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新手纳税一周通
19349600000013

第13章 纳税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产品货款结算方式或消费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4.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货款或取得销货凭证的当天。带料加工、重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广告、集资、职工福利、样品、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当天。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入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五)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在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后,就需要把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一)纳税期限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纳税地点

根据有关规定,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若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时,纳税人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时,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中,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需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但不在同一县(市)的,需经过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者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般由受托方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收回之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的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5.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发生国外退货的情况时,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型号等种种原因导致购买者退货时,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领取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抵减应纳税款。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提供的资料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报送);

3.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但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纳税人除需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交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并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还需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进口应税消费品并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6.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报送《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领用存月报表;

7.抵减进口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纳税人还需提交《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8.会计财务报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的有关资料和证件。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与填制

消费税的纳税人主要采用自行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后自行到银行缴纳消费税。因此,正确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正确纳税的一个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