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价值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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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审美价值的特性(二)(2)

我的朋友赵宪章教授主编并主撰的《西方形式美学》一书,在比较中西美学不同特点时认为:“‘形式’成了西方美学的‘元概念’,‘道’则是中国美学的‘元概念’;西方美学多从‘形式’出发论美,中国美学多从‘道’出发论美;‘形式’是西方美学的核心,‘道’是中国美学的核心。”如果不把这些话绝对化以至强调得过分,它们还是很有启示意义的。

在谈审美价值载体的形式时,我不忽视中国古典艺术理论中的许多精彩观点,但更多借鉴了西方美学关于形式的一些思想。

那么,从价值美学的角度说,美的形式问题有着怎样的显著特点和重要意义呢?

32审美价值载体的形式必须是感性的

在上一章我们曾经说,对于审美活动来说,感官感受-感性经验虽不是它的全部,却是它须臾不可脱离的,感官感受-感性经验之于审美,犹如氧气之于生命,缺了,就会窒息。为什么?因为在审美活动中,假如没有主体对对象(价值载体)感性形式的具体感受,进而产生感动,深化为领悟,那么,若想建立起愉悦性关系,产生愉悦性价值,是不可能的。这样,任何审美现象,不管是自然风景中的,是社会事物中的,是艺术作品中的,其作为审美价值的载体,一定要有感性形式。黄山、泰山、雁荡山……的美,舍身救人的英雄人物的美,绘画雕刻音乐舞蹈……的美,都必须有感性形式让你感受得到才行。

有人提出这样一个命题:没有感性形式就没有审美价值。这是有道理的。而且一般说它只适用于审美价值。人们一般不说没有感性形式就没有道德价值,没有感性形式就没有认识价值,没有感性形式就没有宗教价值,没有感性形式就没有经济价值……

当然,感性形式并非审美价值形态所独有——不能说“只此一家,别无分店”。从哲学意义上说,世上的任何现象(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精神现象),正像必然有它的内容一样,也必然有它的形式,没有形式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审美之外形形色色的现象,它们的形式既可以是感性的,也可以是理性的;而且其中感性形式也随处可见、随时可见:树有形、风有声、日有光、月有影、农人劳作有迹、工人制造有像,地理学中有地图,生物学中有形象挂图,中医针灸有人体穴位图,佛教中有寺庙和佛像,基督教有教堂和基督的形象、图画,还有,连马路上也有指示方向的路标、箭头……这些都是感性形式,连极小极小、人的感觉器官不可能感觉到的原子运行样态,科学家也能通过特殊手段绘制出来……。但是,除了审美价值的载体必须具有感性形式之外,其他现象(包括非审美的其他价值现象)虽然并不完全排斥却并不必然要求具有感性形式。这正是审美价值形态的形式与其他现象、其他价值形态的形式重要的不同之处,也是审美价值形态的形式的根本特点之一。

下面我同读者朋友一起,试作一些比较具体的分析。

其他现象和其他价值形态虽可以有感性形式,但更多、更重要的是抽象的理性形式。如哲学理论价值、科学认识价值、伦理道德价值等等,因为它们主要和最终都是作用于人的理性,所以它们的价值载体的形式可以是且大多是非感性的,是感官感受不到的抽象的理性形式,正像我在二十几年前的文章《艺术的掌握世界的方式》中所说:它们主要是以普遍必然性的形式表现普遍必然性的内容,也即以理性的形式表现理性的内容。它们不像审美价值形态的形式那样,必须以感性形式诉诸你的感性经验,让你目可视、耳可闻、手可触——感官能够感受得到,而且即使在审美活动深化为理智的领悟时,也不脱离感性经验和感官感受。

总之一句话,其他价值形态的形式更多的是理性的抽象的,而审美价值形态的形式却不能是理性的抽象的而必须是感性的具体的——这就是它们的根本区别。

有一次一位青年学生向我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文学艺术作为特定审美价值的载体之一,它的形式是语言构成的,语言所述,既不能直接看,也不能直接听,又不能直接触摸,这不是一种难以直接感受的抽象形式吗?我说:这是一种误解。文学语言所述诚然不能用感官直接感受——直接视、听、触摸。但是不要忘记:文学语言所创造的形象,却能够通过语言文字的描绘在你的想象中转换成可感的形式。我曾多次引用高尔基称赞列夫.托尔斯泰的话,说托翁用语言所塑造的形象,仿佛能够让你用手指去触摸。请看,在伟大的文学家那里,文学语言所创造的形象完全可以达到造型艺术那样的感性效果,这不是具体可感的感性形式是什么?能够用语言创造具体可感的感性形式,这是文学艺术的特点,也是文学家的高明之处。

有人说,抽象派的绘画、雕刻等等,其形式不是抽象的难以感受的吗?我说:非也。抽象派艺术的作品,只是没有通常人们所看到的写实主义作品那样类似原物的形式而已;然而,那抽象艺术作品中看起来不表现具体事物确定形象的线条、色块和形体,其实却并非不可感。那看似抽象的线条、色块和形体等等,也是具体可感的形式。你去看一看毕加索、达利等人的变了形的抽象艺术作品吧,哪一件不可感呢?你再去看看更抽象的连形象也没有的绘画吧,只是几条线,或只是排列在一起的几个色块,黄的蓝的红的,给你的感官某种刺激,使你遐想,你能说不可感吗?如果有机会,你再到美国明尼苏达州的双子城看看露天雕塑公园吧,那里一些著名的抽象派雕塑,有的可以使你想起某物形象,有的只是木架,或几块石头,给它一个名称,叫《母与子》或别的什么,但它们撞击你的感觉,使你感受了什么,进而体味了什么,总觉得其中有某种说不出来的味道……你能说它们不可感吗?

还有人问,科学美的形式是不是抽象的不可感的呢?科学美的问题比较复杂。有人承认存在科学美,有人否认科学美,至今还在争论。许多科学家常常十分肯定十分真切地谈论所谓科学美,我就多次在一些报道和文章中,看到爱因斯坦、李政道、杨振宁等诺贝尔奖得主,以及其他许多著名科学家,津津乐道于科学美的存在。当他们说“科学美”三个字的时候,我想,在他们眼里和脑子里应该有那所谓科学美的形式——如物理学家常说的某种物质结构、原子结构,数学家所说的数学方程式,化学家常说的某种化学反应式,以及生物学家常说的某种基因排列图谱等等——活现着,他们会认为那物质结构、原子结构的存在方式,那数学方程式的排列形式,那化学反应式的运行样子,那基因排列图谱的扭动系列等等,就是最美的可感受的形式。我相信他们肯定能够用自己的感官感受得到那科学美的形式,并且会像观看达.芬奇的《蒙娜丽莎》那样得到高度的欣喜。所以我认为我们应该尊重这些伟大科学家的感受,应该相信并承认他们说到的科学美是真正存在的;只是我们这些没有经过科学训练的普通人常常体会不到而已。

33审美价值载体的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

审美价值载体的形式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其他价值形态,如哲学理论价值、科学认识价值、伦理道德价值等等,其形式,不论是其感性形式还是理性形式,则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一位哲学家写一部哲学著作,他主要是用哲学语言把他的那些思想、概念、范畴和整个体系表述得十分严格、准确、完整、系统;至于形式,并不是他刻意追求的,而且形式本身也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除非遇到像庄子所写的那些半是艺术、半是哲理的文章,谁会去丢开一部纯粹的哲学著作的思想内容不管,而专去“欣赏”它的遣词造句呢?一个林学家去考察一片森林,他重视的是这片森林自身的林业价值,至于这片森林外在形状如何,并不重要;试想,如果离开林业价值,这片林子的样子、形式,在他的眼里有什么意义呢?一部数学著作、物理学著作,只要把科学的思想、原理、公理、公式等等表述得准确、清楚、通顺,别的也可以不去计较;而且离开了这部著作的科学价值,其形式同样也无意义。

然而审美价值形态的形式则不同。一方面,没有它的感性形式,审美价值本身根本不可能被人感受;另方面,虽然一般说审美的形式与审美的内容是融为一体的,但是,假如暂不考虑其内容,审美价值形态的形式自身,相对而言也有一定的意义和独立存在的价值。譬如京剧、越剧、评剧以及其他各种戏曲,如果你不考虑唱词而单听它的曲调,也会感觉很美。一曲《夜深沉》,你可以完全不管它表现了什么内容,也会被它打动。一首你非常喜爱的欢快的歌曲,当你在心情十分愉快的时候,你不用唱出歌词,仅仅用声音哼出那旋律,你也会得到情感的释放,获得莫大的审美享受。

进一步,与其他价值形态的形式比起来,审美价值形态,不但其整体的感性形式对于内容而言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它的形式的各种因素本身,在一定条件下也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就是说当你面对某种审美价值形态的时候,一方面,假如你暂不考虑它蕴涵着什么,相对地只是看它的形式,那么这形式本身也很迷人——形式整体具有相对独立的美;另方面,那整体的审美形式中的各个因素单独地去看,相对而言也能赏心悦目——形式的各个因素本身也有相对独立的美。这在其他价值形态的形式那里是不可想象的事情。譬如,一片山水的美,单是它的色(夏林之翠绿、秋枫之火红、春水之碧波),或单是它的形(参差错落、层层叠叠),或单是它的声(流水潺潺、小鸟鸣叫),总之单是它的某些形式因素本身也能给你美的享受。一首乐曲,你第一次听,可能你还领悟不了它的美的内涵,但是你只听它的乐音本身也会觉得很美,或者你并没有听全曲而只是单听它的某段旋律,也觉得好听。对于一只孔雀的美,你固然可以从整体去欣赏;但是,即使你光看它开屏时尾巴的美丽扇面,本身不是也很动人吗?再退一步,即使你只看“孔雀绿”或“孔雀蓝”那单一的颜色,不是也很美吗?说到这里,我想起了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的几段话:“一种单纯的颜色,例如一片草坪的绿色,一种单纯的音调(不同于响声或噪音),好比说一把小提琴的音调,本身就被大多数人宣称为美的;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以表象的质料、也就是以感觉为基础的,并因此只配称之为快适。不过,我们同时却也发现,对颜色以及音调的感觉只有当两者都是纯粹的时,才被正当地称之为美的;这是一个已经涉及到形式的规定……”在稍后一些地方,康德谈到自由美和依附美时,还说:“许多鸟类(鹦鹉、蜂鸟、天堂鸟),不少的海洋贝类自身是美的,这些美不应归于任何按照概念在其目的上被规定了的对象,而是自由地自身使人喜欢的。所以希腊式的(这几个字原文为法文)线描,用于镶嵌或糊墙纸的卷叶饰等等,自身并没有什么含义:它们不表现什么,不表示任何在某个确定概念之下的客体,并且是自由的美。”如果我们不把上面所说有关美的形式自身和形式各因素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话绝对化,那么对于理解审美价值形态的形式的特点,是有意义的。

但须切忌绝对化。所以,紧接下来我要强调地说:

34这种相对独立性是有限的

这种有限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

第一,审美价值载体的形式各因素虽可有相对独立的意义,但更重要的它具有“完形性质”。

具体说,虽然与其他价值形态相比,审美价值载体的感性形式如上所述其某种因素也具有单独的价值,然而这只是具有十分有限的和相对的意义,而且这只是一些比较低级的审美形态和审美感受;一般说更加典型更加普遍的情况是,审美价值载体的感性形式总是具有完整性——完形性质。就此而言,阿根廷学者方迪启教授所谓“价值乃一完形性质”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他说:“一个完形,就像一个诚实的人,是不可分割的。”“美感结构既不是一种抽象、也不是一种概念;它是我们在日常经验中所找到的统一。完形之中有一种内在的相互关系,那也就是为什么在整体中的一个分子改变时,它可能会影响到所有其他的分子。”“完形”是一个整体,“强调的是殊多的统一”;它是“具体、真实的存在”;其中“意含它组成部分之间的整合与相互依存”;然而“它的组成分子并不是同质的(每一组成分子都有不同的本质和特色)”。总之,“完形”、整体,更是审美价值载体的感性形式的一个重要特点。这“完形”、整体的意思,是它的各个因素作为“殊多的统一”,有机融合,组成一个完形的、整体的形象。例如,当人们谈到黄山迎客松的审美价值时,总离不开对迎客松那具体可感的完整的形象的整体感受,而这完整的形象或“完形”,是迎客松各个形式因素有机融合而成的。一般说,当人们欣赏迎客松时,不再像欣赏一片纯粹的绿色、一段弯曲的树枝那样,把它的各个部分、各种因素拆开来单独玩味,而是欣赏它作为“迎客松”的完形及其蕴含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