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杜卖尽根店基圹地字人叶来福,有承祖父自置备工本起盖茅店两座两进,并过水、天井、水涵在内,坐址在中港慈裕宫前中街,坐北向南,东与许家典过颜家合壁为界,西与林家前进合壁后进与业家旷地为界,南至下街路为界,北至陈家墙壁为界,递年应纳杜家地基佛银一元一角正,历管无异。不意于光绪十六年三月间失火,此茅屋两座两进及过水被火焚尽,只遗基址及水井、水涵。时乃自揣无力再行起盖,置之空存,店基旷地一所将为废物,况兼乏银别创,愿将此店基旷地、水井、水涵出卖与人,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洽兴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卖尽佛银二十六大员正。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亲收足讫;随将店基、圹地、水井、水涵踏明四界,交付银主掌管,自备工本,任从起盖店基,安排间格,永远物业。福此业一卖千休,寸土不留,葛藤永断,日后福及子孙永不敢异言找赎,滋生事端。保此店基圹地委系福祖父自置起盖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相喜悦,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店基圹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福亲收过卖尽契字内佛银二十六大元足讫,又照。
又批明:祖父当日承买契字,于光绪十六年三月间被火焚尽,是以不得并缴,合应声明,批照。
光绪十七年二月日。
代笔人叶楚卿
为中人黄士九
场见偕男德发
立杜卖尽根店旷地字人叶来福
(二五)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唐专,有明置过茅店一间,坐落湖日庄,坐北向南,东至周振元店壁界,西至扬珍店壁界,南至街路界,北至周振元壁界,四至界址分明;逐年配纳抄封地基银一元五十钱。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茅店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张囗囗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卖店价银二十大员,库平十四两正。即日银、字同中交收足讫;此茅店随即交付买主承去掌管居住,永远为业,日后专及子孙不敢找赎情事。保此茅店系专明置之物,与别房人等无干;倘有不明,专自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茅店契一纸,带上手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专收过契字银二十大员,库平十四两,再照。
光绪十八年六月日。
代笔人李安癸
为中人杨环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唐专
(二六)
立出杜卖尽根茅厝并地基字人廖朝孔,今有自垦筑成茅厝二座,并地一所。其厝并地基址在马岗厝庄横街仔,东至廖正宝菜园界,西至廖正宝厝地界,南至街路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年纳业主廖朝孔公地基税银四角正。兹因乏银应用,托中引送与廖正爱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茅厝并地基价银二十四大员正。即日立字,其银同中交收足讫;廖朝孔公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廖正爱掌管,任从永远居住,贌佃收税,永不敢言及讨赎滋事。保此业明系廖朝孔自垦之业,与别股业主无干,亦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朝孔公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今因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出杜卖尽根茅厝并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廖朝孔公收到字内厝价银二十四大员正足讫,批照。
光绪二十年二月日。
为中人张典棋
秉笔人廖阿声
立出杜卖尽根茅厝并地基字人廖朝孔公
(二七)
立杜卖尽瓦店宇字人吴壬贵,缘先年承父有造瓦店,址在树杞林米市街下,与黄明记贌出地基纳租,架造瓦店两落,并过廊及拖厝猪椆、门窗、户扇、桁桷、栅柱、枋桷一应在内。前至店口滴水为界,后至第二落后檐滴水为界,左与刘估墙毗连为界,右与陈云墙毗连为界,上连盖天顶为界,四至分明。今因别创,乏银应用,夫妻商酌,情愿此店出卖与人,先尽问房内亲疏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前来招得苏红盛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盛备出依时店极价五百二十大员正。即日色现,经中场见等同过交于贵亲手收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店即日同经中场见等概点交于盛前去掌管,出税抵利,永为己店。保此店系贵承父自造瓦店,与房内亲疏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为碍。一木一瓦,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异日自己及子孙等贵贱各由造化,不得言赎言增找洗等情。如有上手来历、地租不清及业主地基架造若丈尺不明,系卖主自挡,不干承买人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逼勒,口恐无凭,纸笔有凭,立杜卖尽瓦店宇字一纸,并带黄明记贌约一纸,共二纸,付照。
即日批明:贵同中场见等实收到字内店极价佛银五百二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第二落后尾,在戊戌年囗月间,再贌出地基四丈。此末曾架造,从今卖后,买主若架造,不干卖主之事,批照。
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岁)十二月日。
为中人陈业水
场见宗兄吴凤义
代笔温玉堂
立杜卖尽瓦店宇字人吴壬贵
(二八)
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余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人曾昌洋,先年叔侄兄弟分居,阄分自己应得有寿字号阄内水田、山林物业一所,坐落土名阴影窝。其业当日凭中场见,面踏门首大肚水田一段,东至茂源田塍毗连为界,西至昌美田边水圳及中央屋大草陂毗连为界,南至昌光田塍毗连为界,北至观音竹外圳沟为界。又应得双连陂面山牌水田一段,东至自己田业崁山脚为界,西至茂源田塍毗连为界,南至观音竹壆水沟为界,北至张、廖两家车路毗连为界。又将屋背水田连圹地一段,东至自己公所头下为界,西至中央屋田塍毗连为界,南至自己湾坵田嵌、透上四坵田田嵌为界,北至茂源田边水圳路、透上自己竹围外昌美田塍水沟为界。又应得北片阴沟背中段一小段,东至茂源田塍毗连为界,西至昌美田塍毗连为界,南至大阴沟为界,北至公圳沟为界。又应得老屋角树林一所,东至公竹头下为界,西至自己园墘路为界,南至昌美树林毗连勒石为界,北至自己田墘毗连为界。各段各至界址沿踏分明,原带界址内外公私陂塘共七口,四股均分,自己应得一股水路通流灌囗〈氵荫〉此田。其屋背陂塘草亦照四股均分,自己应得该陂底鱼虾,以及阴沟陂头泉源,各有圳路透田通流灌溉充足。又带右片瓦屋大小六间,内具门窗、户搧、门外天井、厕池、禾埕、菜园、风围、杂树、竹木以及余埔、浮沉、土石一切在内,原带清赋丈甲红单字号下则田与下下则田计共三甲四分六厘,并每年纳地租印串单炳据。今因乏银应用,父子相商,愿将此业出典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爰是托中外就于梁登秀父子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依时值尽典价一千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场见面交付昌洋父子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亦无短少分毫;随即同中仍到业所,将前踏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出贌,收租纳粮。保此业明系昌洋自己阄分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弊,系洋父子一力出首抵挡,不干承典人之事。此业尽起耕典界内,寸土无留。自此出典以后,洋父子不敢另生枝节以及异言生端等情。其典限自己亥年冬典起,至壬寅年冬止,三年为期。届期满限之日,如果要赎,预先八月中送定银三十大员正。其赎字冬至前为期,一足付还;倘若无银取赎,将定银抹销,仍照原典约字而行。此乃仁义相交,两无迫勒,各无反悔,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余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契字一纸,又带印契连司尾一纸,丈单一纸,老阄书一纸,新阄书六纸,计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昌洋实收到字内佛银一千二百大员正,经中交付足讫。
又批明:印契丈单原有新旧,阄书字约各有破烂,赎字之日,洋不敢异言,批照。
又批明:每年带纳业户大租二石一斗,仍系典主自行完纳,不干承典人之事,批照。
又批明:无利花红银九大员,系承典人先备出,赎字之日备还承典人,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己亥岁)十一月日。
在场侄茂仁
在场弟昌光
知见侄茂源
为中人黄国栋
代笔人曾维友
在场男茂进
茂财
茂广
茂喜
茂瑞
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余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字人曾昌洋
(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