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小学素质教育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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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两全”与素质教育

一、素质教育与“两全”具有一致性

所谓“两全”,即“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也有的将“两全”诠释为“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两者稍有差别,但意思是一致的。前者更具普遍性和代表性,虽然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即是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但这种提法更能起到强调作用;而后者则更具针对性和大众性。提出“两全”,是转变应试教育的一项有效举措,但为什么又要提出素质教育,素质教育与“两全”是什么关系呢?

从根本上说,两者是一致的。素质教育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全面培养受教育者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较强的实践和操作能力以及健康的个性,这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要求有着根本的一致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贯彻和落实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就是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就是要促进人的智力和体力充分自由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就是要促进人的各方面才能和兴趣特长和谐统一地发展,包括人的道德水平和审美情操的发展。素质教育则更强调人的素质的整体提高、发展。因此,“两全”与素质教育,这两种提法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和育人目标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诚然,我们也应看到,“两全”的提法比较笼统,提出之后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而显出一定的局限性,素质教育则是对“两全”的内涵充实与外延扩展,是对两全的进一步深化与具体落实。

二、教育方针是素质数育的根本指针

教育方针是党和国家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的总方向、总目标、总任务提出的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关于教育的性质、目的、任务、功能及其实现途径的总规定,是教育政策规范的总概括。我国已明确提出新时期的教育方针,并且已经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通过培养人来进行的,因此它从根本上要求教育要着眼于提高人的各项素质。过去,人们把教劳结合的含义理解得比较狭窄,即要求组织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体力劳动。其实,“更重要的是整个教育事业必须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不然,学生学的和将来要从事的职业不相适应,学非所用,用非所学,岂不是从根本上破坏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明确提出了我国培养人才的规格与质量要求,这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含义在本质要义上是基本相同的,它要求发展的,是全体青少年的品德、智力和体质,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必备素质。这是从我国国情、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提出来的。

因此,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不仅为素质教育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而且开展素质教育改革,也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方针的指导与规范。如果脱离教育方针谈素质教育,十分单纯地去追求学生的个性发展,就会陷入单一人本主义教育观的泥潭,这是与社会主义学校办学目标背道而驰的。