大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升华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突破了长期以来把公有制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误区,这样就大大拓展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也是对十四大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组成部分认识的重大发展。所有制问题是改革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所有制模式,我党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探索过程。长期以来,由于“左”倾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往往离开生产力抽象地谈论社会主义和所有制结构,在所有制问题上,受“一大二公三纯”的“左”倾思想影响,总害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更是将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当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四大在对这一问题的探索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不再简单地将计划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十五大在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上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它突破了将单纯的公有制当作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误区,实际上将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而不是单纯公有制本身当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有关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理论的重大发展。具体来说,这一理论的内涵是:第一,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经济文化的相对落后以及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在一部分劳动力、生产资料、资金、技术等诸多生产力要素分离的现状下,欲将它们优化组合,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发展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之间不是完全泾渭分明,各自独立存在的。也就是说,十五大以前,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与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认识基本局限于企业外部,即在公有制企业外部发展非公有制企业,而十五大报告则强调:公有制经济包括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表明,今后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任务之一,就是发展这种社会主义成分与非社会主义成分融为一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第三,既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那就意味着这种所有制结构已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将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始终,从而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经营方式、分配方式、消费方式的多元性。
此外,十五大在界定公有制主体地位时,不单纯强调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量的优势,而是主要强调其质的优势,明确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强调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其主体地位只能理解为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有制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起主导作用是针对全国而言,而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可以有所差别,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不占主体地位。
这就意味着,只要在总体上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即使部分地区、部分部门、部分行业出现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现象,也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其次,十五大明确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提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纳入“制度”内,这就在党的报告中第一次给非公有制经济一个客观的科学定位。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一直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存在,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为补充作了简单的、片面的理解。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必要补充”通常是被列入社会主义制度之外的东西,是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的拾遗补阙,这样一种“主”与“仆”的地位,始终不能越位。因而人们也就理所当然地认为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就可以取消了。无怪乎非公有制经济在人们的心目中被当作旁门侧系,它的存在总被看作是对公有制经济的冲击和威胁。这种没有定性定位的处境,使他们在国家有关政策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比如在税收、信贷、市场等方面受到种种限制,使得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活动步履维艰。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就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将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纳入“制度”内,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归属问题认识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党的十五大在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上的重大突破,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不再是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经济成分,而是不可缺少、无法替代、关系全局的经济成分。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上来讲,它与公有制经济不再是“主”、“仆”关系,而应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以往在价格、税收、信贷和市场准入等方面遭受的“所有制歧视”将不复存在,由此一来,非公有制经济所参与的领域将大大扩展,它所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也将大大延伸。一个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将会形成。
(2)将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新提法载入宪法
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六条。《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五条将现行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内容。这样,党的十五大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既是对改革和发展成果的肯定,也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可以说,这次修宪是继1982年和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分别予以确认之后,根据现阶段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再次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予以重新确认。它极大地提升了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宪法修正案》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新定位,为其发展提供了一个长期稳定的制度环境、政策框架和法律保障。
党的十五大之后,随着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党和政府在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强化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规范化管理,以便促进其健康发展。
首先,强化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工作,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长期以来,私营经济在其发展中一直存在着“戴帽子”现象。一些私营企业为避免遭受政治上的风险,为享受国家对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取得有关的生产经营资格,或为保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了国家对不同所有制经济性质企业的正确判定和税收政策的规范执行,也为发生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为了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1998年3月,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挂靠”集体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甄别,明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财产归属关系,以便规范企业经营行为。1999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又进一步强调,要继续积极慎重地清理名为集体实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假集体”企业。在“假集体”企业转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交界定“假集体”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假集体”企业与挂靠单位双方自愿解除挂靠关系的协议书等文件。与此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一批国有、集体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大面积亏损,不得不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方式改变产权关系,转化为私营企业。对此,有关部门要求规范企业改制的登记管理行为。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上这些措施对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切实加强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2002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切实采取措施,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紧紧围绕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逐步完善有关制度和规程。与此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劳动保护的立法工作,2002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2002年9月,国务院公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这些措施不仅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从这一时期党和政府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内容来看,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结合起来。使个体私营经济在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过程中,在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的最佳结合点上得到完善和发展。使之与进一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尤其要以安置国有、集体下岗职工再就业为重点,促进社会稳定。使个体私营经济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载体。
第二,积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以便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合作,支持承包、租赁、合资、委托经营和购买亏损微利的小型国有企业。
第三,促使私营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改革,创建现代企业制度。
鼓励私营企业提高科技含量,提高素质,扩大投入,向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发展,促使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1.江泽民“七一”讲话和“五·三一”讲话的政策发展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江泽民同志在这次讲话中,总结了改革开放23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在非公有制经济理论上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概括起来,“七一”讲话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突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