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意,价值这个词有两种不同的意义,有时它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物品的购买力。前者可称作“使用价值”,后者可称作“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
为了探讨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我将努力阐明以下三点:
第一,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是什么,或者说,构成一切商品真实价格的究竟是什么?
第二,构成真实价格的各部分是什么?
第三,什么情况使上述价格的某些部分或全部,有时高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有时又低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
关于这三个问题,我将在以下三章里尽可能详细地阐述。不过,为了探讨细节,有些地方可能会显得冗长,希望读者能够忍耐;有些地方虽经我竭力作详尽的说明,恐怕仍难免说得不够清楚,还请读者细心体会。
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
判断一个人是贫穷还是富有,就看他能在多大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自从劳动分工确立之后,一个人生活所需要的物品只有很少一部分是靠自己的劳动创造的,剩下的一大部分则要依靠他人的劳动。所以,看这个人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量,即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量。事实上,任何商品的价值,对于占有它并想用它交换其他商品的人来说,就等于他能够用以购买其必需品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物品的真实价格,就是一个人要取得这个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劳动和艰辛。对于拥有这个物品且只是用它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正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能使自己节省并转嫁到他人身上去的劳动和艰辛。所以,用货币或货物购买物品,就是用劳动购买,跟我们在获取它时所付出的自身劳动量相等。
劳动是我们购买一切东西所付出的原始货币,是第一价格。世间一切财富,最初都是用劳动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所以,对于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其价值恰恰等于它能够使占有者进行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
虽然劳动是衡量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任何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劳动来衡量的,因为劳动是很难定量测度的。并且,商品更多的是与商品交换,而很少与劳动交换。所以,人们一般更喜欢用一种商品所能购得的另一种商品的数量,而不是所能购得的劳动的数量,来估定其交换价值。
然而,当物物交换已经停止,货币成为商业上的一般媒介之后,商品就开始频繁地与货币交换,而不是与任何其他商品交换了。因此,商品的交换价值更多的是用货币的数量来估价,而不是用它所能交换的劳动量或任何其他商品量来估价。
要知道,黄金和白银也是商品,它们也有价值的变动。金银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数量,往往取决于当时已发现的金银矿山产量的大小。作为一个衡量的尺度,如果它们自身的量也是在一直变动的,就不可能作为其他事物的一个准确尺度,而同等量的劳动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对劳动者来说都是具有同等价值的。所以,劳动才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而货币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
可是,虽然等量劳动对于劳动者来说总是具有等量的价值,但在雇主看来,它的价值却时高时低。雇主购买劳动,有时花费的货物多些,有时花费的货物少些,所以在他看来,劳动价格与其他一切物品一样常在变动。事实上,是货物有时贱、有时贵,而不是劳动。
在通俗意义上讲,劳动也像商品一样有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所谓真实价格,就是报酬劳动的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所谓名义价格,就是报酬劳动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劳动者是贫是富,其报酬是坏是好,不与其劳动的名义价格成比例,而与劳动的真实价格成比例。
对于商品和劳动来说,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区分,不仅仅是纯理论的问题,在实际应用上也极其有用。同一真实价格总是具有同一价值,但由于金银价值的变化,同一名义价格有时却具有极不相同的价值。所以,假设一个人要以永久租佃为条件而售卖地产,如果他真要使地租的价值永久不变,那就不可把地租定为一定数额的货币。
由此可见,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换言之,只有用劳动作标准,才能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我们不能用一百年前一种货物所换取的白银数量来估价一百年后该货物的真实价值。
不过,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分,对订立永久地租或缔结长期租地契约可能还有用处,而对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通的买卖却没有用处。由于是货物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最终决定了一切买卖行为的精明与失算,从而也调整着几乎日常生活中牵涉到价格的全部交易,因而人们更多的是关注于商品的名义价格,而不是其真实价格。
随着工业的发展,商业国家发现了同时使用数种金属铸币的便利:大的付款用金币,价值不大不小的买卖用银币,铜币或者其他一些更便宜的金属铸币则用于更小的买卖。在这三种金属中,他们往往特别选定一种作为主要的价值尺度,而他们所选择的,似乎都是最先用作商业媒介的金属。他们在没有其他货币可用时,就已经把它用作本位,即使需要已经不同了,也往往仍旧使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不同金属铸币的使用越来越熟悉,对于它们个别价值之间的比例也更加了解。我相信,这时大多数国家发现确立一个比例,通过法律加以宣布更为方便有利。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价值标准的金属和非标准金属之间的比例就变得仅仅只是—种名义上的区别了。不过,只要这种固定比例发生任何变动,这个区别就会成为或者至少看来又会成为有别于名义上的了。
任何一个特定国家的货币,在某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是否成为一个准确的价值尺度,要看流通的铸币是否准确地表示其标准,或者说它们的含纯金量或含纯银量是否准确地等于它们所应有的重量。应当指出,本书所说的商品货币价格,总是指这商品出售所得的纯金量或纯银量,与铸币名称无关。
商品价格的构成
在尚未出现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的社会里,全部劳动所得都属于劳动者,因此获取各种物品所花费的劳动量就成了调节该商品应该购买、支配和交换的劳动量的唯一依据。
一旦资本在某些人手中积累之后,其中一些人就会利用它让别人为自己劳动。他们为这些人提供原料和生活必需品,以便通过出售其劳动产品来获取利润。因此,劳动产品的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的价值和劳动工资之外,还应有一部分给这些资本持有者,因为他们从中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有些人认为,资本的利润是一种特殊的劳动——监督和指导劳动的工资的别名。然而,利润与工资全然不同。它们受全然不同的原则支配,它们与这个所设想的监督和指导的劳动量、难度和智慧并不构成什么比例。它们只受所投入的资本的价值支配,只与投资额形成某种或大或小的比例。
另外,土地一旦变成私有财产,地主便像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上的自然生长物,也要求征以租税。劳动者如果想在土地上进行采集或生产,必须向地主缴纳其劳动所得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格,就构成了地租。于是,在大多数商品的价格中,就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在任何社会,商品价格最终都要分解成为这三部分中的这个或那个,或者全部。而在进步社会,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不过,即便在最进步的社会里,也有一些商品的价格只能分为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两个部分,甚至还有一些商品的价格单纯由劳动工资构成。例如,海产鱼类的价格,通常只有渔夫的工资和渔业资本的利润两部分组成,有时在此种价格中也会包含地租,但极少见。另外,付给石匠的价格通常只是其劳动工资,其中既没有地租部分,也没有利润部分。
任何人只要其收入来自自己的资源,那么它必定来自他的劳动、资本或土地。来自劳动的收入称为工资,来自运用资本的收入称为利润。一个人自己不使用其资本而借给他人,自己从中获取收入,这种收入叫做利息或收益。所有来自土地的收入统称为地租,它属于地主。
一切赋税,一切建立在赋税基础上的收入,比如所有的工资、养老金以及各种各样的年金,归根到底都是来自这三个根本的收入源泉,都直接或间接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里支出。
在一个文明的国家里,交换价值单纯由劳动构成的商品很少见,大部分商品中都含有大量的利润和地租,因而社会劳动全年生产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总是大大超过产品在种植、加工和运输以及投入市场过程中所投入的劳动量。假若社会每年能够运用它所能购买的全部劳动量,那么由于劳动量会年年增加,后一年度的生产物将比前一年度的生产物具有更大的价值。但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用全部年产物来维持劳动阶级的生活,反而每年都有大量生产物被游手好闲的阶级消费。一个国家的年产物的平均价值是逐年增加,是逐年减少,还是不增不减,取决于这一国家的年产物每年按照什么比例分配给这两个阶级。
商品的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
在一个社会里,工资、利润和地租之间往往有一个平均的比率,我们通常称之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率。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按照自然率不多不少,恰恰足以支付生产、制造这种商品,乃至将其运送到市场所使用的地租、工资和利润,我们就可以说这件商品是按其自然价格出售的。
所谓市场价格,其实就是一件商品出售的实际价格。市场价格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其自然价格,有时则完全与自然价格相同。
任何商品的市场价格都要受其实际上市量和社会需求量之间比例的影响。当商品数量少于社会需求量时,市场价格高于自然价格;反之,市场价格就低于自然价格;而当商品数量等于社会需求量时,市场价格则与自然价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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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商品的上市量会自然而然地使自己适应社会的需求量。
当商品数量超过社会需求时,其价格的某些组成部分就会低于自然率。如果降低部分为地租,地主便会撤回一部分土地;如果降低部分为工资或利润,劳动者或雇主也同样会撤出一部分资源。不久之后,市场上的商品量就会恰好足够供应它的需求量,而价格自然也就回升到了原来的水平。
反之,如果送入市场的商品数量少于需求量,其价格中的某些组成部分必然会高于自然率。由于利益的驱使,其他一些人就会迅速加入此种商品的生产。于是,市场上该种商品不久又会充分供应它的有效需求,价格中一切组成部分也会回落到它们的自然水平。
如此看来,自然价格可以说是中心价格,一切商品的市场价格都不断向其靠拢。虽然一些意外事件有时会使它们位于中心价格之上,有时又会迫使它们处于中心价格之下,但无论如何,它们总是不断地向这个中心靠拢。
由于实际生产量往往与平均生产额差别很大,所以市场上的商品量有时大大超过其有效需求,有时则供不应求。因此,纵使有效需求能够始终保持同一水平,商品的市场价格仍不免上下波动。
一般来说,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主要打击了价格形成中的工资和利润部分,而地租的那一部分受影响较少。以货币确定了的地租,不论就其比率或价值来说都丝毫不受其影响。在确定租佃条件时,地主和农场主都会竭力根据他们的明智判断来调整比率,使其适应该生产物的平均价格,而不去适应临时和偶然的价格。
尽管这些波动确实会影响工资或利润的价值与比率,但它也是根据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动力的满足情况在起作用的。在国丧期间,市场上的黑布经常是不充足的,于是就涨价,这时黑布商人的利润就会大增,然而它对织布工人的工资并没有产生多大影响,因为市场上库存不足的是商品,而不是劳动力。
虽然商品的市场价格在不断地趋向自然价格,但也有许多商品,有时由于特殊的意外事故,有时由于天然的原因,有时又由于特殊政策的规定,其市场价格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大大超过其自然价格。
比如,当因为有效需求的增长,某种特殊商品的市场价格高出自然价格许多时,拥有这种商品的人往往会小心翼翼地隐瞒着这一变化,这样他就可以长期独享这种高额利润。
另外,具有垄断权的个人或公司与上述商业秘密的保守者差不多。垄断者使市场存货经常不足,从而使有效需求永远不能得到充分供给,这样他们就能以大大超过自然价格的市价出卖他们的商品。
关于商品市场价格偶然或长期偏离其自然价格这个问题,我现在必须说的就是这些。
自然价格本身随着其组成部分,即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率变动而变动,在每一个社会,这种自然率的变动依社会的情况为转移,即依社会的贫富,社会的进步、停滞或衰落状况为转移。在下面四章里,我将尽可能详尽而明确地解释这些不同变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