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立阄书人长房胞兄珠池,二房胞弟珠俊等。盖闻兄弟一气而分形,子孙异枝而同本,祖父固乐其永好,世代难保其无乖。昔我祖父来台,开基创业维艰,而贻留于今,世守勿替。窃慕往古同居之风,不宜一旦分折而处。第生齿日繁,人心不古,田宅见窄,世事如棋,欲其无生嫌隙,何必勉强同居。是以兄弟和同相商议,邀请尊长亲戚,将祖父遗传田宅财物,先踏祀资以外,品搭均分,祷神拈阄为定。诸凡开载明白,俱系至公无私,各宜安份,照阄管业。其祖父祭祀,以代世事,依次轮流值当。从兹以往,后昆垂裕,先业克恢,斯式廊月增而家声于以丕振矣!今恐口无凭,同立阄书一样二纸,每房各执一纸,永为存照。
计开:
一、公业踏得本街崎仔顶东畔瓦店屋一座,间数不等,坐东向西,并油车器椇在内,历年税银八十二员。又本街崎仔顶东畔瓦店屋一座,坐东向西,历年税银十八员。以上二条,两房轮流,但因公有借欠债项,故将此税银扣还债项明白,然后依次轮收值当,祭祀公事。
一、本街崎仔顶东畔茅店屋一座两进,坐东向西,长房珠池应往得前落一进,连灶间一半,深井埕一半;二房珠俊应得住后落一进,连灶间一半,并深井埕一半。
一、长房珠池阄得田宅:
海丰庄早园一所,现佃林庆观耕作,历年税银六员。
海丰庄早园一所,现佃周余观耕作,历年税银五员。
本街峰仔顶西畔槟榔店茅屋一座,坐西向东,年税银十二大员。
本街陈敬观住店,年该纳地基银六员。
本街林德润官住店,年该纳地基银三员。
本街合司住店一所,年该纳地基钱一千文。
本街泉成住店一所,年该纳地基钱二百五十文。
一、二房珠俊阄得田宅:
杨厝寮庄旱园一所,现佃许岸观耕作,历年税银三员。
旧庄旱园一所,现佃黄前观耕作,历年税银六员。
本街崎仔顶西畔工夫店茅屋一座,坐西向东,历年税银十二员。
本街鸡司住店,年该纳地基银六员。
本街廖研观住店,年该纳地基银三员。
本街庄禾舅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一千文。
本街玷司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一千二百文。
本街炎侄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二百五十文。
再批明:其峰仔顶茅店屋一座二落,先年经已阄分前后落;居住瓦店屋一座,先年亦经踏存为公,当即照管无异。但兄弟二人意欲各居一方,兹值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一日,爰再邀亲戚即将二所店屋拈阄分居,长短相补。自此以后,各宜照管,永守勿替焉耳!
计开:
一、长房珠池阄得崎仔顶瓦店屋一座,每年应收得珠俊佛银四员,照。
一、二房珠俊阄得崎仔顶茅屋一座两落,每年应贴还珠池佛银四员,照。
道光十九年二月日。
代笔人白梅壁
在见并公亲人功兄曾哲
知见并公亲人房兄守猜
长房胞兄珠池
同立阄书人
二房胞弟珠俊
(一六)
立借地基字人黎纪添兄弟,有承祖遗下茅厝一座四间,连北畔横厝二间。其厝北畔凭滴水一直为界,坐落土名后垄三湖庄西畔。兹添等欲起盖北畔相接横厝一间,碍张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门脚为界,添欲盖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垦向张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盖此厝,当日同中公人议贴每年地租粟三斗,至六月冬张永建出首量收,不敢异言。其地基添兄弟等将来若欲移徙别处,抑或倒坏,将地基交还张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借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咸丰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为中人黄结邻
代笔总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添兄弟
(一七)
立给开垦尽根地基契字大甲顶店社番巧义生,有承社尾社外祖母遗下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址在顶店庄内,东至郭井厝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杜盖厝壁墙中为界,北至张藏厝及至陈炎田为界,其四至界址俱各登载分明,历年配纳大租钱二百文。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给出开垦尽根,先问尽社中亲房众番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顶店庄汉人郭钳观出首承垦尽根,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尽根价佛银二十六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地基随即照界踏明,交付银主郭钳观前去掌管,起盖厝宅居住,永远为业。自此义一出垦千休,永远杜绝,葛藤永断,日后义以及子孙等永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义承外妈遗下之物业,与内外亲房众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开垦尽根地基契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二十六大员正足讫,再照。
同治八年十月日。
代笔人柯贤和
为中人陈定
在场见囗囗囗
立开垦尽根地基契字大甲顶店社番巧义生
(一八)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契字人苏惠发、苏连登兄弟,自咸丰四年间,向武圣帝君会贌出店地一所,自备二本起盖瓦店一坎两进。址在新庄米市街五十六坎隘门脚第二坎,坐北向南,东至郑家店合壁为界,西至高家店合壁为界,南至车路中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陈金声大租银三钱正,又全年应纳武圣帝会董事陈水等地基租银六大员正。至同治四年间,兄弟分爨,连登拈得阄分字内此瓦店一坎两进。今因乏银别创,登夫妇商议,愿将此瓦店一坎两进出卖他人,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詹盛渥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依时值价银一百二十八员正。银即日同中交登亲收足讫;其瓦店一坎两进,内带门枋、户扇、古井等件,一切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与詹盛渥前去掌管出税,收税抵利,永为己业,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日后登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等情。自此一卖千休,片瓦不留。保此瓦店系是登阄分应得之额,与兄弟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登自应出手一力抵挡清楚,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现银明买,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瓦店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店契字内佛面银一百二十八员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此瓦店系是贌地基起盖,并无带上手契字;倘有不明滋事,登听詹盛渥取出阄分字观看,不得刁难,此照。
同治十二年八月日。
代书人杨志量
为中人杨士乃
高一且
杜场见人
苏连发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苏连登
(一九)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钦,有承父遗下埔园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崁顶庄,坐落土名土园仔。此园按作五份,从东算起在第四份,东至王脱园为界,西至王交后厝地为界,南至王家园为界,北至王家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带纳大租谷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园托中引就向与王领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议价银二十五大员正。言约银无利,息厝无税银。其银即日同中亲收入足讫;厝地随即交付领兄弟前去掌管,起盖居住。三面言约,钦若备银二十五大员清还,领兄弟每年该纳税银三大员;如无银清还,依旧银无利息厝地无利银,各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俱各喜悦,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永贌厝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二十五大员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内佛银领出银十二大员,红出银十三大员,合共银二十五大员,声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内大租谷,领兄弟每年永纳,不得异言滋事,声明,再照。
光绪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王清兰
为中人囗囗囗
在场知见人王文后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钦
(二○)
立杜卖尽根空地契字人鹿港堡新兴街郭寿萱,有承父建置明买过本街张万福瓦店一座,并连厝地一所,坐落土名新兴街,东至文祠沟墘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李家店为界,北至文祠公店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应纳地基税银三钱。因同治戊辰年,店屋被火烧去,欲徙居他处,母子相议,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街宗亲妈世兄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价银四十大元,库两二十八两足。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付交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空地系寿萱承父自置物业,与房亲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银项以及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寿萱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永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空地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大元,库平二十八两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不明等情,该寿萱出首抵挡,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张则敷
立杜卖尽根厝地契字人郭寿萱
知见人母上官氏
代笔人陈清祈
(二一)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大沟尾庄张接发,有自己明买茅店一坎,址在永靖街国王庙前左畔第四坎,坐东向西,东至小巷为界,西至大街路为界,南至邱家店为界,北至圣母会店为界。带门窗、户扇、水井一口、浮沉、砖石一应在内,逐年配纳大租银四角,又配纳地基银一员六角,界址、租银俱各明白。今因乏银凑用,情愿将此店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陈厝庄詹克家兄弟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出得依时值尽根店价银六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买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税,收利纳租,永为己业。保此店系接发自买之业,与房亲叔侄人等毫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接发自应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特立杜卖尽根茅店契一纸,缴连上手契,付执为照,行。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六十大员完足,再照,行。
批明:此店于光绪二十五年八月间,三大房分爨,当场公议付与长房长孙昭木掌管,以为优待之业,地租、大租自行完纳,理合批照,行。
大清光绪十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荣儒号
为中人益清号
兄张金
知见人胞叔张涂
侄张涂
在场人母亲陈氏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张接发
(二二)
同立出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权、林武图,同偕侄琼元、丰年四房等,有因光绪丙子年间,兄弟共八人俱各分业拨阄,实蒙先父在日之遗命也。当时立阄炳据,延及丙子年终,各处总董会及大墩原属昌盛街市,因遇戴逆唱乱起祸,一旦变为荒墟,佥议再建兴街,既已定规,四处预白,各人起盖店座,各人永远掌管,嗣后权等四房仍为合爨。延至丁丑年春季,备出资本,建置茅瓦店一座,坐北朝南,址在东大墩街北片。其店东至连顺号为界,西至连升为界,南至街路为界,北至墙外刘远厝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并带门窗、户扇、上下楼屏大小间数所有对象一应在内,递年配纳封收加饷馆地基银二元正。今因乏银别创,兄弟叔侄相商,情愿将此茅瓦店尽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绵昌号出首承买,当日经中三面言定,时值杜卖尽根茅瓦店价银三百大员,库秤二百一十两足重。即日同中银交契立,互相收讫;其茅瓦店立即踏明界址,尽界内所有物业,概付买主掌管,逐年收税并纳封收地基银,永为已业,任从居住出税及翻盖改易。权等一卖千休,及日后子孙永绝找赎。保此茅瓦店确系权等四房再为合爨备出资本起盖之业,与分居之房亲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拖欠地基银等情;如有等情,权等出首抵挡明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出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一纸,付为永远执照,行。
即日同中场见权四房等亲收过杜卖尽根茅瓦店价银三百大员,库秤二百一十两正足讫,再照,行。
外再批明:此店地基乃是抄封,历来并无字据,倘日后有假冒契字,出为争较,此店不得行用,当场批照,行。
光绪(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赖照临
为中人林子明
知见人胞弟武衡
在场同收银母亲林门曾氏
权琼元
同立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同阶侄
图丰年
(二三)
立佃批字人半线保新埔六块寮庄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有承伯父遗下田园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车路南园二段,并四面插竹围、树木。兹因柯猪倌、柯沃官、柯黄屘同托中向与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求垦厝地,三面言议时值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盖居住,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年约纳大租谷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压地银前取十大元,至光绪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银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课科三十二两二钱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为满,听园主备齐压地银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愿将压地银扣除,以抵大租,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佃批字一纸,共二纸,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厝地言约十份,柯猪倌应得东面一半,出佛银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猪倌十份应得二份,出佛银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应得一份半,出佛银六元零五点。
黄屘官十份应得一份半,出佛银七元零五点。
光绪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柯孝炭
作知见柯登山
柯世农
立佃批字人柯世情
柯妈超
代笔人柯有孚
(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