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通典
18977500000486

第486章 边防十六(3)

唐杜佑撰。佑字君卿,京兆万年人。以荫补济南参军事,历官至检校司徒,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加太保,致仕,谥安简。事迹具唐书本传。先是,刘秩仿周官之法,摭拾百家,分门诠次,作政典三十五卷。佑以为未备,因广其所阙,参益新礼,勒为此书。凡分八门,曰食货,曰选举,曰职官,曰礼,曰乐,曰兵刑,曰州郡,曰边防。每门又各分子目。自序谓:既富而教,故先食货;行教化在设官,任官在审才,审才在精选举,故选举、职官次焉;人才得而治以理,乃兴礼乐,故次礼次乐;教化隳则用刑罚,故次兵次刑;设州郡分领,故次州郡,而终之以边防。所载上溯黄虞,讫于唐之天宝,肃代以后闲有沿革,亦附载注中。其中如食货门之赋税,载周官贡赋,而太宰所掌九贡之法失载;载北齐租调之法,河清三年令民十八受田输租调,而露田之数失载;钱币不载陈永定元年制四柱钱法,榷酤不载后周榷酒坊法。选举门不载齐明帝时制士人品第有九品之科,小人之官复有五等法;考绩不载宋齐闲治民之官以三年六年为小满迁换法。职官门如周礼地官有舍人上士二人掌平宫中之政,乃云中书舍人魏置;又隋书大业时改内史监为内书监,乃仅云改内史侍郎为内书侍郎;又「集贤殿书院」载梁有文德殿藏书,不知宋已有总明观藏书之所。似此之类,未免闲有挂漏。兵门所列诸子目,如分「引退取之」、「引退佯败取之」为二门,分「出其不意」、「击其不备」、「攻其不整」为三门,未免稍涉繁冗;而火兽、火鸟之类,尤近于戏剧。州郡门分九州岛以叙沿革,而信都郡冀州当属兖而误属冀;又极诋水经及郦道元水经注为僻书,诡诞不经,未免过当。边防门所载多数万里外重译乃通之国,亦有仅传其名不通朝贡者,既不临边,亦无事于防,题曰边防,名实亦舛。然其博取五经群史及汉魏六朝人文集奏疏之有裨得失者,每事以类相从,凡历代沿革,悉为记载,详而不烦,简而有要,元元本本,皆为有用之实学,非徒资记问者可比。考唐以前之掌故者,兹编其渊海矣。至其各门征引尚书、周官诸条,多存旧诂。如食货门引尚书「下土坟垆」注,谓「垆,疏也」,与孔疏所引说文「黑刚土也」互异。又「瑶琨筱簜」注「筱竹箭,簜大竹」,亦传疏所未备。职官门引周官太宰之属「有司会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注云「逆谓受也,受而钩考之,可知得失多少」,较贾公彦疏颇为明晰。似此之类,尤颇有补于经训。宋郑樵作通志与马端临作文献通考,悉以是书为蓝本,然郑多泛杂无归,马或详略失当,均不及是书之精核也。

附录四通典考证核实王文锦

清高宗初期命以弘昼为首的一批官员校理通典,于乾隆十二年刻印。后来又命以王太岳为首的一批官员纂辑四库全书考证,于乾隆四十二年成书,其中通典考证就是针对十二年重刻的通典做出的勘误。清末浙江书局翻刻殿本通典,附通典考证于后。乾隆十二年重刻通典(考证简称之为刊本,我们简称之为殿本),舛讹繁伙,考证所列,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遗漏甚多。仅就考证所校而言,其错误率亦高,难尽凭信。今用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及有关古籍,对通典考证逐条进行比勘核实,系以按语,谨供读者参考。

卷一食货一

「上地家七人」注「止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刊本「止」讹「正」,据别本改。

锦按:别本当指明刻本。「正」字不误,北宋本、递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作「正」。此注采自周礼小司徒郑注,郑注即作「正」。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注「九夫为牧二牧当一井」。刊本「二」讹「而」,据别本改。

锦按: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二牧而当一井」,与周礼小司徒郑注合。殿本、局本脱「牧」,作「二而当一井」。考证云「刊本二讹而」,殿本「二」未尝讹「而」。

「司徒石苞奏州郡农桑未有殿最之制宜会掾属令史有所巡幸」。晋志作「循行」。

锦按:应据晋书食货志改「循行」。会者促使劝行之谓也。读如周礼宫正「会在什伍」之会。掾属令史不得言「巡幸」。

「孝文太和元年诏曰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刊本「肄」讹「肆」,今改。锦按:「肄业」是。魏书高祖纪上即作「肄业」。

「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刊本「授」讹「受」,据别本改。锦按: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及魏书食货志均作「授」。

「诸宰人之官各随匠给公田」。案:「匠」一本作「廨」。

锦按: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殿本、局本作「匠」,误。明刻本作「廨」,臆改。王吴本及魏书食货志作「地」。册府元龟卷五0五作「近」,是。「匠」乃「近」之形讹。

卷二食货二

「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刊本「坊」讹「方」,据隋志改。锦按:各本均讹「方」。隋书食货志、册府元龟卷四九五作「坊」,是。

「内职事官一品以下逮于羽林虎贲」。刊本「内」讹「户」,据隋志改。「虎」沿唐讳作「武」,今改。后同。

锦按:各本及隋书食货志均作「户」,户字不误,属上「代迁」为读,考证所据隋志系误本。「职」应改「执」,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及隋志均作「执」。唐讳不宜改。

「一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刊本「下」讹「上」,据隋志改。

锦按:摘句与正文不合,「一品」应作「八品」。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殿本、局本均讹「上」。王吴本作「下」,与隋书食货志、册府元龟卷四九五合。

「亦既无田即便逃走」。刊本「便」讹「使」,据别本改。

锦按:殿本、局本讹「使」。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及册府元龟卷四九五均作「便」。

「隋文帝令自诸生以下皆给永业田多者至百顷少者三十顷」。案:「三十顷」隋志「四十顷」。

锦按:摘句有误,「诸生」应作「诸王」。「三十顷」应据隋书食货志改作「四十亩」。考证云隋志作「四十顷」,误。

「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案:别本「五顷」下有「每品以五十亩为差」八字。

锦按:各本皆无「每品以五十亩为差」八字,隋书食货志有。

「黄小中丁男子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妇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案:「男子」一本作「男女」。

锦按:作「男女」是。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册府元龟卷四九五均作「男女」。王吴本、殿本、局本讹作「男子」。

「史起为令民仆歌之曰终古舄卤兮生稻粱」注「谓咸卤之地」。刊本脱「卤」字,据别本增。

锦按:摘句有误,应作「史起为邺令民歌之曰」。北宋本亦「咸」下脱「卤」。此采自汉书沟洫志师古注,应有「卤」。

「杜元凯上疏曰今者水灾东南特剧非但五谷不收居积并损」。案:「积」晋志作「业」。又「既以水为田当恃鱼菜螺蚌」。案:「田」晋志作「困」。

锦按:殿本、局本讹「积」。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均作「业」,与晋书食货志合。各本皆作「田」。

「遵县领应佃二千六百口可谓至少而犹患地狭不足肆力此皆水之为害也」。刊本「犹」讹「无」。又「都督度支方复执异非所见之难直以不同害理也」。刊本脱「同」字,并据晋志改增。又「长史二千石躬先劝戒」。案:晋志「戒」作「功」。

锦按:各本均讹「无」脱「同」,应据晋书食货志改补。「戒」应改「功」。傅校本、递修本、明刻本、王吴本均作「功」,与晋书食货志合。北宋本、明抄本作「切」,显系「功」之形讹。

「后魏刁雍上表曰臣请于河西高渠之北平地凿渠」。刊本脱「地」字。又「即循高渠而北」。刊本「循」讹「修」,并据魏志增改。

锦按:各本均脱「地」,应据魏书刁雍传、册府元龟卷四九七补。各本均作「修」。「修」字未必非。「循」「修」每混用。如魏出帝元修,或作「元循」。

卷三食货三

「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刊本「明」讹「名」,据别本改。

锦按: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均作「明」,殿本、局本讹「名」。

「人各有桑土之怀下役之虑斯诚并兼之所执而非通理之笃论也」。刊本「诚」讹「成」,据晋书改。

锦按: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讹「成」。明抄本作「诚」,与晋书范宁传合。

「乐毅宦燕见褒良史」。案:「宦」晋书作「官」。

锦按:各本均作「逭」,晋书范宁传作「宦」,应据改。考证谓通典作「宦」,晋书作「官」,并误。

「属役无漏流亡不归」。「漏」,据南齐书作「满」。锦按:各本均讹「漏」。应据南齐书虞玩之传改「满」。

卷四食货四

「元凤四年出口赋」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刊本「三」俱讹「二」,据汉注改。

锦按:王吴本、殿本、局本「三」俱讹「二」。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两「三」俱不误,与汉书昭帝纪如淳注合。「汉注」应作「汉书注」。

卷五食货五

「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驱」。刊本脱「及」字,据隋书食货志增。

锦按:各本均脱「及」,「轝」并讹「举」,应据隋书食货志补改。考证漏校「举」字。

「殿中虎贲持锥斧」。刊本「锥」误「雄」,据隋志改。

锦按:隋书食货志作「椎」,是。考证讹作「锥」。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讹作「推」。殿本、局本讹「雄」。

「租米五石」。案:隋志此下有「禄米二石」四字。又「丁女并半之」。案:隋志此下有「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十二字。

锦按:各本均脱「禄米二石」四字,应据隋书食货志补。「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十二字,乃释丁男丁女语,杜氏盖有意舍而不录者。

「大县六班小县两转方至一班品第既殊不可妄载」。刊本上「县」讹「郡」,「妄」讹「委」,据隋书食货志改。

锦按:各本均讹「郡」,应据隋书食货志改「县」。各本均作「委」,是。隋志作「妄」,非。

「多者及下户」。刊本复衍「户」字,据隋书食货志删。锦按:各本「户」字均复衍,应删。

「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案:隋志「一」作「三」。

锦按:隋书食货志亦作「一」。考证所据系误本。

卷六食货六

「天宝元年赦文其侍丁孝者假免差科」。刊本「孝」讹「老」,据新、旧唐书改。

锦按:不但「孝」讹「老」,「者假」亦误倒。应据旧唐书食货志、唐会要卷八三、册府元龟卷四八七、唐大诏令集卷四改乙。改元天宝赦云:「侍丁者令其养老,孝假者矜其在丧。」

「西平郡贡牸犀角十只」。刊本犀解误,据唐书改。

锦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均作「西平郡牸羊角十只」,局本「牸」讹「」。考证校语有误,应作「刊本犀讹羊」。元和郡县志卷三九云:「开元贡,羚羊角两只。」新唐书地理志四云:「土贡,牸犀角。」「羊」字未必误。

「陇西郡贡秦囗」。刊本「囗」讹「胶」,据别本改。

锦按:各本均作「秦胶」,元和郡县志卷三九、新唐书地理志四作「秦艽」。艽囗同。

「永阳郡今滁州」。刊本「滁」讹「浙」,据唐书改。

锦按:北宋本、明刻本作「条」,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作「涤」,殿本作「淅」,并误。考证校语之「浙」应作「淅」。

「吴郡贡鱼子五升」。刊本「鱼」讹「春」,据唐书改。锦按:各本均作「春」。新唐书地理志五作「鱼」。

「会稽郡贡交梭绫十匹」。刊本「梭」讹「」,又脱「绫」字,据唐书改增。

锦按:各本均讹「」。元和郡县志屡见「交梭」之名,如卷二五睦州条,卷二六越州条。「绫」字似不必增。

「新定郡贡文绫二十匹」。刊本「文绫」讹「交」,据唐书改。

锦按:各本均作「交」。新唐书地理志五作「文绫」,不足为据。此仍应改作「交梭」,元和郡县志卷二五睦州条云:「开元贡,交梭。元和贡,交梭二匹。」

「桂阳郡今彬州」。刊本讹「柳」,据唐书改。

锦按:摘句有误,「彬」应作「郴」。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及新唐书地理志五均作「郴」。明刻本、王吴本、殿本讹作「柳」,局本讹作「彬」。

「浔阳郡」。刊本「浔」讹「皋」,据唐书改。

锦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寻」,殿本、局本讹「皋」。元和郡县志卷二八、新唐书地理志五及王吴本均作「浔」。

「洪源郡贡蜀椒一石今黎州」。刊本「黎」讹「当」。案:唐书洪源郡作黎州,江源郡作当州。黎州洪源郡,则贡升麻、椒、麝。江源郡则以地产当归,地名当州。今据改。

锦按:各本均讹「当」。黎州洪源郡,当州江源郡,见本书卷一七六及旧唐书地理志四、新唐书地理志六。

「江油郡」。刊本「江油」二字互倒,据唐书改。

锦按:通典各本均倒作「油江」,他处亦然。应据元和郡县志卷三三、新唐书地理志六、太平寰宇记卷八四乙作「江油」。

「归诚郡」。刊本「诚」讹「城」,据唐书改。

锦按:各本均讹「城」。本书卷一七六及元和郡县志卷三二、旧唐书地理志四、新唐书地理志六均作「归诚郡」。应据改。

卷七食货七

「汉桓帝永寿三年户千六十七万七千」。案:「六十」册府元龟作「六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